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辽宁沈阳市刘文淇
听说省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文件,请问提高的幅度是多少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呀?
答: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營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