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治霾资金绩效与监管
背景材料:
2016年底,号称“入冬以来,范围最广、持续最久”的一场雾霾从北到南侵袭了我国近五分之一的国土,十面“霾”伏的困局凸显了治霾攻坚战的艰巨与迫切。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越来越大,中央也投入大量专项资金。然而根据此前财政部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通报的具体典型案例如下:
安徽省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扩大开支范围,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工作经费等保障类经费21900万元,其中2014年7700万元,2015年14200万元。同时,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太和县、寿县等8个县(区)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其中2014年90.58万元,2015年166.53万元。
天津市环保局扩大开支范围,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
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市城中村(棚户区)和农村推广使用洁净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业,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14.61万吨,对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话题嘉宾
叶青: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林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财税理论与政策等
肖鹏: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理事,研究领域为公共预算和政府会计
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政法、税法等
李建军: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财政部表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同时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项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并强化管理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从严查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专款专用谓之专项资金。国务院于2013年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到2015年总计安排了250多亿,惠及11省。从秸秆禁烧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再到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究,地方上许多大气治理项目,都由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治理效果也正在不断显现。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治理大气污染,一些人却动起了专项资金的歪脑筋。上亿治霾资金被挪用反映了什么问题?治霾议题不仅关乎环境,更是事关公众健康的民生问题、社会焦点问题;中央三令五申甚至将其视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即便如此违规违法问题仍屡禁不止,症结何在?防治大气污染如何真正堵住资金流失漏洞、保证治霾资金专款专用?本期监督沙龙关注治霾专项资金的绩效与监管,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主持人:根据背景材料,此次通报提及的几种典型,包括挪用资金、扩大开支、不合格采购、“以拨代支”赶进度等,对于这些典型案例,您怎么看?
叶青:这些情况属于超标准使用治霾资金,导致治霾资金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治霾资金的使用标准是多方面的,比如,时间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超越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造成资金使用分散,甚至会被违法违纪使用。治霾资金不是“唐僧肉”,不可侵占也不可随意使用。
林江:对于这些典型案例,我认为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多数地区的政府部门可能根本不清楚相关的治霾资金到底该怎么用,也可能反映了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例如国家环保局没有很清晰界定治霾资金的使用范围,如此一来就让地方政府钻了空子,不惜挪用治霾资金;二是治霾资金的使用和治霾成效的显现之间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地方政府一般来说只是追求短期的政绩效果,对包括治霾在内的长远目标的实现会不予重视,故与其把资金真正花在治霾上,不如把钱花在看得见的好处上,故这些地区有动机挪用专项治霾资金;三是由于雾霾的治理需要多个地区协同作战,例如A区很积极治霾,而相邻的B区却无动于衷的话,最终的结果是A区的治霾成效也难以体现,因此,A区在不确定B区是否也很积极去治霾的情况下,会倾向于消极应对,而治霾资金被挪用也就不让我们感到奇怪了。
肖鹏: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在我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种种监管的漏洞,专项资金未能达到既定的政策效果。专项资金,顾名思义,是具有专项使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用途来使用。如果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程序,还必须走政府采购的程序。上面的这些案例,反映了在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检查审计方面,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翟继光:这些典型案例也是其他领域违法违规从事财政开支的典型形式,应当说,这些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是财政支出各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治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李建军:大气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效果以及治污防霾目标的实现,严重背离了财经纪律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损害了公共福利。这一方面说明我们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正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了这些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这一现象还表明一些地区环境部门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内部治理水平不足。
主持人:具体来看,上述案例不仅包括挪用资金、扩大开支等资金流失漏洞,检查中还发现河南郑州采购的小型垃圾压缩车,部分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造成车辆闲置,这又反映出什么问题?
叶青:部分小型垃圾压缩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造成车辆闲置,一方面造成了浪费,另一方面要研究,是原来设计就有瑕疵、缺陷,还是获得利益而故意采购一种不符合要求的压缩垃圾车。如果是故意采购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就要进一步研究,签订这笔合同时,有没有腐败的问题,有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总之,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林江:这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相关的省市在采购小型垃圾压缩车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车辆的实际用途或者功能,或者没有做过详细的调查研究,对于压缩车的厂商也没有进行接触,了解相关车辆的特征,而盲目下单。二是小型垃圾压缩车的厂商可能与实际情况脱节,厂商没有做详细的市场调查。其实,如果稍做市场调查,就不应出现部分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的情况。三是部分城市的垃圾站建设没有与垃圾压缩车的厂商进行沟通,无法实现产品型号与垃圾站标准的对接,个别地方的环保部门应该被追责。
肖鹏:这反映了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合理、不科学,事先论证不充分,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未能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从而带来了案例材料中的部分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而造成车辆闲置的问题。
翟继光:这反映出相关决策与实践相脱节,在预算编制环节就缺乏调研,致使购置的车辆无法投入使用。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可能是预算编制部门与实际使用资金的单位相脱节,另一方面也可能是采购环节出了问题。
李建军:郑州城市管理局购买的垃圾压缩车的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而造成车辆闲置,发生这一现象让人难以置信。这个事件表面上是一个技术性差错,但这一低级错误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该市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程序和机制的缺陷、公共管理水平之不足、相关人员的行政素养和能力之低下。财政资金的高效合理使用,公共福利的提升,需要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水平。要提升公共部门的治理水平则需要合格的公共部门人员,需要建立现代的公共部门治理制度和机制,其中监督和问责机制是关键。
主持人:谁动了上亿治霾资金?治霾资金频遭挪用背后的症结究竟何在?
