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晒
“复合平等”还是“复合不平等”
——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追问
□张晒
迈克尔·沃尔泽以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及其“复合平等”而闻名于世。他主张根据由不同社群的“文化语境”即“共享理解”所决定的“善的社会意义”来分配不同领域的善,从而让各个领域的“不平等”叠加在一起进而形成“复合平等”。通过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分别与马克思、罗尔斯、诺齐克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比较,可以得知,沃尔泽在“平等”问题上与马克思是渐行渐远的;与罗尔斯是形似神异的;与诺齐克是殊途同归的,即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推崇和追求的“复合平等”最终走进了诺齐克的“不平等”轨道。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实质上是“复合不平等”。
沃尔泽; 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 复合平等; 复合不平等
迈克尔·沃尔泽是当代美国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之一,其研究涉及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宗教学、社会学等诸领域,其中沃尔泽以“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而声名远扬,在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中,沃尔泽对于在分配正义理论发展史上占据统治地位的“简单平等”表达了强烈的抗拒之声,并由此独辟蹊径地提出了“复合平等”主张。在沃尔泽看来,其超越于“简单平等”的“复合平等”才是人类能够实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才是人类通往分配正义的康庄大道。无疑,沃尔泽对“复合平等”的推崇和追求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使人们对“复合平等”充满了期待和向往。然而,当我们进入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视野并深入“复合平等”的内核时,我们又明显地觉察到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主张在实现和保障“平等”目标上并没有那么的确凿和美好。对于这个疑问,我们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探讨。而只有弄清楚这个疑问,我们才能够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及“复合平等”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客观的评判。
迈克尔·沃尔泽的研究涉及多学科领域。在沃尔泽的诸多研究领域中,最能够让沃尔泽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他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及其与众不同的“复合平等”主张。在1983年发表的《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和平等一辩》著作中,沃尔泽系统地阐述和论证了他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概括起来,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分配不是任意的,而是依据人们所共享的关于“善”是什么以及它们的用途何在的观念摹制出来的,即分配是由“善”的意义所决定的;(2)“善”的意义是产生于社群的文化背景(语境)当中的,即“善”的意义是由社群的文化背景(语境)所决定的;(3)以政治共同体为背景的社会是由不同的社群构成的,不同的社群因不同的时空条件而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语境);由(1)(2)(3)推论得到;(4)不同的社群拥有不同的分配模式,即应该遵循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来对“善”进行分配。进一步来说,分配正义原则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所有的分配领域都应该坚持独立自主的根本分配标准来进行分配,而绝不允许出现跨界分配现象;一旦出现跨界分配的现象,分配就是不正义的[1]185。沃尔泽还认为,他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努力实现的正是一种“复合平等”状态,而这种“复合平等”状态与罗尔斯等人所追求的“简单平等”状态是截然不同的。
在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体系中,“复合平等”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归属和落脚点,其贯穿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讲,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正是为实现“复合平等”而生的。在沃尔泽看来,人类社会所有的分配都只能是实现“复合平等”,而不能是实现其他类型的平等,比如,“强制平等”“绝对平等”,等等。这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复合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其他的“平等”则不然。然而,当我们进入到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视野,并深入“复合平等”的内核时,我们又明显地觉察到沃尔泽所推崇和追求的“复合平等”隐藏着深深的“不平等”。事实上,就连沃尔泽本人也对他的“平等”有些闪烁其词,他说道:“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2]18“复合平等意味着任何处于某个领域或掌握某种善的公民可以被剥夺在其他领域的地位或其他的善。”[2]21总而言之,一方面,由于沃尔泽在其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当中始终高举着“复合平等”的大旗,从而给人们留下了其要努力实现“平等”的深刻印象;另一方面,沃尔泽在阐述“复合平等”理论的过程中,又明显地表现出对实现“平等”的模糊和不自信。这是一个矛盾,当然也是一个需要解答的问题: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究竟是走向了“复合平等”之路还是“复合不平等”之路?
