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昆
转型时期中国基层社会矛盾正反功能探析
■程 昆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反功能;正功能
社会矛盾客观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之中,辩证地认识社会矛盾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刘易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论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功能时曾指出:“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1](P114)尽管以刘易斯·科塞为代表的社会冲突理论对西方社会内在矛盾与冲突的分析具有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或不足,但我们应该承认,其上述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转型时期的基层社会矛盾不无启示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面的社会转型为改革提供了动力,为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特别是转型时期新旧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激化,导致了基层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本文所说的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是指发生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所辖区域内的非对抗性、非敌我性的矛盾和纠纷。[2]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来评析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人们不难发现:一方面,基层社会矛盾的存在对社会发展具有反功能,其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另一方面,其对社会发展也有正功能,具有一定的警示、减压和倒逼效应,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力量。在正视基层社会矛盾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对其客观上存在的警示、减压和倒逼效应进行理性探讨,有助于从一个新的角度诠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而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加速进行的背景下,每当论及基层社会矛盾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人们都普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基层社会矛盾如果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将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一旦其蕴含的负面能量达到一定的极限,将会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党和政府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
第一,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阻碍作用。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3.7亿人口的大国来说,稳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3](P284)如果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并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团结、稳定与和谐,进而使社会发展与进步举步维艰。退一步说,即使基层社会矛盾没有达到严重冲突和尖锐对抗的地步,它的存在,也会使社会群体处于猜疑、戒备、对峙和不信任的社会氛围中,进而使社会发展陷入“亚发展”或“亚健康”状态。南美国家阿根廷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比较典型地证明了这一点。[4]试想,在一个社会矛盾频发、贫富差距过大、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改善、整个社会缺少团结合作氛围和理念的国家,怎么会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呢?
第二,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作用。在任何社会中,人们都希望社会秩序安定、和谐、有序,人人能够安居乐业,但是,在基层社会矛盾频发甚至走向尖锐化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秩序不能不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动荡和紊乱。这就难免使社会各个群体的安宁生活秩序被扰乱和破坏,进而影响到当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改革创新。长此以往,就会使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陷入不确定、不明朗的“亚健康”状态,而这种“亚健康”状态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基层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经济发展困难重重,民生问题也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由基层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对政府权威及合法性的侵蚀作用。在现代社会,政府权威及其合法性一是来自宪法的规定或民众的选择,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统治手段和措施,二是来自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基于内心认同的信任和支持。但是,在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并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对政府权威的信任和支持就会大打折扣。道理很简单,一般民众往往不善于、不习惯于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他们往往从朴素的感情判断和简单的逻辑推理出发,一边倒地认为正是由于党和政府的失误、有关部门的失职才导致了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并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这种现象的出现,进而产生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意、不信任、不支持。我们绝对不可小觑这种社会心理,一旦这种社会心理在全社会蔓延,就会极大地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权威,同时也会潜移默化地削弱党和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第四,对社会阶层关系的分裂作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个案表明,由基层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尽管弱势群体在名义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对部分被边缘化的社会成员的概称,但他们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表现出两个惊人相似的共性:都带有强烈的“仇富、仇官、仇不公”的非理性情绪,几乎一边倒地把矛盾和冲突的矛头指向在社会转型中获益较多的强势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利益受损集团对获益集团的一种情绪宣泄,而背后则蕴含着在社会转型加速的大背景下,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利益阶层的形成和分化这样一个事实。可以预见,如果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富人和穷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等利益阶层或利益群体,整个社会将因利益分化而被分裂得支离破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将会名存实亡。
总之,目前基层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矛盾中占据主体地位的矛盾。现在,人们越来越明晰地认识到,大量、频发的基层社会矛盾正在并将继续对中国转型时期社会发展全局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正如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5]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基层社会矛盾也是如此。在观察和分析基层社会矛盾时,我们既应看到其负面的消极性影响,也应看到其对社会发展所具有的警示和减压作用。在某种条件下,基层社会矛盾还会成为倒逼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力量。
第一,警示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使一些隐性的社会问题凸显出来,从而通过一种预警的方式对社会发展产生推动作用。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激化,等于向与基层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基层政权发出了警告,向他们发出“温馨提醒”:基层群众的一些利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损害,必须立即纠正并给予适当补偿;有一些基层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或者正在引起群众的不满,必须立即纠正并给予严厉惩处;基层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已经或者正在出现问题,必须加以改善、健全和提高,等等。因此,基层社会矛盾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基层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从而在事实上形成有形或无形的监督和警戒作用。可以肯定地说,任何一个基层政权组织都不会对这些“温馨提醒”视而不见,都会对这些“温馨提醒”有所反应。换句话说,正是基层社会矛盾的出现,才暴露出基层政权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从而不断地促使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和转变作风,从而把工作做细做好,更好地防止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二,减压作用。主要表现于在一定条件下,它能够使基层民众的不满和积怨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基层民众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满情绪。当然,我们也不能对基层民众的不满情绪置若罔闻,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一旦突然爆发,将会对社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政权组织应该敢于并善于引导民众在不对社会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前提下,有效地、适度地释放这些不满情绪。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防止基层民众不满情绪的淤积和叠加,从而阻止更为严重的、具有颠覆性的基层社会矛盾的出现。基层民众的牢骚、不满宣泄出来了,话说了,气消了,社会稳定、和谐的安全指数反而增加了,这就是刘易斯·科塞所说的“安全阀制度”。