叶青:是政府相关部门侵占了上亿的治霾资金。之所以挪用、随心所欲地支配治霾资金,就是由于对财政分配没有“敬畏之心”,为了私人或者单位的利益铤而走险。
出现这些问题,一是预算安排不当,预算安排过松,出现了浪费的空间与可能。二是内部监管不力,比如使用治霾资金的部门、单位,如同捡到身外之物,很容易造成浪费,非加强监督不可。三是依法治财的法治体系有待于建立。四是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强。
林江:表面上看,是一些地方政府胆大妄为,动用了上亿的治霾资金,但是归根到底,其实是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的工夫不够到位,相邻的地方政府之间也可能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作,到头来,财政资金还是要花掉的,最后就出现了治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其现象背后的症结在于,治霾不是三天两头就可以见到成效,可能要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地方政府根本不会等上那么长的时间才见到效果,故在侥幸的心理驱使下,不惜挪用治霾资金作其他用途。加上财政部门通常在“专项行动”的背景下才会关心治霾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政府就会想,既然不是恒常地检查治霾资金的使用情况,我挪用一部分的治霾资金照理说也不会那么容易被发现,最终泥足深陷而难以自拔。
肖鹏:治霾资金频频遭挪用,症结在于地方政府、预算单位的支出偏好激励机制。治理雾霾带来的产出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会存在地区间的溢出效应,相邻地区的地方政府或单位均有“免费搭便车”的心理。且治理雾霾带来的直接GDP产出比较有限,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有明显反映,在官员的任期内出现立竿见影的难度较大,因此,从地方政府、预算单位的支出偏好激励机制来看,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挪用治霾资金的动机较高。
翟继光: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动用了治霾资金,治霾资金被挪用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普遍缺钱,为救急,地方政府挪用各项资金的动机都很强,所以,凡是不是特急事项的资金都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治理雾霾主要靠风,而不是靠各项资金的投入,地方政府都期盼能够用几乎没有成本的风将雾霾吹散,而不是靠大量的资金投入来解决雾霾问题。
李建军:治霾资金被挪用是财政资金被挪用的表现,其挪用和其他财政资金被挪用的原因具有类似性。其关键在于我们财政资金使用及部门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预算约束的权威性不足,违反相关规定又缺乏有效问题发现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低效、问责不足是包括治霾资金在内的财政资金频遭挪用的深层次原因。
主持人:实际上,为加强治霾专项资金管理,2015年8月,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通知》,2016年8月,财政部和环保部还以加急形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取代了2013年的旧办法,强化资金监管,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不仅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针对具体查出问题,财政部也采取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强化管理和监督等多举措堵住资金流失漏洞。那么在您看来,保证治霾资金专款专用的关键何在?如何做实监管?