对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究竟是走向了‘复合平等’之路还是‘复合不平等’之路”这一问题,研究者们形成了两种相反的观点和态度。
以斯蒂芬·K.怀特、龚群、顾肃为代表的一方持乐观和支持态度。斯蒂芬·K.怀特指出:“迈克尔·沃尔泽,一位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思想家,在其著作《正义诸领域》中,为更深地以多元主义的方式重新思考正义问题作了也许是迄今为止最具实质性的贡献。”[7]137-138龚群在将沃尔泽的分配正义论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进行比较后认为,“沃尔泽的复合平等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关切。”[8]它并不是要消灭不平等,而是要消除人支配人的社会条件,以实现那种不再有奴隶和主人区别的社会,即一种尊严平等的社会[9]。顾肃也认为,虽然沃尔泽“对罗尔斯以正义理论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提出了内容广泛的批评,但在政治实质上却并无多少分歧”[10],即两者都有助于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
由上得知,既有的研究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是否会实现“复合平等”处于争论之中,而且,既有的研究缺乏立体的视野和比较的视野,使得两种观点均难以让人信服。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根据学术界一般的研究经验来看,要准确地判断一位思想家的目标追求,除了要透过思想家本人的存在语境去研读他的大量的乃至全部的思想或理论著作之外,还应该将思想家放到思想谱系中去与其他的思想家进行比较,从而找到该思想家的理论目标在思想谱系中的相对位置,进而判定该思想家所追求的目标的实质归属。而这是一条相对更有效的研究途径。那么,具体到本研究当中,我们要试图判断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能否导向“复合平等”,也应该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放到思想谱系中去与其他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论进行比较,从而找到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在思想谱系中的具体坐标点,进而认定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追求的“复合平等”的实质归属。而这样所得出的结论,才是更为客观和科学的。
那么,如何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放到思想谱系中进行认定呢?进一步来说,应该选择哪些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论来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进行比较呢?或者说,应该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与哪些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论进行比较呢?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问题的难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与沃尔泽同时代的分配正义理论家实在太多了,且他们的平等主张也是志趣各异;如果我们将沃尔泽与他们逐一进行比较和分析,那将是一项无穷无尽的繁琐工作,最后也得不出有效的结论。不过,我们知道,在学术界,研究者们已经对一些著名的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论及平等主张有了基本的认定,比如,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认定为平等理论的代表、将诺奇克的分配正义论认定为不平等理论的代表,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认定为介于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的折中主义者的代表。三个思想家的分配正义论构成了一个坐标图。这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分别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诺齐克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逐一比较,就能够清晰地认定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追求的“复合平等”目标的实质归属,进而就能够对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能否导向“复合平等”进行有效地判定。
至此,我们就能为本研究搭建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与思路:跳出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自身的思想辖区,即放弃单纯地从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自身来判断其是否会导向“复合平等”的做法,而是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分别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诺奇克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逐一比较,从而判断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与他们的“平等”主张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进而判定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是否是“真平等”。具体来说分为三步:首先,我们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比较,进而确定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与马克思的“平等”主张之间的关系;其次,我们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比较,进而确定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与罗尔斯的“平等”主张之间的关系;最后,我们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与诺齐克的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比较,进而确定沃尔泽的“复合平等”与诺齐克的“平等”主张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完成三个比较之后,我们也就能够确定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究竟是‘复合平等’还是‘复合不平等’”了。
虽然沃尔泽自始至终将“永恒的差别”视为分配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但是,他仍然矢志不移地追求平等,并将平等视为自己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透过沃尔泽的一系列描述,我们还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沃尔泽所追求的平等是一种超越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的社会平等。沃尔泽是这样描述他的“社会平等”理想的:“一个没有普罗克汝忒斯之床(普罗克汝忒斯是古希腊神话人物,系阿提卡巨人,羁留旅客,缚之床榻,体长者截其下肢,体短者拔之使与床齐。后人以“普罗克汝忒斯之床”喻野蛮的强求一致)的平等主义;一个鲜活开放的平等主义,它不与‘平等主义’一词的字面意思相合,而是与这一憧憬的更加丰富的层面相宜;一个与自由相一致的平等主义。”[11]4-5具体而言,在这个社会中,“不再需要打躬作揖、谄媚奉承;不再有恐惧的哆嗦;不再有盛气凌人者;不再有主人,不再有奴隶。”[2]4