第三,倒逼效应。主要表现在很多情况下,基层社会矛盾会引发社会诸多方面的改革创新,以应对、缓解、化解不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基层社会矛盾,而每一次改革创新,又在程度不同地推动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应对往往会成为改革的契机,基层社会矛盾往往成为倒逼改革发展的有效推动力量。实行改革开放,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处于历史转折关头,为解决当时中国面临的严重困难而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3](P150)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6](P7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问题不断出现,所以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事物的两面性决定了基层社会矛盾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功能,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避免矛盾的存在,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矛盾,而只能缓解和化解矛盾。因此,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的新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来评析基层社会矛盾,应该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正视基层社会矛盾对社会发展的双向影响,承认基层社会矛盾不可能完全消除的现实,理性对待,有效化解并积极预防。
第一,理性对待基层社会矛盾。现阶段中国基层社会矛盾虽然在城市和农村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层次,但其催生因素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利益格局失衡”、“社会治理失范”、“社会心理失调”等方面。可以肯定的是,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上述三大催生因素或诱发原因不但不会完全消失,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试图完全消除基层社会矛盾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奢望,企图找到一种一劳永逸地消除基层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更是一种徒劳。这就要求我们应当以一种积极、理性、客观和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基层社会矛盾,努力寻求能够有效缓解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中国路径和模式。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矛盾,但是能够通过努力,防止最为严重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发展,并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矛盾,但是能够通过“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全面改革,来有效缓解、化解众多非对抗性的、非敌我性的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基层社会矛盾的双向功能,努力将基层社会矛盾转化为倒逼改革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第二,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既然基层社会矛盾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避免,正确、理性、妥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就是我们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要依靠基层民主化解社会矛盾。在农村,要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村民的意愿能够通过村民自治得到真正体现;对乡村治理结构进行有效完善,进一步理顺乡、村关系,增强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关系的规范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不断促进村委会服务功能的提升和村民自治凝聚力的增强;不断提升村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各种协会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在城市,要通过开展诸如社区干部的选举、社区内的邻里互助等活动,潜移默化地增强公民意识,促进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二是通过完善法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通过法治渠道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经过了历史的长期检验,是基层社会矛盾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也是最权威的渠道。目前,中国依靠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司法救济不畅,法治环境不成熟,法治质量不理想,存在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必须下大力气有效应对和破解上述问题,特别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与执行制度,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7]三是通过完善信访机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机制,是在新形势下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又一重要途径。要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规范信访部门的职能权力,逐步形成“大信访”格局;积极畅通信访渠道,全力实行阳光信访。四是依靠调解制度的创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进一步完善、发展、创新社会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是转型时期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现实而有效的选择。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与配套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已被实践证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第三,积极预防基层社会矛盾。基层社会矛盾的存在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能够通过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现代社会建设及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和目的,就是“使用少量的钱来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去治疗”。因此,如果能在基层社会矛盾形成或爆发之前将其缓解、化解甚至消除,从而将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对社会及民众的危害降至最低,无疑是上上之策。目前基层社会矛盾预防机制至少包括:一是党委领导下的齐抓共管机制。预防基层社会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一把手”是责无旁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预防基层社会矛盾负总责。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预防基层社会矛盾齐抓共管机制。[8]二是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格局失衡是诱发基层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利益统筹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因物质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从根本上预防基层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三是科学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等制度在民众利益表达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在民众利益表达方面的作用,使群众有更多、更通畅、更便捷的利益表达渠道。[9]要改革和完善听证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平台。四是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是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制度、高效廉洁的司法救济制度、及时合理的权益补偿机制。除此之外,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还应包括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机制、理性有效的社会协商机制、社会心理疏导与认同机制、全方位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等,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1](美)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程昆.论基层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J].科学社会主义,2015,(6).
[3]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江时学.阿根廷危机的由来及其教训——兼论20世纪阿根廷经济的兴衰[J].拉丁美洲研究,2002,(2).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5-10-30(1).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7]姬忠彪.法院舆情危机预防和应对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17,(9).
[8]薛澜.SARS事件与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J].清华大学学报,2003,(4).
[9]张舜钦.论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J].中州学刊,2012,(7).
【责任编辑:陈保林】
社会转型时期所滋生的基层社会矛盾具有双向功能。一方面,其对社会发展具有反功能,其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另一方面,其对社会发展具有正功能,具有一定的警示、减压和倒逼效应,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力量。正视基层社会矛盾正反两方面的功能,有助于从一个新的角度诠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而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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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518X(2017)11-0211-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研究”(16JD71000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完善基层矛盾调解化解机制研究”(2015BZZ015)
程 昆,商丘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河南商丘 4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