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制度变迁视阈下的全球治理新取向与中国应对
□张 勇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科社部,天津 300191)
“一带一路”倡议、“二十国集团(G20)”及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体现了新形势下国际社会对国际合作及全球治理模式的新探索。基于国家主体的传统多边主义全球治理范式与基于多元主体的新多边主义全球治理范式正在向基于跨制度协调为平台的复合型全球治理范式演化。大国共识、软制度治理、实践导向、跨制度互动与新区域间治理成为全球治理新取向。提升中美协调治理机制,积极拓展“低级”议程治理,扮演跨制度协调者角色,创设整合周边治理网络,推进软硬法共同治理应成为构建中国方案的思考取向。
全球治理;国际制度;跨制度互动;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以“二十国集团(G20)”为代表的非正式组织与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等制度创新机制正深刻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运作方式。一些旧的国际制度改革动力不足,大量新兴国际制度开始涌现[1]。出现了比源于20世纪高度法制化机制的更为“轻便”的合作形式:协商代替了规制;行为准则超越了约束性规范;区域倡议克服了多边论坛中冗长的争吵;在协议的实施与监督过程中,国家特权超越了国际权威①EU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 “Global Governance 2025:At a Critical Juncture,”http://101.96.8.164/www.iss.europa.eu/uploads/media/Global__Governance_2025.pdf.(访问时间:2016年 12 月 2日)。。主体多元化与制度形式多样化成为全球治理的鲜明特征。一个主要由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构成的公共部门与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构成的私营部门逐渐构筑了日益扁平化的跨国网络,它通过集体倡议与强化全球规制的方式来追求世界秩序稳定。
全球治理是国际社会多元行为体旨在解决全球性问题、谋求人类共同利益,在不同领域各个层面上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进行合作的集体行动网络与进程。基于国家主体的传统多边主义全球治理范式与基于多元主体的新多边主义全球治理范式正在向基于跨制度互动协调为平台的复合型全球治理范式演化。本文在回顾制度治理范式研究演进的基础上,结合跨制度互动治理分析框架,探讨了全球治理思维的新取向,并就中国应对方案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初步的设想与思考。
20世纪90年代伊始,国际关系学者罗西瑙(J.N.Rosenau)和琴斯佩尔(E.O.Czempeil)开始从治理维度入手研究全球化时代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的新型国家关系,他们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2]。后来的国际制度治理范式特别强调治理核心特征是多边形式[3]。21世纪初有效多边主义与多元多边主义研究兴起。有效多边主义是指导和限制一个集团集体行动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进程和制度[4]。当代世界政治出现“竞争性多边主义”,国家、国际组织或者非国家行为体正在利用新多边主义制度挑战传统多边主义制度[5]。政府间组织制度环境的密集性阻碍了它们数量的增长,非官方跨国规范组织扩张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灵活性、较低的门槛代价及较好的资源竞争优势[6]。基于层级制的自上而下的传统国际治理机制很难适应时代需要,新的多中心治理范式强调非正式合作、公私伙伴关系和多方利益博弈过程[7]。新近,有学者从国际制度复杂性逐步引申出全球治理机制复杂性命题[8]。
中国学界对制度治理选择动因与全球治理新取向的研究也有了深入探索。学界重视中国与国际制度及全球治理体系关系的研究并摆脱西方传统治理理论的影响,正在塑造彰显“中国元素”方案的全球治理新话语。“G20”要超越危机思维,转型成为长效治理机制,需要在保持非正式性的前提下,加强与其他正式国际机制的互动,形成“G20+”的机制架构[9]。进入 21 世纪以来,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全球治理研究逐渐成为新趋势,有学者以公共管理研究视角构建了 “问题—主体—机制”的分析框架[10]。中国主要通过话语实践、联盟实践、学习实践、遵约实践与创新实践五大途径积极塑造新观念新议程,借此促进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方向发展[11]。中国通过规范对话、话语批判和自我塑造等机制,用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体系丰富着国际人权规范重塑的实践,为非西方国家突破人权规范发展的单一路径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视角[12]。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于2014年启动“全球治理指数(SPIGG)”及“二十国集团参与全球治理指数”研究项目,增强了中国制度话语权。
既有研究在兼顾传统多边主义制度研究的同时,重视有效多边主义治理新范式。基于“特定问题”导向的“回应性管制”理论彰显了全球治理新思维中的公共管理理念。制度治理研究呈现出了制度自由主义与实用自由主义及社会自由主义融合的新取向。中国学界关于全球治理及中国与治理体系关系的研究,强调互动实践、关系网络与过程建构,凸显“中国元素”与“中国方案”,迈出了构建“中国学派”的重要步伐。以上成果不仅为观察制度变迁视阈下全球治理范式理论与实践的变迁梳理了清晰路线图,也为本文后续“跨制度治理框架下的全球治理新取向”提供结构导向。
国际制度是架构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之间的关键性变量。从制度变迁维度看,以跨国政府网络、跨国非政府网络及跨国混合网络为载体的正式国际制度与非正式国际制度构成的跨制度治理范式正在形成。已有的正式国际制度可以保证全球治理所必需的权威性和正式性,保证全球合作的顺利进行。非正式的国际制度合作可以保证全球治理的多元化和民主性,并在全球互动合作的过程中塑造出新的规则和制度[13]。总体而言,全球治理新取向集中体现为大国共识、软制度治理、实践导向、跨制度互动与新区域间治理等五大特征。