沃尔泽认为,与经济平等或者政治平等相比较,社会平等对于人们来说是更为重要的一种类型的平等。而且,与经济平等或者政治平等不同,社会平等可以变为现实。这是因为,虽然诸多社会不平等现象是由经济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所造成的,但是,社会平等、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冲突与排斥,经济上的不平等和政治上的不平等并不必然会导致社会不平等——贵族和平民、官员和普通人可以相安无事、平等相处;只要贵族不凭借其手中掌握的财富、官员不凭借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去威胁和压迫穷人和普通人,社会平等就可以实现,而且一定能够实现。在沃尔泽看来,与实现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的简单平等目标相比较,社会平等的实现要容易得多,至少不会很困难。沃尔泽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就是为实现这样的一种社会平等目标而展开的。总之,按照沃尔泽的设想,经济上可以不平等,政治上也可以不平等,但在社会地位上必须要实现平等。
就沃尔泽所处时代的诸多分配正义理论来看,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受到理论家们的关注较多,而社会平等受到的关注则相对较少,甚至在很多时候都被大家忽视了。沃尔泽以独特的洞察力将社会平等纳入分配正义理论,这是沃尔泽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同时,它表明分配正义理论正在发生一个重要转向,即从集中关注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转向集中关注社会平等——一种更深层次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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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对社会平等的追求,使得沃尔泽在一定程度上走进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世界。马克思是一位典型的社会平等理想的追求者和探路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虽然关注的是经济平等和政治平等的问题,但其落脚点却是社会平等的问题。马克思曾这样说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294换言之,实现经济平等与政治平等并不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最终目标,它们只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中间变量,实现社会平等才是马克思的理想*比如,马克思讲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分工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也消失,即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分工所造成的三大差别已经消失,人们在智力和体力上得到全面发展。并且,社会尊重人的合理需求和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这正是马克思的社会平等思想的重要表现。。对社会平等的共同追求,使得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表现出了一定的亲缘性。当然,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亲缘性也仅仅只是表现在他们对社会平等理想的追求上,而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实现社会平等的主张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通常将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追溯到经济不平等与政治不平等那里,为此,他们主张,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就必须铲除经济不平等与政治不平等这两个根源,特别是要铲除经济不平等这个第一根源(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列宁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平等进到事实上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13]201而沃尔泽虽然也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经济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造成的,但是,他并不主张通过消除经济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来实现社会平等,而是主张在承认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的前提之下去阻止“支配”现象的发生,即对“贵族对平民、官员对普通公民、掌权者对无权者的所作所为”进行约束和控制来实现社会平等。显而易见,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要比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温和得多、保守得多。由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在分配正义理论对应的思想(意识)形态坐标系中,沃尔泽是位于马克思的右边的,至少与马克思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
综上所述,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对社会平等的向往与追求是极其强烈的;而且,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对社会平等理想的追求还使得沃尔泽在一定意义上走进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世界,并与马克思表现出了亲缘性。然而,由于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实现社会平等理想的主张上存在着本质上的分歧,从而使得沃尔泽站在了马克思的右边。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右边,还有左派——平等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诺齐克。为了进一步确定沃尔泽“复合平等”的坐标点,我们还需要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与罗尔斯、诺齐克的分配正义论进行比较。
