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公平正义的理性共识

2017-02-23 05:45荆文凤栾颖娜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正义正义

荆文凤,栾颖娜,任 平

(黑龙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2)

公共性:公平正义的理性共识

荆文凤,栾颖娜,任 平

(黑龙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2)

作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核心的公共理性不是倡导理性万能论,是指明公共理性是有限理性。罗尔斯认定公共理性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根基,是最合理的正义公平理念。罗尔斯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得以实施的基础。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追求的公平正义是把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相契合的政治自由主义。

公共性;正义;理性

一、公民的理性

霍布斯提出人的“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理论,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人吃人”的状态,而“文明状态”则是人按照契约原则,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 缔结契约,结成共同体。主权者是人民缔结契约的托付者。霍布斯指出人民为建立和平秩序,按照契约原则,让渡部分权力给主权者。霍布斯强调“间接主权”,卢梭强调“人民主权”的直接性。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人民彼此互订契约,将权力让渡给国家,即人民全体。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更多强调公民的集体道德责任感,公民的集体道德责任感是公民缔结契约的依据。但是这种条件如何可能呢?卢梭的全然无私的人性是具有先天性的道德情怀。公民的集体道德责任感源于每一个公民,在实践上又是如何可能呢?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局限还体现在如下两点:一是宗教文化,二是经济社会,二者不断地生成自主性的社会领域。

西耶斯认可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强调宪政,但西耶斯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享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比如妇女、外国人以及儿童对公共事务没有积极贡献,就不应该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西耶斯的公民观念并不是真正民主式的,并不鼓励公民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公民只是选举出代表自己行使政治权力的执行者,公民并没有自己真正的话语权。

西耶斯的公民观念尽管与民主社会观念背道而驰,但他毕竟清醒地看到资本主义社会追求经济高度发展的集体倾向,使得古典民主理想公民集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理想丧失社会现实条件。西耶斯的思想集中概括了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形态,西耶斯指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倾向于认为这种民主形式才能真正地保障国家和平、国家安全以及国家福利的有效实施,且能够有效地避免公民内部的摩擦和争斗,有效地预防分裂和国内战争。

Robespierre坚持公民的至高权力,反对西耶斯剥离公民权力的做法,宣言公民是主权者;政府是公民的杰作,是公民的财产;公务人员是公民的代理,公民可以改变它的政府,并且随时召唤代理人。罗尔斯公共理性强调公民达成公共的政治共识,所运用的推理方法也应当是公共的,在此前提下,公民共同制定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国家根本政治正义, 但二者相同的是都认为公民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中。任何理论的高明之处在于不亲自参加实践,雅各宾党人尽管赞赏Robespierre的公民理想,但却在实践操作上与公民理念相违背,公民间不是相互合作的,而是彼此分裂的,为了维持有序,最后雅各宾党人走向独裁和暴力。阿伦特称之为“美德的恐怖统治”。 而罗尔斯对公民的理性的界定主要是以公民的政治美德为依据,公民的理性主要是公民对正义原则的忠诚,以及向后代和他人的传承。

阿伦特认为法国革命形成的公民观念视域民主社会公民观念背道而驰的:公民的制宪权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去,公民只享有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权力,不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法国革命的理想虽然是缔造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共同体,但却只承认国家的权威,公民只是一个抽象观念,国家权力的确认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公民缺乏社会认同。法国革命形成的公民观是一种民族主义。

二、罗尔斯公共理性论证的主题

公民资格与人权是公民享有的特定的权利身份。17世纪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到18世纪革命宪章确立了“基本权利”,如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宗教信仰自由、言论与结社自由等。如T. H. Marshall所指出的,从公民权发展出政治权利与社会福利权利。公民权力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确立的,西方是法治型国家,没有法治,个人的权利便无从谈起。罗尔斯公共理性强调国家根本政治正义以及国家根本宪法是由公民达成公共共识的程序正义,从而保证国家的政治正义的正当性。在这里,罗尔斯公共理性论证的主题有两个层次:一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以及在民主社会享有良好生活的权力。因而罗尔斯强调国家福利政策,提高弱势群体的待遇,使他们过上良好生活。这一层次又被称为公民个体价值。二是公民的政治权力与社会福利权利,这一层次又被称为公民的公共价值。这两个层次的公民权力都是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的。

