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初探

2017-02-25 07:18龚大春
社科纵横 2017年2期
关键词:辩论应用型案件

龚大春

(三江学院法律系 江苏南京 210012)

·法学探讨·

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初探

龚大春

(三江学院法律系 江苏南京 210012)

应用型人才的教学应该是以实践教学为方针的多方法组成的动态模式。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则要结合法学和司法实践特征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动态教学模式,即以实案教学为基础,以辩论式教学、法条解读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为辅助的根据教学对象、环境和进程适时调整的动态教学模式。

应用型人才 动态教学模式 实案教学 辩论式教学 法条解读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

实践是知识的源泉,也是知识的归宿,实践教学应该是教学的基本方针。“认识与变革世界的实践活动,才是学习的真正本质”[1]。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研究型人才而言的人才类型,应用型人才的本质是富有实践能力的人,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教学方法更应该是实践教学。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教学长期面临的重大课题。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需要法律人才拥有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能力,这个能力不是一劳永逸的精益求精的某个“技能”,而是善于把法治精神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理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所以,法学实践教学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多搞几次“模拟法庭”活动,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动态的教学模式。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基于对规律的认识为实现既定行动目标而确定的行动过程中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对行动过程具有方向和规范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对目标的实现具有根本上的保障意义。这一点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建构尤其重要,因为应用而面对实践,因为实践而必然动态,动易生乱,乱则无模式可言,只有动而不乱才为模式,动而不乱的定海神针就是基本原则。

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培养能够胜任司法实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什么职业素养,这些素养怎么培养,这就涉及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分解目标和教学规律问题。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职业素养

毫无疑问,应用型法律人才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法治社会为个案解决设置了一套程序、架构(程序法)和标准(实体法),形成了案件解决的动态系统,法律人就是在这套系统的不同部位和环节适用某个或某些标准共同作用和推进案件的最终公正解决。

据此,应用型法律人才应该有两个最基本的职业素养:(1)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是解决法律案件的专业知识前提,无需赘言。(2)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专业思维的一种,是指秉持法律价值进行法律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就包括公正的信念、法律的解释、案件的法律分析。其中,公正的信念体现了法律人必须具有的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和职业理想,因为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正的法律结果和秩序理应成为法律人的职业理想;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依据法律用语、立法目的、体系结构而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过程;案件的法律分析是对案件事实从法律角度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推理的思维过程。可见,法律思维是涵盖了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含义和案件的法律解读三位一体的法律实践思维①,是基于法律专业知识而高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的职业素养。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规律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是教育的一个领域,毫无疑问,它应当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比如个体知识建构的规律[2]。教育和教学的一般规律不在本文探讨范围,本文要探讨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特殊的规律,进而为相应教学模式的建立确立原则。

应用型法律人才须有前述两个最基本的素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就是要围绕这两个素养的“养成”展开。其中,第一个素养的形成主要是法律知识的建构问题,特点在于知识的规范性,即知识就是法律规范,知识具有价值性而不是真理性。第二个素养的形成主要是法律思维的养成问题,特点在于思维的规范性,即价值取向是公正、起点是实体法规范、对象是案件、路径是程序法规范、终点是规范性判断和裁决。可见,应用型法律人才两个素养的“养成”关键在于知识传授和思维培养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规范性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过程,这就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的基本规律。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

明白了目标,找到了规律,原则的确定就迎刃而解。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素养的培养目标和规范性的决定作用,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法律实践教学原则。

这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应用就是要面向实践;也是法律思维培养的要求,法律思维就是解决实际案件时的思维,就是要在解决实际法律案件中培养。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内容、形式和考核

内容、形式和考核是教学的三个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学模式的三个模块,模块的不同和不同结合都会形成不同的模式。因为法律的不同、社会环境的不同、专业特色的不同、学生的不同或师资的不同,三个模块及其结合方式都应该不同,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应该是动态的。但是,动而不乱,无论怎么变化,基本原则在三个模块及其结合方式中都必须遵守和贯彻,只有这样,才能不忘初心,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内容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两个职业素养和动态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决定了相应教学模式的内容为:1.系统的法律知识传授。这在目前表现为教育部法学规划课程,也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2.法律思维培养和训练。这就要围绕法律思维素养的具体内容设计培养方案,包括开设的具体课程、引进的实际案件、开展的具体活动等。