2.1 大国共识成为引领全球治理集体行动的强动力
在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治理中,达成某种共识不可或缺,这种共识可以是通过对话达成相互理解得以实现的哈贝马斯的“话语共识”,也可以是通过公共理性而达成的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没有足够强的共识来支撑,强制力在本质上是不可能有效的。强制力只能是共识的一种补充性力量,而不是一种相互独立的替代物”[14]。因此,要克服一直以来传统治理手段低效性的弊端,国际社会行为主体,尤其是大国间的战略共识不可或缺。自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启动以来,围绕历史责任、减排义务、补偿资金、技术转移、执行监督等相伴而生的囚徒困境和“搭便车”问题,各方纷争不休,严重阻碍了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和全球气候问题的合作。直到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巴黎协定》及相关决定,才使这一难题得以化解,全球气候治理国际合作由此进入新阶段。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先前达成的原则性共识是《巴黎协定》成功达成的关键性前提,此后,中美两国又率先批准了《巴黎协定》,大国共识已经成为新时期引领全球治理集体行动的强大驱动力。习近平主席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于2014年11月、2015年9月和2016年3月,先后三次就气候变化合作和行动发表联合声明,强调中美元首的领导力是双边气候行动和合作的有力承诺。2015年,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和时任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Todd Stern)定期会面,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巴黎会议后,中美继续定期会面,以进一步落实巴黎协定。在涉及集体物品及囚徒困境的状态中,战略的互动过程是能够培育合作的[15]。2017年6月初,尽管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坚持履行《巴黎协定》,中美共识超出双边治理的世界意义并没因此而停滞。
此外,中美在国际互联网与海空等热点全球公域性问题上合作也不断拓展。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美国期间,中美就网络安全问题达成共识:各自国家政府均不得从事或者在知情情况下支持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包括贸易秘密,以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以使其企业或商业行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中美双方将加强网络犯罪调查合作和信息共享,探讨网络空间的国家行为准则。2014年中国推动在华举行的西太平洋海军论坛年会通过《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根据早前中美两国元首关于中美两军建立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机制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的共识,2015年9月中美确立了两军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2016年9月,第19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在南海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的联合声明”。
在全球治理议题上,中美原则共识的意义往往超出双边领域的范畴,因为中美是大国,原则共识的内容具有典范性,大国协调势必为后续更大规模集体谈判与行动注入动力,“最终会带动更多其他国家参与进来”①《中美进行网络安全谈判 共识或成全球网络准则范本》,美国中文网,2015年9月20日,http://www.sinovision.net/politics/201509/00353875.htm.(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8日)。
2.2 非正式制度软治理为传统制度治理注入新活力
在国际关系中,正式国际制度是指由国际组织通过法律条约的方式来建立,通过理事会、大会及其他实体的方式来维持并由国际官僚机构来保障协议实施的国际制度,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而非正式国际制度是指成员国依据彼此所追求目标之间能够达成的共识来建立,并根据彼此共同利益或“君子协定”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来保障协议实施的国际论坛,如 APEC、G8、BRICS 等[16]。非正式制度大多是特定历史时期,国际社会行为体集体选择的结果,是经过充分沟通交流后共同达成的一套无形的软性规则,因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当今时代具有鲜明的“风险管控”性特征,非正式制度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妥协性及非法律约束性等特点使其具有更好因应时代变化的强适应性。此外,对于国际社会来说,经由平等民主协商的非正式路径达成的特定性原则共识,表达了行为集体对于某类特定问题的认同性价值观念,往往对未来的国际行动实践和正式制度塑造发挥指示性作用。
1999年12月在德国柏林举行的首届“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特别指出,二十国集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新制度。2009年9月“G20”美国匹兹堡峰会升级“G20”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确定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两大金融机构量化改革目标,启动“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以及相互评估进程。2016年“G20”中国“杭州共识”第一次就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SDG)制定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成为全球首个多边投资规则框架。