而正如阿伦特分析的,在16世纪欧洲国家尊崇自然法为国家规范,被推举到神圣的地位,自然法确立的公民公共权力是人类共同具有的理性,是公民共同的理性,尽管资本主义到处争夺殖民地的行为与自然法所提倡的背道而驰。

然而,无论是激进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直接诉求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上消解国家的中介,公民失去彼此表达各自观点以及互相沟通的条件,没有达成公共理性,则会导致专制,走入悖论的误区无法自拔。

马基雅维里的二元主义政治主张,任何一个现实的政治秩序的创建都必须依赖于他的创建者缔造,并由其他公民来因循。马基雅维里的二元政治主张既是对卢梭普遍意志与立法家思想的继承,又深刻影响了西耶斯的“宪法所设置之权力”与“制宪权”二者的二元对立。以此为线索,施米特的二元论继承了马基雅维里的二元主义的思考模式;阿伦特尝试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与美国立宪的历史,来克服二元主义的思维模式。

施米特的二元论主张公民的消极性格,通过国家权力的限制来保障公民自由。施米特指出宪政国家忽略了宪法的政治要素,更多地强调宪法的规范原则,施米特主张宪法的规范原则应该从属于政治要素,这样才为开创宪政民主式社会提供可能。施米特进一步指出,“从法治国的视角来看,法律本质上是规范,而且是具有某些特定品质的规范: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的(正当的、理性的)规定。从政治的法律概念来看,法律是具体的意志和命令,是主权行为(aktderSovereign)”。施米特认为是宪政国家的根本,应优先于宪法的规范性,主权行为者拥有决断权,并且由此创造新秩序和宪法。

施米特对公民做出区分:一部分是创建宪法的公民,另一部分是行使宪法的公民。创建宪法的公民拥有制宪权,是公民的政治能力,从而缔造整个宪政秩序,宪政秩序来源于制宪权公民的政治意志。当国家面临无法解决的危机时,拥有制宪权的公民可以重新缔造新的宪法,创建新的社会秩序。

施米特认为行使宪法权的公民,同样可以就根本政治问题做出决策,主要是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政治事务。而施米特把拥有制宪权的公民,构成公共领域和宪政民主社会的公民意志,对各种政治事务做出共鸣。

施米特决断论主要是针对19-20世纪德国的自由主义在同君主斗争中,试图走立宪君主制度的中间道路。施米特的眼中法国大革命的制宪权思想更具有时代意义。法国大革命中确立的宪法体现了自由和民主的政治因素,远远先于法律的规范,是宪政民主国家的先驱。法国公民用民族宪法确认了自身的觉醒,制定宪法确保自己的权利是他们展开的行动,法国公民运用自己的政治能力,来展开自己的政治生存方式。施米特阐述法国大革命的意义在于以民族身份认同的法国公民自身创建宪法,缔造宪法秩序。然而,施米特法国公民以民族身份认同,而民族便是主权行为者,仍然遵循着二元主义的思维模式。

与施米特盛赞法国大革命的时代意义不同,阿伦特却对法国大革命持尖锐批判的态度,指责法国大革命以民族或人民的名义发动大规模暴力革命,与阿伦特珍视的古典共和主义精神相违背。

马基雅维里的缔造者、卢梭的立法者以及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都是为了在国家分裂时刻,缔造新的社会秩序,他们的理论明显地带有独断论色彩。阿伦特认为,这种二元主义思维模式混淆了权力与暴力、权利与权威的观念。阿伦特认为古罗马时代元老院,为政治出谋划策,匡扶正义,是权威的典型体现,而权力则是属于人民所有。在罗马时代,权威的主要作用在阿伦特看来则是赋予世界延续性。阿伦特指出,马基雅维里对罗马政治重塑并不符合罗马政治本真精神,马基雅维里对罗马政治重塑,提出为实现公民权力不惜通过暴力手段,曲解了罗马以权威的形式确认的公民权力。