叶青:一方面是没有严格依法治理,在违规违纪使用治霾资金的过程中,总是存在一个“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在从中渔利,自己不做不划算。另一方面是要加强检查监督,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的治霾资金违法违纪使用的事件。建议完善法规,严格执法,鼓励举报,锻炼队伍。
林江:我认为,尽管有这些通知、办法方法出台,但是在很多地方政府看来,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法层面不够高,而且部门规章之间可能还会出现相互打架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因此,尽管这些规章、通知、办法还是相当严厉,但是到了地方政府的层面,往往会成为无牙老虎,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尽管财政部和环保部都有联合出台管理新政的做法,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对旧办法都没有来得及消化,新办法又来了,新办法和旧办法相比到底有哪些不同,有哪些改进,却不得而知,相关部委也缺乏有效渠道把相关的文件、措施真正向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故政策成效可想而知。在我看来,相关政策措施的重点不能够仅仅强调如何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强化管理和监督之类的老生常谈的用语,而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让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的基层干部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出台的思想、制度设计、运作机理,更重要的,是要跟基层干部一起探讨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例如治霾的过程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何种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提供怎样的帮助,在此过程中,再探讨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肖鹏:保证治霾资金专款专用的关键在于制度上和技术上的完备。制度上,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问责和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不敢挪用治霾资金”的制度保障,技术上,强化对治霾资金使用的实时监控机制建设,构建“挪用治霾资金必被发现”的技术支撑。
在做实监管方面,关键在于提高财政部门对治霾资金使用的实时监控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构建使用治霾资金的相关部门“只见票据不见钱”的第三方支付机制。
翟继光:治霾资金专款专用关键还是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上,同时也需要在整体上改变地方政府缺钱的状态。为提高地方政府对资金监管的重视程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审计的强度以及加大惩处的力度。只有多管齐下才有可能堵住治霾资金流失的漏洞。
李建军:财政部、环保部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防污治霾资金的使用绩效有积极的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第17条明确指出,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要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问责。相关制度已经较为完善,而保证治霾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用出实效,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而从现实来看,虽然财政专项资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有力的问责并不多见。因此,治霾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问责。此外,现有的专项资金监督和责任追究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强化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建立有效机制使他们的监督和追责落到实处。
主持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会同环保部须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办法指出,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PM 2.5)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同时,根据相关省份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率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保部须对上年预拨各省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奖金 (完成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任务80%-100%的扣减该年预算10%,完成80%以下的扣减20%),对完成大气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对于以上规定您如何认识、作何评价?上述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叶青:空气质量改善考核体系非常重要。通过考核建立中国的生态事业。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是以“政治建设”为中心,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世界上经济总量第二的国家。以习近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以“生态建设”为核心,找回“绿水青山”。十六大,提出了文化建设,十八大,提出了生态事业。最终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大事业的建设目标。通过考核,让生态事业建设有了抓手。
关键是考核落地。一是要上级考核下级,同级考核,意义不大。二是考核成果要利用,使得考核具有效力。三是考核成果要公正、公开,要让老百姓有获得感。
林江:相关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相关的规定体现了奖励先进、惩罚后进的原则。这种依据治霾结果来确定奖惩程度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相关的做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是因为大气污染的成因很复杂,也不是光靠一项治霾专项资金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例如,当一个地区属于重工业地区,而另一个地区属于轻工业地区,相比之下,重工业地区要治霾的难度要大大高于轻工业地区,尽管前者的地方领导可能非常重视此事,也很严格地使用治霾资金,但是其PM2.5的浓度还是要大大高于轻工业地区,而后者的地方领导可能没有前者的地方领导那么重视治霾的问题。二是治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里面可能有搭便车的问题,邻近地区如果不统一一致行动,治霾的成效不会太显著,但是相关的政策措施如何确保相邻的地区在治霾问题上采取一致行动,可能还值得推敲。可见,要使得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关键可能不在于这些部委联合发布了几个文件,而是要针对治霾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与地方政府一道探讨治霾的具体方略,探讨财政资金在其中可以扮演的角色。在此前提下,再去探讨财政专项资金如何有效用于治霾才会有最大的功效。
肖鹏:上述规定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结果导向型”的资金分配机制,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个层次,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有助于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使资金使用单位关注治理雾霾资金的使用效果,具有很好的正面推动效应。
上述规定的落实,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结果应用”指标考核体系,做到“有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这个指标考核体系,和三地的经济发展阶段、污染排放现状、气候环境变化相适应,确定适当的指标考核标准,既不过高无法实现,也不过低没有效果。
翟继光:雾霾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导致的,而有些因素则是自然气候的原因,如缺少大风,非人类的力量所能左右。因此,治理雾霾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天气说了算,而不是地方政府说了算,甚至也不是投入资金的数量说了算。因此,在奖惩制度的设计方面还应当全面衡量雾霾治理的效果,不能简单以相关浓度的多少来衡量,以免给靠天气和运气降低浓度的地方带来不应当有的奖励,从而鼓励大多数地方均靠天气和运气来治理雾霾。
李建军:《管理办法》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这对于督促和激励资金使用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更好地防治大气污染非常有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切实使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制度运行有效的前提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的确对降低大气污染有效,但现实情况是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非常有限的专项资金即使有效使用对减少污染的作用也可能是杯水车薪,这使得评价机制难以有效。
主持人:除了严格保障治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前述规定外,对于治霾资金绩效评价还应建立科学具体的绩效评估体系——以规范化的统计指标,以具有可比性的参数,量化雾霾治理投入产出的效率,较为准确地反映地方政府治理雾霾时,将专项资金投入转化为治霾成果的比例,以此作为专项资金投入的重要导向,并作为政府官员大气污染治理政绩考核的参考标准。就如何做好治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您有何建议?