2015年12月巴黎世界气候变化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和有关决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全球气候治理从传统的“自上而下”强制减排模式转向中美所倡导的“自下而上”的基于不同治理能力的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定期盘点”的减排机制。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基欧汉特别强调了“非正式”模式对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经由国际机制产生的“准协议”安排是建立关于其他人行为模式稳定的相互的预期,以及发展使各方将它们的惯例或者行为调整到一个新环境中的有用的关系网[17]。
2.3 非正式的集体行动与实践培育制度变革新元素
当今世界,已经形成了从地方到全球的各层级公共权威与私人部门之间的非正式集体行动网络,这一网络主要通过推动共识达成的新途径来实现共同目标并解决面对的全球公共性问题。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SDSN)的宗旨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地方、国家与区域层面的问题解决方案,因此他们专注于推动应对可持续发展急迫性问题的实用性方案②SDSN, “Jo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lutions Network The benefits of membership,”29 October, 2013,http://unsdsn.org/wp-content/uploads/2014/03/140124-Join-the-SDSN-the-benefits-of-membership.pdf. (访问时间:2016年1月29日)。非正式制度主要以过程为导向,注重国际社会行为体在反思理性基础上的自我管理,如沟通、分权、计划和积极冲突等,并提供结构性机制和程序式规范,因而有利于支撑行为体的问题解决能力与相互间的政策适应与调适能力。国际合作不应被定义为没有冲突,而应该被看作是一种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在纷争的事实下刺激政策的相互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机制中的规范和规则即使并不体现行为体的共同理想,但是它们会对那些关心自身利益的国家和公司行为产生影响,而且将被用于相互的政策调整[18]。
非正式制度可通过影响对未来制度变迁的判断和预期而影响正式制度的选择,最终促进非正式组织向制度化演进,推动传统正式制度的变革与创新。G20介于旧制度的变革和新制度的创设之间,既是对现有国际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在孕育新的管理世界经济的国际规则。非正式的金融稳定论坛(FSF)转化为正式性质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
中美双方近年来在反腐败和执法合作领域取得积极进展是双方保持关系互动连续性的实践结果。中美双方长期致力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制度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双方同意加强在预防腐败、查找腐败犯罪资产、交换证据、打击跨国贿赂、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禁毒和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在追赃领域,中美双方同意商谈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判决事宜。应该说,世界反腐新规范正在中美反腐合作塑造与被塑造的双向关系互动中经历调整与革新。未来相互接触的重要性能够为机构的设计提供指导,为了促进一个组织成员间的合作,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使得个体之间有经常的和持续的相互作用……合作的基础是关系的持续性[19]。
2.4 “跨制度”互动协调新模式塑造全球治理新体系
世界秩序的主体构成不再是原先传统的民族国家而是由国家的“分散”部分:法院、监管机构、各部、各立法机关等与外国部门之间及超国家组织的相应部门之间(正式或非正式)构成的水平或者垂直网络。水平的政府网络,即跨越边界的国家官员同行之间的联系。垂直的政府网络,即那些国家政府官员同其超国家同行之间形成的网络[20]。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美双方在二十国集团、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清洁能源部长会议等跨制度平台的协调与沟通为最终协议的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应地,国际层面制度的互动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垂直互动与水平互动。处于不同层级的国际制度之间的互动呈垂直交流形式,如“二十国集团”(G20)与联合国(UN)之间的互动;处于同一层级的国际制度之间的互动呈水平形式,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间(WB)的互动,亚洲开发银行(ADB)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互动等。“G20”作为协调全球经济事务的首要平台在促进国际发展共识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G20”提出的“以增长促发展”与“包容性发展”理念在2010年通过的“跨年度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得以实践。其后,在G20与联合国(UN)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垂直与水平互动中,促进了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政治共识的达成。“G20”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等正式组织及平行组织(如OECD)之间的交集与互动势必增强全球治理架构的弹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2017年5月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财政部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6家多边开发银行签署了《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此外,中国提出《“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与阿根廷、白俄罗斯等26个国家在资金渠道、融资环境和金融监管等多方面达成共识。可以说,正是在跨制度协调过程中,中国方案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推动着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演变。