三、公共理性的理解

1.公共理性的界定

公共理性有着具体的界定,公共理性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这样公民才能积极有效参与社会合作;政治民主社会的公民还必须具备理性的力量,公民应拥有自主决断的能力和进行公共推理的能力,公民必须具有道德认同感和公共共识能力,既享受社会制度应提供的合理权利,又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美德,公民在社会合作中必须培养自身的政治美德。为了反驳麦金太尔的批评,罗尔斯倡导正义的公共理性并不删除个体道德美德,但并不是拷贝个体美德,是对个体美德的补充。

在民主社会公民根据政治价值、社会认同感和心理公共共识能力来寻求正义公平原则,正义公平原则是公民达成的共识。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公共性本性是与社会基本结构、基本制度以及调节基本结构与制度的正义原则相关的公共知识、普遍信念,以及对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范围的充分证明。当然,按照我们的一般理解,公共性是与个人相对而言的,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

公共理性的公共性本性要求公民在公共利益上达成共识、取得一致。在政治民主且秩序良好的社会,公民不可能一直反思,这就需要公共理性所确立的公共政治文化为他们提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需的公共推理和公共证明。罗尔斯指出,如果要让以上公共性的三个层次都得到满足,公民所处的政治民主且秩序良好的社会就需要是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现实社会总是借助意识形态的形式来让公民相信,现实社会是保证公民的自由以及民主权利的民主社会。罗尔斯公共理性的公共性本性所要求的无意识形态的社会在现实中是存在明显困境的,民主社会却可依据公共理性来确立政治正义原则,公民依据公共理性来认可公平正义,公民自身具备对社会公平的政治正义的重负。尊重公共理性自身的限制比较容易就一种正义公平的观念达成重叠共识,同时留给公民自主权。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都是正义公平观念,即公平正义原则的价值表达,都是为促进和实现宪政民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达成公民之间的政治共识。在罗尔斯将合理论说的重叠共识支持应用于公民的政治正义根本政治问题时,公共理性与重叠共识二者没有区别,且二者都具有包容性,在这一点上,二者和谐一致。重叠共识体现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是公共理性的公民义务与政治价值的契合,都是公民理想,是公民的政治美德,体现公民自由平等的身份。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所提倡的公平正义是需要得到绝大多数公民的认同,民主社会才会更加稳定。尤其当社会陷于分裂状态时,重叠共识是无法达成的,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这时就需要公共理性的整合性来达成公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共识。重叠共识实质是民主社会的秩序良好的政治理想,没有重叠共识支持的公共理性是没有现实根基的。

2.公共理性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得以有效维护

罗尔斯正义原则主要就是民主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等主要制度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以及社会合作成果的分配方式。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关于平等的自由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追求公平和机会平等的原则。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是制定根本大法的依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是民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的根基。正义原则是一种政治观念、政治价值。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把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看作宪政民主社会的宪法根本和根本政治问题的表达,是政治正义理论的两种基本表达形式。

公共理性具有强制性特点。在民主社会里,按照公共理性构建的政治权利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强制性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当民主社会根本大法和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公民运用公共理性达成共识。罗尔斯把公共理性和正义原则看作政治正义理论的两种基本形式,正义原则表达民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政治价值的实质,公共理性则是民主社会为公平正义的政治价值的达成起到促进作用。正义原则是民主社会宪法追寻的正义原则的法律表达和准备,公共理性则是公民理性地、公共地审视根本政治问题所达成的公平正义共识。由正义原则所保障的社会制度基础是公共理性得以展开的确实基础。