叶青:一是考核指标要不断地完善。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指标体系也有不尽合理之处。二是需要延伸考核,要处理雾霾背后的事情。比如,在经济大省江苏省还出现“地条钢”,是不可原谅的,这就要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执行力度问题。三是纪委、组织部、环保厅等要集体参与,协同作战,才能够有效果。
林江: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统计指标固然必要,但是困难不小,因为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如何评价治霾成效的评价模式。事实上,2016年某一个地区的PM2.5水平下去了,可能不是地方政府治霾努力的结果,而可能是天气的变化所致。因此,要科学地进行治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的确不易。与其他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相同之处,我们既要把客观指标,例如PM2.5的浓度水平考虑进去,也要把主观指标,例如老百姓对地方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评价考虑进去。其实,要建立一套治理雾霾的投入产出的分析模型并不困难,困难在于这样的模型到底有多大的现实意义,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现实。因此,在我看来,与其急于去建立一套所谓的治理雾霾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如把更多的精力花在中央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协同作战上,开展治理雾霾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此过程中确认财政资金对治理雾霾可以起到的作用。这些基础工作做得越扎实,我们越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建立科学合理的治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
肖鹏:在治理雾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中,确定适当的产出和效果指标考核标准尤为关键。这个标准的制定需要和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GDP增长和雾霾治理之间的平衡点。在治理雾霾资金的短期产出(Output)指标构建上,可以以PM2.5、PM10、SO2、NO2、O3、CO等含量的变化作为量化指标,治理雾霾资金的长期效果(Outcome)指标构建方面,以蓝天数、居民满意度等作为量化指标,并且将此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另外,为防止治理雾霾资金被挪用,在专项资金的过程管理指标上也需要设计观测点,包括评价专项资金管理的决策机制、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合规、按进度使用了治霾资金等内容。
翟继光:雾霾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由科学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应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一点可以通过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控来实现,另一方面是加大可以改善环境的资金投入,这一点可以通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环境改善的相关指标来衡量。总之,在治理雾霾的科学方法尚未完全确定之前,不宜采取简单的方法来衡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预算编制部门,应更多考察其方法的科学性,对资金使用部门,应更多考察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李建军:应该看到在污染源多样、污染物排放日益增加的情况下,财政专项资金有效使用所减少的污染物和因为经济活动扩大而增加的污染物相比是比较有限的。因此,以大气中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为重要指标并非合适的方式,主要应看专项资金使用本身所引起的污染物减少量和投入产出比,而这一评价方式要求很高的技术支持。
主持人:回到治霾议题上来,在您看来,财税助力治霾还有哪些更有效可取的方式?简要谈谈您的看法。
叶青:一是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霾。二是开展市场化治霾,鼓励民营环保公司的发展与参与,成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治霾力量。三是从长远的思路治霾。治霾看来不是一个短期就能够做好的事情,要打持久战。要从根本上解决霾的来源,就要改变传统取暖方式。
林江:财税助力治霾,其实着力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政策,二是支出政策。收入政策的重点在于通过税收的杠杆让治霾表现差强人意的地区付出更高的代价,例如通过环保税在税率、税基、税率级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更多的地区花大力气治理雾霾;在支出政策上,其重点在于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与地方政府一道,通过PPP等方式共同治理雾霾,例如,鼓励清洁能源生产设备的使用,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家庭使用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等等,这些都需要财政资金扮演重要角色;还有,对于某些地区为了治理雾霾而要放弃一些工厂的生产,也需要财政资金作出补偿。
肖鹏:财税治理雾霾,一方面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治理雾霾专项资金来治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减少碳排放。
加大对高耗能产业、燃煤相关产业的去产能力度,合理解决去产能过程中带来的就业问题,同时,对于使用新能源、清洁排放的产业予以扶持。
翟继光:治理雾霾的根本方法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这需要关闭或者改造一大批污染企业,其中所需要的资金是巨大的。国家一方面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来实现污染企业的关闭或者改造,另一方面也应大力投入研发资金,研发能够取代污染企业现行生产工艺与方法的技术。同时还可以通过财税政策来扶持更多绿色环保企业的发展,由它们来解决污染企业的就业问题,来解决关闭污染企业所带来的地方GDP的下滑,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
李建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来减排降污,由于资金约束等原因,单靠其难以实现治霾目标。除了财政支出外,通过征税寓禁于征,如最近颁布的 《环境保护税法》也是有效手段之一,同时还可以对有益于减少污染和排放的技术和投资给予税收激励措施。应该看到,要通过财政支出或税收及收费减少大气污染和排放,必须使其激励效果和约束力量达到足够的程度,否则即使有财税措施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结果。此外,大气污染及雾霾的根源在于生产和生活的排放,除财税措施外,还需要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技术革新、生活方式转变、环境规制等方式以促成减排治霾。■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