2.5 区域间治理新局面打造真正全球性治理新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虽然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拉动全球经济增长,但无论是北方发达国家还是南方发展中国家也都积聚了诸多矛盾,包括增长与分配、资本与劳动、效率与公平等,加大了贫富差距。尤其是传统的南北不平衡发展加剧,引发持续地区动荡。2008年后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步入低谷,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保护主义与政治保守主义倾向抬头,新自由主义驱动的全球化浪潮式微,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于外力拉动自身发展的意愿遭到阻滞,“南方国家必须掌握独立主动权”[21],谋求新理念、新突破与新思路来构建新的全球治理合作模式,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通过化解全球治理新矛盾与新问题带动域内乃至世界经济共同发展。正是在这种形势的驱动下,南方国家有了对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新需求。鉴于强权政府规避重大多边国际协议与机构的历史,新兴经济体找到了规避传统多边主义冗长进程的新路径。通过创建非正式网络与公私伙伴关系,南方国家能够应对诸如贸易、投资、发展援助及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赤字问题。南方国家视多元主义、地区主义、自立自强与弹性多边安排为影响域内与全球治理的关键性因素。尽管有些国际关系专家视多元主义为负面因素,认为这会带来排外、重复、制度碎片化及跨机构竞争的风险,但是巴西、中国与印度认为多元主义是正面的,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在全球、区域、南南、少边与非政府层面同步推进是维持全球伙伴关系与进步的关键[22]。
当前,随着新区域浪潮在全球范围内的拓展,以不同区域制度与制度化合作为标志的 “区域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成为国际关系中一种全新的世界性现象”[23]。2011年伊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谈判启动以来,已经成为主要由东亚发展中国家主导的亚太区域一体化的新动力。“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机制贯穿亚欧非大陆,是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为主的区域间经济合作。非洲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伙伴,中国欢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①《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中国发改委网站,2017年5月,http://www.ndrc.gov.cn/gzdt/201705/t20170511_847228.html.(访问时间: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历史性地通过了“南海行为准则”框架,这表明各方有能力通过地区规则框架管控分歧,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2008年“南美洲国家联盟”建立以来,主要采取在南美各国之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联合抵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南非、印度建立经济同盟等途径促进南美新地区主义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增强的南方国家全球治理话语权正在打造真正意义上的“南北共治”全球性治理新格局。
中国与全球化深入融合的历史进程,也是中国的国家治理理念和全球治理理念重塑的过程。中国要更全面、更深入、更有力地参与到全球治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治理理念。习近平关于“命运共同体”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提供了价值基础。以此为前提,中国应对方案的路径选择可以考虑从以下五大方面着力介入。
3.1 提升中美协调治理机制
奥巴马时代,中美之间就已有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省州长论坛等多个平台,这对推动全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期,进一步提升双方对话层级,加强针对特定议题的问题与实效导向成为中美双方的新需求。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层面,中美“应该深化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全球性挑战上的沟通和合作,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稳定、繁荣作出更大贡献②《习近平的全球治理观》,新华网,2015年10月1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15/c_128320863.htm.(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1日)。”提升对话层级,修正双边关系,致力于把两国关系推向21世纪下半叶是美国特朗普新政府处理中美关系的新方式③Rex W.Tillerson,“Remarks to U.S.Department of State Employees,” Washington, DC.,May 3, 2017, https://www.state.gov/secretary/remarks/2017/05/270620.htm.(访问时间:2017年5月6日)。2017年4月习特会将之前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提升为 “中美全面对话”,基本确立了面向未来50年的中美关系战略框架:中美外交与安全、经济与贸易“2+2”战略对话已经拉开帷幕。
