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断错案”如何追责

2017-02-27 23:19倪方六
党建文汇·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不公案子犯人

倪方六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不出一点差错,如果有人徇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

古代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过与犯人相同。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期的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记载过,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讼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古代为何会出现刑讯逼供

最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记载: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官员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很难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绝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

古代“断错”了案如何处置

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等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已施行。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很严重。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王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违者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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