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清
(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资产管理中心 山西晋中 030600)
浅析加强营林造林工作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王丽清
(山西省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资产管理中心 山西晋中 030600)
国内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使人们意识到林业资源的价值与重要性。因此,加强营林造林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当今社会及政府重点关注、开展的议题。
营林;造林;经营;可持续发展
做好森林资源经营与管理工作,有助于完善、发挥森林资源体系的综合功能及利用价值。因此,提高林业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营林造林工作重视程度等,才能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做好树苗苗期管理工作,可以改善苗木质量,提高营林效果。因此,这就需要从各个细化层面入手,在结合实际营林造林需求的基础上,对种苗进行针对性选择,加大种苗培育力度,为后期树木健康生长、提高树木成活率夯实基础。在开展苗木培育工作时,应当不断引入新技术及新工艺,强化栽种培育指标,使苗木能够快速生长,减少死苗及病苗问题。另外,要根据营林地区实际地质状况和气候条件,做好树种的针对性选择。在管理中要不断的优化管理体系,做好营林造林体系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1]
(1)应对科学使用集约经营模式和林业经营手段,改善营林效果。另外,要积极优化传统营林经营模式,积极、主动的引入、应用机械割草机、化学锄草技术等,扩大现代营林技术应用范围。
(2)摒弃“重造轻管”理念,在营林造林中要积极开展配方施肥、修整枝形、引水喷灌、抚育间伐等工作,做好森林定向培育工作,确保营林造林单位面积内质量与产量的提升。
(3)做好复层林经营工作。要对林区进行合理经营与改造,改善森林的多样性与结构稳定性,增加森林生态群落数量,保证森林实现可持续发展。
(4)做好营林造林技术的运用推广,在林区内部要合理的建设规模适当的科技兴林示范林区,要利用示范林发挥辐射、带动效果。从而激发各级林业科研部门及工作人员研发、运用科技成果的兴趣,改善营林造林科技水平。
(1)确定林业产权工作已经在林权制度改革第一阶段完成,林农参与营林造林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国内林业覆盖面积不断增加。此时,林业部门要保持清醒的意识,做好营林造林工作。由于林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用商品生产与经济行为视角看待林业,要正视林业发展对社会发展带来的价值。
(2)新时期林业工作环境发生了改变,要及时更新营林、造林思想,完善并创新林业工作管理理念及方法,才能改善工作效率。因此,要及时改变职能、转变作风。
(3)营林造林服务质量直接影响营林造林效果。因此,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重点提高服务与指导质量,应积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做好造林过程中林区绿化、除草、防火等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工与协调工作,改善管理效果。
(4)坚持“以人为本”,在营林造林工作开展中,要积极培养优秀的营林干部队伍和技术人员,确保营林造林工作的顺利开展。①应做好人才培训。相关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林业干部岗前培训与教育工作,要增加其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储量,改善其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同时,要加大技术人员技术指导培训工作,提高技术人员营林造林技术水平。②应完善营林造林队伍风气建设。由于营林、造林管理需要使用大量的国有资金,例如退耕还林、公益林建设等项目、补助金,在使用中要提高管理力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避免贪污现象发生,要保证资金用到实处。[2]
(1)为全员烙印“质量管理意识”,为全员更新管理思想与理念,确保营林造林工作的有序改革与开展。
(2)密切控制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质量管理工作强度,密切检查各项工作质量,重点监督、检查营林造林质量及效果。
(3)要做好调查,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针对出现因为火烧虫害采伐出现的迹地,仔细调查掌握细节建立档案。[3]
(4)改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放工作效率。要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意识,及时落实该项工作各项要求,为政府树立良好信誉。同时,要接受公众监督、接受公众意见,获取公众信任。
(5)积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由于国内林业科技水平较低,所以,在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阶段,要积极地、主动的引入、应用、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及科技成果,提高营林造林科技水平。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要重点扶持营林造林工程,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营林造林经济投入,改善营林造林技术设施、推动营林造林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做好营林造林管理工作,有助于改善我国自然环境状况、增加经济效益,同时对提升林业经济实力、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也具有积极影响。
[1]杜广库.关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24):331.
[2]周回升,王俊彦.广安市林业产业化建设发展模式初探[J].四川林勘设计,2015(04):53~54.
[3]李新成.新疆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商,2016(05):37.
F326.2
A
1005-7897(2017)22-0155-02
201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