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易某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向单位请了10天事假,单位按内部规定扣了其工资,余额比当地的最低工资低了。申请人找到单位要求将其工资补到最低工资标准,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谁家没有个大事小情,请假也是不得已。单位这个时候落井下石,给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有点不像话了啊。我觉得单位这样做很不地道。
被诉人
申诉人说单位落井下石,这个说法很过分。对于职工事假,我们执行的工资标准与国家规定并无不符。这一点不能用地道与否衡量。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二十一号《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
本案中的申请人请了事假,没有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約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全部劳动,自然也就不能得到全部工资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正常的,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