根据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可以每门课都要有实践活动,具体内容根据课程内容安排;可以每次课都要有实践内容,具体内容根据课堂情况安排;可以每学期都要有实践活动,具体内容根据学生所处学期情况安排。

这些内容及其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内容模块。

(二)形式

形式须与内容相统一,不同的教学内容需要不同的教学形式。法律知识传授主要采用课堂讲解的形式,当然,在讲解方式上又可以因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则不能依靠讲解,而是调动和引导学生应用所学法律知识积极思考,基本形式为实践教学,具体形式又可以因情况不同而不同。

根据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课堂讲解要在立足于法条的同时联系实际案件和基本理论,重在理解知识。而实践教学可以是课堂案例分析、课堂案件讨论、课堂辩论、课外实案跟踪、旁听公开审判、司法场所参观、司法部门见习、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和实案操作等,重在应用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

这些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和归纳入不同的教学方法中,比如法律知识讲解可以主要采用法条解读式教学,法律思维培养的各种形式可以采用实案教学、辩论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这些方法及其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形式模块。

(三)考核

考核应该根据教学模式的基本原则从内容、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重在效果。

在内容上,考核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培养,又重在法律思维培养。形式上,考核各种方法及其具体形式与内容的融合度以及对知识传授和思维培养的作用。效果方面,考核学生的参与度、知识掌握情况和思维养成情况。所以,考核要围绕内容、形式和效果设计一套参数和权重,形成考核指标体系。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动态教学模式

(一)几个主要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教学形式,因教学理念的注入而具有方法论意义,是同一教学理念指导下的不同教学内容的具体教学形式的组合。本文总结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要教学方法有:实案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法条解读式教学法和探究式教学法。

其中,实案教学法[3]是在大量的实际案件分析处理中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思维的方法。这个方法重在实际案件分析中应用、巩固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思维。实案教学法不是目前的案例教学法,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已经蜕化为“举例教学法”,“案例”是相关知识点下的经过剪裁甚至“编辑”的事例,而不是原汁原味的案件,失去了引导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件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功能,故本文以“实案教学法”取代“案例教学法”。

辩论式教学法是在法律知识或法律案件辩论过程中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思维的方法。这个方法重在法律思维的碰撞中培养法律思维,是在法律思维的培养中最能体现规范性特征的教学方式。

法条解读式教学法是在法条解读过程中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思维的方法。这个方法重在法律知识传授中培养法律思维,是在法律知识传授中最能体现规范性特征的教学方式。

探究式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案件研究中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思维的方法。这个方法分别在理论研究和案件的研究性分析中培养法律思维。

这几个教学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作用,它们的不同结合就形成不同的教学模式,进而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

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演绎:

(二)动态教学模式举例

1.刑法学》教学模式.

《刑法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一般分为《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分论》两个课程两个学期学习。《刑法学总论》具有理论性强知识量大的特点,学生又是第一次接触《刑法学》,所以,这个课程比较适合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中的价值观念、一般性法律解释和案件分析能力。《刑法学分论》具有知识性和实践性强的特点,学生已经有了《刑法学总论》的基础,所以,该课程比较适合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中的法律解释和案件分析能力。内容和目标确定了,下面就是方法和考核。

在《刑法学总论》教学中,方法上主要采用实案教学、辩论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

实案教学的目的无需赘言,其具体形式有:实案跟踪,即在学期开始列出社会上典型的一般是受到舆论关注的案件,要求学生跟踪案件处理进展或结果,期末写出跟踪情况和感想、意见;实案评析,即老师在课堂上对社会上的实际案件及其司法处理情况进行评析;实案讨论,即在课堂上组织讨论社会上的实际案件及其处理情况;案例分析,即在期末考试中考查学生案件分析能力。

