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外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说明农村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在“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下,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权缺乏有效保障,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方式,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将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土地收回;个别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只填写男性户主信息,而对农村妇女作为共有权人信息不详细填写,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留下了隐患。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切实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总的原则是:以二包时间节点的人口与承包地块信息为基础,结合现有的人员状况进行登记,让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以二包作为时间节点,如果在二包之前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婆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如果在二包之后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娘家作为初始承包共有人进行登记,同时在婆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两地登记时,应做适当备注。二包之后出生的外嫁女,则应明确其在婆家享有共有人权益;入赘参照此情况类推。如果外嫁女二包时在婆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了居住地,则应明确其原婆家承包地的权益,若妇女主张分割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尊重其意愿进行分割,对其单独登记。总之,不能因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其承包经营权的丧失。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