罗尔斯被称为一位“温和的自由主义者”,或者说,一位“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从某种意义上讲,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是为“平等”作论证和辩护的。进而言之,在很大程度上,罗尔斯是站在穷人的立场上替穷人说话的。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为穷人进行声援的重要武器是内含丰富的“差异原则”,这也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差异原则”的主要涵义或者基本要求就是:财富或者收入的增加必须以能够同时增加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穷人的利益为前提条件;否则,任何形式的财富或者收入的增加都是不正义的,因而是不被允许的。这犹如是套在富人头上的一个紧箍咒,一旦富人违背了“差别原则”所规定的内容,这个紧箍咒就会发挥作用,从而防止一个社会中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状态尤其是阻止产生“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极不正义的现象。
与罗尔斯一样,沃尔泽对那些在一个社会中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尤其是那些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的穷人也给予了一定的尊重和关心。而且,沃尔泽还注意到了一个不曾被罗尔斯注意到的“绝望交易”现象,并对“绝望交易”表达了强烈的否决态度。为了防止社会上出现“绝望交易”的现象,以保证让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让一些穷人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沃尔泽极力主张在“需要”这个分配领域应该实行“满足需要”的分配原则,即将“需要”之类的善(比如,像放在因饥饿而濒临死亡的人的面前的面包、放在因寒冷而濒临死亡的人的面前的棉袄等物品)无偿地提供给那些有迫切的需要或需求的人们。那么,谁来承担这份责任重大的工作呢?沃尔泽给出的答案是,除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外,没有任何组织或团体能够担此重任、履此重责。也就是说,在沃尔泽看来,政府应该在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的事业上发挥广泛的作用[14],这是国家及其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可以说,对于作为正义所属的社会福利事业,沃尔泽是没有丝毫的含糊之词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对待社会弱势群体和穷人的问题进而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平等问题上,沃尔泽与罗尔斯的思想主旨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尽管两人所寻求的理论依据和提出的分配原则不同。
至此,我们是不是就认为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平等问题上趋向一致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缩小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却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在此,我们需要再次回到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整个论证思路来看这一个问题。在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逻辑起点上,沃尔泽就预先设定了分配差异的存在是天经地义的,而且是永恒的。沃尔泽断言,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着简单的平等,而只可能存在着永恒的差异。这是对平等的一个釜底抽薪式的否定。当然,最让“平等之梦”致命的还是沃尔泽支持不受限制的“垄断”性占有。在沃尔泽看来,个人凭借自己的实力完全可以排他性地占有本领域的所有善,只要他/她不凭借在本领域所积聚的优势而侵占其他领域的善即可。就社会发展的经验来看,“垄断”必然会造成大富大贵与极贫极弱的两极分化现象。对此,沃尔泽不仅不表示反对,而且还认为是合理的,进而也是正义的。沃尔泽认为,即使垄断导致一些人的命运大起大落甚至最终一贫如洗,国家也不能跨界来对这样的分配进行干预和调节;否则,国家就违背了正义原则,因而就要接受民主制度下广大民众的制裁与处罚。
沃尔泽将其所描述的这种分配目标或者结果称为“复合平等”。“复合平等”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不平等,它为事实上的不平等作了美好的掩饰和辩解。当然,沃尔泽认识到了这种“复合平等”会造成一部分人陷入绝境。为此,他提出了用“满足需要”的保底性分配原则来为陷入绝境的人们提供及时的救助。然而,“满足需要”原则却并不能担此重任,它根本改善不了陷入绝境的人们的社会地位。从现实来看,即使一个人的基本需要全部得到满足,他也不可能与一个拥有巨额财富的富人拥有平起平坐的社会地位,财富差异及其造成的身份差异和地位差异会随之而来——这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换言之,沃尔泽所指望的通过“满足需要”的分配原则来消除的“打躬作揖、谄媚奉承”“恐惧的哆嗦”“盛气凌人”“主人、奴隶”等不平等社会现象仍然会一如既往地存在着,甚至还会进一步加剧。当然,这正是沃尔泽所追求的一种平等。就此来看,与其称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实现的平等为“复合平等”,还不如称它为“复合的不平等”。
我们再回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罗尔斯在力主用“差异原则”解决不平等问题之外,他还握有一个杀手锏——“平等的自由”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作为一个基础性条件和前提性原则,它能够从根本上为实现平等目标保驾护航。也就是说,在“差异原则”并不能减少不平等从而促进社会平等的情况下,根据“平等的自由”原则也可以对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进行矫正。罗尔斯的“平等的自由”原则实质上包含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富人在遭受因国家强制性征税而给其自由的权利造成严重的威胁或者损害时,可以起用“平等的自由”原则来向国家提出抗议,进而阻止国家的强制性征税行为;另一层涵义是,因先天就有缺陷或后天遭遇失败而处于困境的人们仍然可以起用“平等的自由”原则来向国家提出抗议,进而要求国家为其提供与富人相一致的权利保障(比如,在美国,这通常都是通过换届选举或者常规性的政治表达来实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理解的或者说重视的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的第一层涵义,而忽视或者说偏离了“平等的自由”原则的第二层涵义。罗尔斯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不仅仅在于防止国家干预富人的权利,也在于提醒国家在平等受到严重破坏时必须保护穷人的权利。
由此,可以认为,沃尔泽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自始至终都充满了不平等的色彩——起点不平等,过程不平等,结果也不平等。而沃尔泽所追求的复合平等,实质上是“复杂的不平等”,这一点在很多研究者那里都有反应*比如,姚大志在对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研究后,就认为沃尔泽的复合平等实质上是一种复杂的不平等,即披着平等的外衣,藏着不平等的内核。参见:姚大志:《复杂的不平等——评沃尔策的平等观》,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相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自始至终都是在为实现平等而努力——基本政治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以及经济权利的尽量平等。罗尔斯在并不降低自由的地位的前提下为实现平等而做出的努力是难能可贵的,也是较有现实成效的。
