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琼枝
(北京建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社会主义公正观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汪琼枝
(北京建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基本价值目标的界定初步揭示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要符合这一价值准则。作为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体现,分配制度要遵循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公正原则,解除束缚在劳动者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身上的束缚,鼓励并支持其在实践中发挥最大潜能,并切实分享发展成果。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正原则,必须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推进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社会主义公正;共同富裕;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公正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追求,但人类对公正的理解和实践却表现出丰富的历史性和发展性。社会主义产生于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现实和本质的深刻批判中,其公正属性也在与资本主义的对立中崭露头角并逐渐凸显,尤其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首次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取向。马克思认为,尽管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却是以生活困苦为代价的,工人的自由是被剥削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自由。基于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马克思终其一生追求人类的真正自由和解放。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提出未来社会的价值就在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并指出,未来的新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51)。
根据马克思主义设想,未来社会的公正性就在于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提供充足的条件。“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2](P570)。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揭示了未来社会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为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这一价值揭示了未来社会人们享有自由的两个相互联系的特性:其一,未来社会享有自由主体的共同性,即是“所有人”,而不是部分人,更不是少数人享有自由;其二,未来社会人们享有自由内容的富裕性,不仅包括物质的富裕,还包括精神生活的富裕。进而,自“自由”与“共同富裕”二者相互界定:“真正的自由”即“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即是“真正的自由”。由此,马克思事实上揭示了未来社会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共同富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在生产关系上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是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其二,要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这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无论是生产关系上的变革,还是生产力的进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虽然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但是还远远不够,共产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至少可以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财富还远不够丰富,生产力的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共产主义社会下“人的真正的充分的自由”的实现准备充足的物质条件。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也具备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属性,但还保有一定的资本主义痕迹,在分配制度上,还必须肯定劳动的差别,实行按劳分配,以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上,无论是价值的共同性还是富裕性都要低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质言之,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得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当社会财富极大涌流时,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最为理想的公正状态,共同富裕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列宁是将社会主义付诸实践的第一人。列宁首次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命名为社会主义,并认为革命的目标就在于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充分福利和自由的全面发展。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共 (布)八大制定第二个党纲时, 列宁再次强调社会主义的目标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全面发展”,并在实践中致力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P1)。
毛泽东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在1953年12月底召开的中共中央委员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就明确指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4](P661)。然而,由于对社会主义价值的共同性原则做了平均主义的曲解,对于富裕的程度也没有符合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的、明确的认识,并在事实上忽视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最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探索的阻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总结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经过近12年的深入思考,提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在生产力目标和价值目标相统一的基础上首次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这一论断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价值就在于共同富裕,并强调了生产力对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这一价值目标的手段性和基础性作用,同时,从生产力发展与共同富裕辩证统一的关系上表明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从长远来看,坚持共同富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力,并最终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准备好充裕的物质条件。
共同富裕既是人们追求的公正方向,也是观照和批判现实的有利武器,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要符合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在分配制度上尤其如此。马克思在界定未来社会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也对未来社会的分配制度进行设想。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各得所需”,也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然而,马克思对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限定了严格的条件。那就是:
a.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必须已经消失;
b.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
c.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必须已经充分涌流;
d.劳动本身已经成为人生活的第一需要[5](P305)。
显然,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还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故而不可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比较中,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斯大林根据马克思的设想,首先提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也确立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却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旨,而成为事实上的平均分配。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之后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既是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现象的肯定,也是对原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已经不能体现我国生动的经济形式和分配方式的承认。有鉴于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并指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自此,“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成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高度概括。