在美国已经成立“一带一路工作小组”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开启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框架下的中美小组论坛机制。还可以考虑整合中美在环境、能源、气候变化、极地及外空治理等领域里的既有对话机制。或者,在筹建新领域对话机制的过程中将传统机制融合到新机制建设中来。这样,通过缩编沟通网络、提升对话层级的新途径,中美全球治理政策的相互调适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3.2 积极拓展“低级”议程治理
由于长期复杂的历史性遗留问题的存在,中国周边治理视域中传统的诸如领土、海洋等“高级政治”议题一直是特别棘手的问题,显然这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因此,中国在周边区域合作治理中,在坚持稳步推进传统议题谈判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去创设拓展“低级政治”议题,构建低级议题解决方案网络。
关于渔业纷争,在既有中日韩民间渔业协会会议基础上,可以考虑将东南亚相关国家或地区纳入进来,筹建东亚渔业论坛,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层面共同探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及涉关渔业纷争执法规则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题。
此外,为更有效应对东北亚严重的雾霾、沙尘暴及区域海洋陆源污染等环境问题,有必要升级始于1999年的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TEMM)环境合作机制。可以考虑筹建中、俄、蒙、日、韩、朝六方环境论坛机制,同时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与专业人员更多地参与这一论坛进程中。涉及区域发展的社会民生问题,诸如毒品贩卖、疾病控制、自然灾害应急、跨界污染防治、电信网络跨国犯罪、武器扩散、反腐合作、非法移民等,也应逐步纳入区域治理的视野之中。
3.3 扮演跨制度协调者角色
中国应扮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者、全球治理跨制度网络协调者以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维护者的新角色,加强与联合国合作并强化联合国的作用,促进不同机制和集团间的决策协调,推动实现“G20+”跨制度对话与“BRF+”跨制度对话常态化与机制化。
一方面,需要推动“G20+”跨制度对话机制建设,建立 “G20”与其他主要多边国际组织的联系机制。“G20”与经合组织(OECD)在议题对接及规则协调制定方面可以采取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全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另一方面,以“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为平台,筹划“BRF+”跨制度对话建设。“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以在结构改革、互联互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贸易等方面采取共同行动,推动跨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可以与亚投行国家及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合作探讨一种新型的跨制度治理新模式。
3.4 创设整合周边治理网络
中国周边治理制度层级繁多。目前,东盟地区论坛(ARF)、“一带一路”高峰论坛(BRF)、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亚洲开发银行(ADB)上海合作组织(SCO)、东亚峰会(EAS)、中国—东盟(“10+1”)、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机制(10+3)、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信会议 (CICA)、亚欧会议 (ASEM)、亚洲合作对话(ACD)、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等机制构成了中国周边现有多边合作治理的制度网络,可以考虑通过规避重复议题,精简机制规模与非正式论坛议题对接或接力的途径,进一步整合优化治理网络,以提升制度治理的效率与结果导向。
积极稳步推进相关非正式组织或制度机制化建设。从制度形式的选择来看,上海合作组织(SCO)经历了从首脑会晤机制向正式的地区安全合作组织的转变,其中的演变机制与一整套做法完全可以为推进现有非正式网络向机制化转向提供示范案例与借鉴。可考虑以“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机制为平台,持续探讨建立新的区域或次区域合作组织的可能性。
3.5 推动软、硬法共同治理
硬法治理是针对特定的治理议题通过正式谈判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协定等硬性规则,并有第三方机构去保证制度的执行和争端的解决。软法治理强调协商、共识与实践,一般具有非正式性与非强制性特征,具有明显的问题导向、弹性导向与结果导向。为适应跨制度互动框架下全球治理演进的新取向,在必须坚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传统正式制度体系的前提下,需要注重发挥软硬法共同治理在全球治理事业中的综合作用。
