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EPC工程总承包是近些年来工程建设业务比较流行的操作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实务当中,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又多种多样,导致实务操作当中不能统一。文章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不同签订模式,对收入成本确认,以及纳税方面的影响加以梳理归纳。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 核算 纳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26-02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也即是通常说的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商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工程总承包近年来在我国各行业建设中逐步推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核算办法,而且各工程总承包商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格式也不一致。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后续收入成本确认,以及纳税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
一、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会计核算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但是在实务当中,根据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而又有所不同:
1.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该项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将总收入确认为合同收入,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业务发生的各项成本确认为合同成本,以总体进度作为合同完工进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原则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2.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工程总承包商能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准确划分和计量,则应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收入成本区分开,分别不同的业务确认。
(1)对于E设计业务部分。笔者认为,设计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相关要求,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实务操作中,设计业务的完工程度一般可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量方法为依据,如取得业主审核签认过的设计出图数量、设计里程碑等等。
(2)对于P采购业务部分。采购业务又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采购后投入工程使用,则采购成本构成工程总承包商的合同成本。对于这种方式,笔者认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由于工程总承包商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采购和设备价款构成工程成本的一部分, 所以投入使用并形成工程实体时应进入合同成本。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只是代理业主方进行采购,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方,工程总承包商只收取代理采购费,那么总承包商只能将代理采购费确认为收入。由于工程材料和设备相当于是由业主方自行提供,所以不构成总承包商的合同成本。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后再卖给业主方,业主方再供给工程项目使用,则总承包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的核算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工程总承包商购进后销售给业主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分别签订EC和P合同,对收入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
(3)对于C施工业务部分。施工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有关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实务当中,工程总承包商将施工业务进行分包的,分包收入和分包成本应作为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的组成部分。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纳税分析
1.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准确区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应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按建筑业计算缴纳3%的营业税。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按扣除分包金额后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如果工程总承包商能够准确划分设计、采购、施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则每部分适用于不同的税收规定。
(1)对于E设计业务部分。一般按照服务业中的提供劳务项目,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P采购业务部分。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采购后投入工程使用,或者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后再卖给业主方, 业主方再供给工程项目使用, 则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商只是代理业主方进行采购,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方,工程总承包商只收取代理采购费的,收取的代理采购费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应按照服务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EPC工程总承包商应税营业额中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设备由业主提供外, 均应包含在采购成本中缴纳营业税。
(3)对于C施工业务部分。一般按照建筑施工业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实际业务处理当中又可分为不同的方式:
方式一是由分包商和EPC工程总承包商各自解缴税款, 分包商已纳税额在EPC工程总承包商应纳税额中抵扣。分包商根据与EPC工程总承包商结算价款在施工当地开具发票,计算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EPC工程总承包商根据与业主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总发票,将总发票和分包商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税务机关审核,以总发票金额减除分包商分包价款后计算缴纳税款。这种方式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运作中最为常见,开票结算以及抵免税流程比较易于操作。
方式二是EPC总承包商与业主开票结算在先,由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计算缴纳税款,代扣代缴分包商税金。EPC工程总承包商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协议、分包协议等资料,取得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再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将原件提供给分包商。分包工程再转包的,不能办理抵免税。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北京 100037)
(作者简介:杨柳俊,会计师,研究方向:合并报表、会计核算。)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