打借条的七大法律陷阱
第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但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张最后通过法院才要回借款。
第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王某书写借条时,借故离开,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后张向王索款时,王称借条不是自己写的。张将王起诉法院,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第三,利用歧义。李某向周某借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第四,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第五,财物不分。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第六,自书借条留有空隙。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第七,借条不写利息。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条时李某写道:“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条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