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吴志华
生产销售农药必须取得登记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吴志华
案例 2017年7月,某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高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未登记农药。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前往该公司核查,在公司仓库发现A产品存在问题:A产品登记证号为SY2016XXXXX。产品有2种规格:200克包装500件,其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61108,已销售300件,每件120元;500克包装100件,其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70612,已销售120件,每件100元。
评析 我国农药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和销售。在本案中,SY2016XXXXX是A产品田间药效试验批准证号,该产品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国务院令第677号,新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该县农业局应对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61108的产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70612的产品,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报请该县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该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