总而言之,从分配正义原则的实践效果来看,罗尔斯在不断地靠近和实现平等,而沃尔泽却在一步一步地远离平等和放弃平等。一言以蔽之,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有平等之形,无平等之神”,与罗尔斯是“形似神异”的。所以,就实现平等理想而言,沃尔泽站在了罗尔斯的右边,至少没有和罗尔斯站在同一个坐标点上;而其他的观点认为“最后沃尔泽回到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上”[8]是没有道理的。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诺齐克是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诺齐克全面地展现了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精神气质——对“平等”漠不关心,对“自由”无比推崇。在诺齐克这里,“自由”相对于“平等”而言具有压倒性的和不容挑战的地位。对此,诺齐克是这样说的,“任何人都永远没有资格侵犯个人的权利,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15]328这样的理由哪怕是“为一个陷于饥寒交迫之中以至于濒临死亡的绝境之人提供救助”。诺齐克之所以将“自由”看得比“平等”重要,主要在于他认为国家一旦为实现“平等”的目标而插手分配活动,就会威胁到个人的自由,进而会破坏整个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正义秩序,最终导致整个国家陷于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 的深重灾难中。因此,诺齐克强烈地反对国家参与分配活动以及由此而开展的税收活动。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诺齐克虽然反对国家参与分配活动,但并不反对国家以慈善的名义向穷人提供适当的救助。在诺齐克的观念中,这不是一种(再)分配活动,而是对强制剥夺“自然权利”的一种公正补偿;这也不是为了促进社会平等的举措,而是“能够恰当而合理地表达我们对自己的同胞的关切”[15]345。
诺齐克“捍卫自由而置平等于不顾”[15]345的精神气质在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分配正义理论所达致的效果来看,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诺齐克的正义理论的翻版。在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当中,自由也是高于平等的。
与诺齐克并不完全反对国家以慈善的名义向穷人提供一定的救助相类似,沃尔泽也提出了国家要根据“满足需要”的原则向陷入绝境的人们提供“需要”之类的善。这个原则给人的初步印象是,诺齐克所担忧的类似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会引起国家介入分配从而侵犯个人权利的极权现象即哈耶克所警惕的“通往奴役之路”的后果似乎又要在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当中出现了。而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沃尔泽在提出“满足需要”这个分配原则时,他还对参与分配的国家划定了一条不能突破的红线——国家绝不能跨领域参与分配,而只能在“需要”这个领域参与分配;如果国家超越“需要”领域而跨界参与分配,国家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这就为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了保障。进而言之,“满足需要”的分配原则不仅不会威胁到个人的自由权利,还会进一步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样看来,沃尔泽的“满足需要”的分配原则与诺齐克并不反对的“国家以慈善的名义向穷人提供一定的救助”的观点在本质效果上是一致的,即都不会对自由构成威胁,也都不会对平等有实质性的促进。
沃尔泽与诺齐克分配正义论的相似之处不仅仅在他们关于为穷人提供救助的思想主张上,更在于他们为分配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上即认为分配上的差异是天经地义的和永恒的,以及具体的正义原则上。无论是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沃尔泽所提出的“自由交换”和“归于应得”的分配正义原则与诺齐克所论证的包括“获取正义”“转让正义”“矫正正义”等在内的三个正义原则都是没有实质区别的。这让我们想起了哈耶克的一段话:“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对待人们(treating people equally)与试图使他们变得平等(attempting to make people equal)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a new form of servitude)。”[16]22“只要平等被解释为环境的平等化,那就涉及(最低限度)不断的再分配,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将会插手制止市场分配的自动机制,或者取而代之。”[17]405哈耶克的这段话也符合沃尔泽与诺齐克的思想主张。就他们三个人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主张来看,诺齐克明显地是一位哈耶克主义者,而沃尔泽又不可掩饰地成为了一位“诺齐克主义者”。沃尔泽之所以会变身为一位“诺齐克主义者”,这与沃尔泽长期与诺齐克密切共事,尤其是与诺齐克共授同一门课,应该说是存在一定的关系的,即沃尔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诺齐克的影响。
就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来看,沃尔泽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与诺齐克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但它们在实质上却是殊途同归的,即在很大意义上通向了“不平等之路”。按照沃尔泽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自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而平等却是遥遥无期的。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最终所达到的效果与他起初所设想的复合平等目标从根本上说是南辕北辙的,这就导致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不由自主地地滑向了诺齐克,即沃尔泽与诺齐克走到了一起。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还是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作辩护的;尽管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福利国家政策,但其前提是依然坚持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这一点是决不能妥协的。