辩论式教学旨在深化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思考、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锻炼学生的口才,尤其是法律专业学生应有的辩才,同时激发学生求知的积极性。具体形式有:在课堂上随时就某个知识点或案件激起学生之间相互辩论或老师直接挑起与学生的辩论;在学期开始第二、三周,提供与所授课程相关的辩题供学生思考,第六七周指导组织辩论小组和准备方案、资料。约第八九周进行集中辩论,并现场从法律理论、知识及辩论技巧等方面予以点评。

探究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包括法律价值观念养成和法律解释能力。具体形式为学期论文制,即在开学第二周向学生提供十几个参考论题,要求学生自选一题作为学期论文,于学期临结束前上交和评讲。

考核上,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为4:6,其中40%的平时成绩中辩论、学期论文各占15%,考勤、课堂提问和讨论等占10%。期末考试为闭卷,知识性题目占36%,理解(论述)、分析案例占24%。

第二学期的《刑法学分论》在方法上增加了法条解读式教学,调整了实案教学、辩论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法条解读式教学就是立足法条把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到刑法分则法条含义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上,旨在训练法律解释能力和法律知识的自学能力。具体形式为按照分则体系逐条从语义、立法目的和刑法体系分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必要时对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评析。

法条解读式教学还要与辩论式教学和实案教学相结合,具体做法是引入同学或老师对解读的法条含义进行辩论,或者以案件分析为抓手引导学生自己寻找和解读有关法条。

另外,实案教学、辩论式教学和探究式教学的内容和形式上均做了调整,理由是学生有了基本的刑法学知识。其中,实案教学内容上大大增加了案件分析讨论的量,形式上增加了旁听公开审判;辩论式教学的辩题基本上是实际案件的处理;探究式教学的学期论文的论题都是实际案件的评析。

考核上,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仍为4:6,其中辩论、学期论文各占15%,考勤、课堂提问和讨论等占10%。但辩论和学期论文的题目一律为实践性题目,辩论的是对实际案件的定性、论文是对社会实际案件的评析,期末考试改为开卷,知识性题目占18%,理解(法条解读)、分析案例占42%。

这样,《刑法学》教学就已经形成了上下两个学期前后衔接、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教学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有效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2.《律师实务》的教学模式

《律师实务》是以系统法律课程为基础的实践课程,采用实践教学方法不言而喻,问题在于采用什么具体方式。讲座加实案操作模式是这门课很好的教学模式。

讲座就是按照律师的主要业务分成几个部分,就业务做法和注意事项作一般性介绍。主要是实案操作,即遴选出自己或律师同行近年经办的几个案件的相关材料,将学生分成几组,每组分为原告或公诉人、代理人、被告或辩护人、合议庭、书记员等,从原告或公诉人依据老师交给的材料提起诉讼,各组各方在老师的指导下将案件向前推进,直至最后开庭审理,其间相关证据提交、询问和法律文书均由学生自己完成。考核分为准备材料、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三个方面,各占三分之一。

这一模式能够在课堂上最大限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历次参与度都很高。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学生会不断提出问题,会自己查找和分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甚至法律理论和最高院案例。这一模式在现有情况下充分体现了法律实践教学原则,充分激发和促进了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

以上两门课程的教学模式举例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动态教学模式的演示,基本上是课程内的教学模式,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业教学模式,意在说明模式的原则性和动态性,在具体课程教学上也有直接的借鉴作用。在课程之外还应该有专业教学模式,不过,专业教学模式必须是以法律实践教学为原则、以法律职业素养培养为目标、以课程教学模式为基本单元的教学模式系统。

总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形成和采用以法律实践教学为原则的多方法组合的动态教学模式。

注释:

①“法律之解释及适用,虽均属司法活动,但二者并非同义。前者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以为裁判之‘大前提’;而后者则以所发现或形成之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式,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

[1]于云才著.学习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2.

[2]参见吴建国著.科学知识:从个体建构到社会化生产[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12):102.

[3]参见龚大春著.论实案教学法——法学教学的新探索[J].新西部,2007(11):62.

D90

A

1007-9106(2017)02-0141-04

龚大春,男,三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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