罗尔斯把最高法庭作为公共理性确保民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得以保障。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是最高法庭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并确保公平正义原则得以实施的理性。立宪民主具有双重性,法庭通过自身的制度对公共理性发挥有效影响,法庭又是公共理性在民主社会的表达之所;法庭在公共论坛上使公共理性发挥权威判断,来体现公共理性的有效性和创造性。法庭充当公共理性的范例,是需要民主社会制定根本宪法遵循正义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的。法庭政治角色的发挥依赖于民主社会根本政治问题的建构是否遵循正义原则。宪法根本一方面表达政府制度遵循的公平正义原则,以及政府制定政治制度和政治实现所遵循的根本理念;另一方面,具体确保公民的自由平等政治权利的实现。正义原则贯穿宪法根本,公共理性为民主社会根本大法提供理论支持,并为根本大法的具体操作提供理论指导。根本宪法的制定依据正义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以公共理性为指导,来确保正义原则的有效贯彻。

正义原则不仅为民主社会公共理性得以实施提供社会制度基础,还有助于培养公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民主素养。正义原则培育公民的追求公平正义的民主素养,从理性上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信念。

3.公共理性表现形式多样

如果想要使公民遵循公共理性的理念,就离不开遵循公共理性的合法性原则。罗尔斯对合法性原则的回答是“政治权利的行使应遵循宪法原则”。公民遵循公共理性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培育公民和民主社会对公共理性理想的高度重视,即正义的存储问题;二是相信公共理性能够解答有关政治正义的根本政治问题;三是民主社会在宪法和制度上高度遵循公共理性设想的政治理念。即使在现实上,公共理性价值的实现依然是个难题。很容易将公共理性作为某种空想的价值体现,缺乏真实的依据,公民对民主社会的认识陷于纷乱之中,这也正是公共理性的苦难所在。

公共理性并不只适合官方论坛,官员保证宪法原则和政治制度的公共理性之外,公民还要真诚地相信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还有接受诉求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的义务,公共辩谈中捍卫自己的公平正义理念的义务。民主社会制度和宪法根本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公民的公共理性所表达的公平正义观念也在不断生成过程中,公民的公共辩谈就有待于对民主社会制度和宪法根本不断做出批判性的解读。在罗尔斯意义上的民主社会里不可能存在完满的真理的指导,即使是公共理性,也不可能是完满的,公民只有在公共理性所表达的公平正义理念下,保持一颗公平心,理性地分享彼此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解读,才能有效地共同参与民主社会的政治生活。

4.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相信公共理性能够解决公平正义问题

在理想状态的民主社会里,公共理性能够为公民所遵循,并且有民主社会制度的确认。罗尔斯公共理性在具体实施层面存在困难,造成这种困难的不是罗尔斯对新契约论追求,公共理性的困境根源在于,公共理性要成为新契约论建立所需的公民自身和民主社会根本制度的理性根基。也就是说,如何培养公民公平正义的契约意识,以及社会根本制度如何遵循公平正义的契约原则。公民自身要达成公平正义的共识,社会根本制度要维护公平正义原则,都离不开公共理性,公民只有对公共理性忠实的政治信仰,才能对社会根本政治问题达成共识,才能纠正社会根本制度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偏离。问题在于,如果公共理性是政治信仰就会使公共理性学说偏离政治理性轨道,滑向宗教信仰。有很多学者批评罗尔斯公共理性并没有如罗尔斯本人预期设想的那样具备可操作性,而是沦为宗教信仰,罗尔斯公共理性失去对民主社会美好设想的实现能力,罗尔斯公共理性本意是要整合民主社会各种其他合理论说,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公共理性容易滑向乌托邦的困境是罗尔斯本人没有指出的,至于他本人有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目前尚无从考证。罗尔斯公共理性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公共理性走向虚无,并最终动摇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石。

[1][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哈佛燕京学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B15

A

2095-0292(2017)04-0015-04

2017-03-26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腐败防控机制研究”(14D01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罗尔斯公共理性的解读”(15ZXE01)

荆文凤,黑龙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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