“复合平等”是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归属和落脚点。沃尔泽对超越于“简单平等”的“复合平等”充满了信心和期待,并指望着他的“复合平等”最终能够成为人类社会通往分配正义的康庄大道。但是,当我们跳出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自身的思想辖区,进而将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平等主张分别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与诺奇克的分配正义论及其平等主张进行逐一比较后得知,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所推崇和追求的“复合平等”与马克思的“平等”是渐行渐远的,与罗尔斯的“平等”是形似神异的,与诺齐克的“不平等”是殊途同归的。易言之,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不仅不能像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那样帮助人们实现“绝对的一切平等”,也不能像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那样保障人们实现“基本的自由平等”,而且还导向了备受社会争议的诺齐克的“难以翻身的不平等”轨道。一言以蔽之,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复合平等”实质上是“复合不平等”,这是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
[1]张晒:《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研究》,载《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版。
[2](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和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
[3](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Richard Arneson. “Against ‘Complex’ Equality”, in David Miller and Michael Walzer,Pluralism,Justice,and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5]Judith Andre. “Blocked Exchanges:a Taxonomy”, in David Miller and Michael Walzer,Pluralism,Justice,andEqu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6]姚大志:《复杂的不平等——评沃尔策的平等观》,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7](美)斯蒂芬·K.怀特:《政治理论与后现代主义》,孙曙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龚群:《沃尔泽的多元复合平等观——兼论与罗尔斯的简单平等观之比较》,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9]龚群:《当代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背景与问题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0]顾肃:《评社群主义的理论诉求》,载《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
[11]刁小行:《多元价值的均衡:沃尔泽政治哲学研究》,载《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版。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列宁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Michael Walzer.ThinkingPolitically:EssaysinPoliticalTheory,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xi (Introduction).
[15](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6](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17](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Complex Equality” or “Complex Inequality”——A Examination to Walzer’s Thero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Pluralism
ZHANG Shai,SoutheastUniversity
Michael Walzer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moral philosoph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He is famous for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pluralism and its “complex equality”. Walzer argued that we should distribute goods in different areas according to “social significance of goods” which is decided by “cultural context” of different communities that is “sharing understanding” so to make “unequal” in all areas superimpose together and form “complex equality”. By making a comparison of Walzer'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pluralism and its equality with Marx’s, Rawls’s and Nozick’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its equality, it can be said that on the “equality”, Walzer and Marx are decoupled; Walzer and Rawls appear united outwardly but divided at heart; Walzer and Nozick reach the same goal by different means. Namely “complex equality” which is hold and pursued by Walzer's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pluralism leads to Nozick’ “unequal” track. Furthermore, Walzer’ “complex equality” is essential “complex inequality”.
walzer;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pluralism; complex equality; complex inequality
张晒,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治理与动态推进研究”(15CKS0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东南大学新进教师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沃尔泽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3213006208)
2017-01-10
B82-06
A
1671-7023(2017)04-00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