应该说,“一带一路”跨区域治理大框架本身具有突出的软硬法结合的典型特征。2016年1月开始运行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在经历谈判签署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后成立的世界性政府间国际组织。2017年5月开启的“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机制是软法治理形式的体现。正是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本身所特有的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领域的广泛性及治理机制的灵活性,这使得软、硬法共治将在“一带一路”跨区域治理事业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考虑以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为突破口,统筹利用现有双边、少边与多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环保网络,通过平等协商、共识构建与规则制定演进过程,提升“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生态环保标准,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
[1]苏长和.全球治理体系转型中的国际制度[J].当代世界,2015(2):34-37.
[2]ROSENAU, E O CZEMPIL.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C].Cambridge and 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3]REGGIE, JOHN GERARD. 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C].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
[4]ROBERT O KEOHANE JOSEPH S, et al.Governanc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C].Cambridge, Mass./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0.
[5]MORSE J C, KEOHANE R O.Contested Multilateralism [J].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9,No.4,2014:385-412.
[6]KENNETH W ABBOTT, JESSICA F GREEN,et al.Organizational Ecology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Global Governance [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70,No.2,2016:247-77.
[7]JOHN GERARD RUGGIE.Global Governance and‘New Governance Theory’:Lessons from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J] Global Governance:A Review of Multilat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20,No.1,2014:5-17.
[8]GREEN, JESSICA F.Blurred Lines:Public-Private Interactions in Carbon Regulations [J].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43,No.1,2017:103-28.
[9]朱杰进.金砖银行、竞争性多边主义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J].国际关系研究,2016(5):101-112.
[10]薛澜,俞盼之.迈向公共管理范式的全球治理:基于“问题-主体-机制”框架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5(11):76-91.
[11]秦亚青.实践与变革:中国参与国际体系进程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
[12]袁正清,李志永,主父笑飞.中国与国际人权规范重塑[J].中国社会科学,2016(7):189-203.
[13]吴永辉.全球治理中国际软法的勃兴[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1):85.
[14]吴彬彬.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法治化[J].新西部,2016(36):47.
[15][17][18]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M].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93,109,54、77、279.
[16]DJ PUCHALA, RF HOPKINS.International regimes:lessons from inductive analysis [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36,No.2,1982:248-250.
[19]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24,126.
[20]安妮-玛丽·斯劳特.世界新秩序[M].任晓,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1]萨米尔·阿明.萨米尔·阿明论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世界发展道路.[J].国外理论动态,2011(6):20.
[22]SHERMON O, CRUZ.Alternative futures of global governance:scenarios and perspectives from the Global South [J].Foresight, Vol.17,No.2,2015:130.
[23]陈迎春.巴西崛起与南美地区主义[J].和平与发展,2012(6):27.
责任编辑 赵继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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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544(2017)09-0096-07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DXKT1609)。
张勇(1976-),男,山东肥城人,法学博士,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科社部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