所谓各尽其能,是指“人在一切自己愿意表现其能力和个性的领域, 自由地、充分地发挥和发展自己的体力、智力和创造能力, 充分地实现自己个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的一种状态[6](P218)。各尽其能体现的是人们主观愿望满足和自我价值实现的统一,客观上要求社会制度提供人发挥和发展自己能力的条件,而不是压抑和束缚人的意愿和能力,它不仅主张解除劳动者身上的一切束缚,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还认为必须创造一切条件,充分发掘和释放劳动者的潜能。
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已经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纯粹表现为自由的个性和价值,因此,个人能力的大小以及能力发挥的程度与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东西,各尽其能与按需分配也就没有直接的联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物质财富还表现出稀缺性,劳动也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此,满足个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文化等条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之间还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故而,各尽其能必然要求各得其所。
各得其所作为社会主义公正原则之一,在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方面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有着显著的不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谁能利用生产资料进行剥削,每个人所拥有的只有自己的劳动,因此,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分配的对象是生活资料。然而,现代分配制度所包含的分配对象不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并涵盖政治、文化、社会等资源;分配的依据不再唯劳动,而是包括劳动在内的“应得”。所谓应得,既包括根据主体对社会的贡献进行的按贡献分配,也包括在再分配领域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事实对因个人无力维持基本需要而进行的按需要分配[7](P124-130)。各得其所的本义即在于每个人得到其“应得”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主体是劳动者。然而,现实中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主体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事实上,我国出现的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与工人、农民等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故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就具有比经典作家更丰富的含义和内容,其主体包括所有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相应的,国家和社会要为所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其尽其所能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并根据其贡献和(基本)需要进行分配。
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正原则,客观上要求对所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赋予平等的发展权,使其能平等自由进入市场,施展自己的才能,并切实平等分享发展成果,这就需要构建一个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推进资源分配的公平。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1.权利公平。 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出身、 地位、职业、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差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利[8](P98)。权利从本质来说是一个法律概念,包含权利能力和权利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完整意义的权利公平也就合乎自然地包括权利能力的公平和权利行为能力的公平。前者赋予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资格,构成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本质上是一种形式平等;后者突出行使权利的能力的平等,追求的是实质平等,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核心。因此,社会主义权利公平首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平等的权利,要求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如此,社会主义权利公平还要突出强调通过全面赋权保证所有公民在起点、过程、结果等环节的公平,以实现实质平等,故而社会主义的权利公平必然内在地包含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等。
2.机会公平。机会公平的本质在于每个具有大致相当禀赋的公民,能够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而不受其社会出身的影响[9](P121)。机会公平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其一,就机会本身而言,要求机会具有开放性,即所有劳动者或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都有权选择是否利用该机会。没有机会的开放,就没有机会的公平,机会的开放是实现各尽所能的前提条件。其二,就利用机会的主体而言,劳动者或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不因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差异造成机会的不公平,这也是机会公平的核心要义。因此,机会公平主张通过实现教育公平、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保证主体起点的平等。
3.规则公平。规则是行为的规范,旨在通过规定行动的方法和顺序达到特定的目的。规则公平是保证行为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规则公平即制度的公平,既包括规则本身的公平,也要求规则的制定公平和规则的执行公平。就规则本身而言,规则既要合乎理性,反映时代进步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 又要体现最广大群众的意愿;就规则的制定而言,规则制定本身也要遵循特定的规则,以程序公正助力规则本身的公正;就规则的执行而言,坚持规则的“刚性”, 即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凌驾于规则之上的行为[10](P21)。
4.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既是各得其所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归宿和目的。分配公平的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分配依据。分配依据的确立要坚持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和谐。特别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绝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在充分尊重个体的能力差异和承认人对社会不同贡献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合情合理的分配,分配公平本质上是“一种差异性分配”。贯彻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就是要在初次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贡献分配;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坚持按(基本)需要分配。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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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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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汪琼枝.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正义观研究[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0.
[8]王春玺,哈战荣.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时代解读[J].科学社会主义,2009(3).
[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牛先锋.社会公平的多重内涵及其政策意义[J]. 理论探讨, 2006(5).
D64
A
2095-0292(2017)05-0018-03
2017-08-10
教育部“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公正问题研究”(15JD710032);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以先秦儒家公正思想涵养大学生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 (BJSZ2016YB48);北京市教委子项目“先秦儒家公正思想的现代性转换与大学生社会主义公正观培育研究”
汪琼枝,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孙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