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司法鉴定中的辩证法探析

2017-02-21 08:53关颖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笔迹鉴定人司法鉴定

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

笔迹司法鉴定中的辩证法探析

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

笔迹鉴定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在笔迹检验、鉴定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其运用过程就是同一认定的实施过程,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通过实证观察、实验研究、统计分析等具体途径,人们逐渐建立了关于客体与特征反映体、特性与特征、有形与无形、共性与个性、真实与虚假、变化与稳定等具有辩证关系的六对概念体系,并按照“实践第一”的观点,形成了笔迹同一认定的鉴定理论和方法体系。

司法鉴定;笔迹鉴定;鉴定理论;方法体系;辩证关系

笔迹司法鉴定(以下简称为笔迹鉴定)是通过两部分笔迹(检材笔迹、样本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有争议文件上的笔迹与受审查对象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1]笔迹鉴定是审查、核实,具体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重要方法,也是案件(事件)调查过程中人们所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对策文件检验”手段。①在前苏联犯罪对策理论体系中,文件检验是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任务和方法的不同,犯罪对策文件检验具体分为(可疑文件的)技术检验和书法检验两大部分。书法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书写人的书面语言(反映体,主要是笔迹)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参见:[前苏联]伐·雅·柯尔金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7年8月,第112页。由于书写习惯及其反映形式的复杂性,加之检验方法极度依赖主体(笔迹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人们普遍认为“解决被检验的文件由谁做成这样一个问题,乃是最复杂的犯罪对策检验之一”。②[前苏联]伐·雅·柯尔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7:123。相似地,美国当代著名文件检验专家艾尔伯特·S·奥斯本(Albert·Sherman·Osborn)也有相近的观点,其认为“(笔迹鉴定)证据的检验过程可能是一个十分简单的操作过程,然而,其也可能涉及异常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参见:48 Am.L.Rev.849 1914.对实务界而言,大家普遍认识到笔迹鉴定是“道有常道,法无定法”,永远没有“常胜将军”。对理论界而言,面对笔迹鉴定中“可能”遇见和“必然”遇见的各类风险,如何从技术方法运用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确保“持续满足服务司法活动之需求”,则成为“老生常谈”之题。

一、问题的提出

探寻笔迹鉴定理论之奥秘,理解笔迹鉴定意见之内涵,人们常常从鉴定方法的角度切入。①一个典型例证,便是笔者作为司法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时,往往被法官、当事人问及最多的问题便是:“请鉴定人回答本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方法”,其一般含义是指“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2]回顾历史可知,我国当代主流的笔迹鉴定理论和方法根植于前苏联。经过建国六十余年以来刑事技术、检察技术等专门机关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践,加之各地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积极作为,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文件(文书)鉴定专业已逐步建立起一套关于笔迹鉴定的完整、实用的理论和方法体系,②有论者将之归纳为“以笔迹特征为基础、以书写习惯为中心的系统鉴定理论体系和方法”,笔者认为其十分深刻。参见凌敬昆、杨旭、施少培、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诌议中国笔迹鉴定的特色[J].中国司法鉴定.2005(5):20。其成功解决了公安、司法以及社会纠纷中大量的涉及笔迹的专门性问题,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技术鉴定意见。实践的过程,就是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笔迹鉴定理论和方法,所彰显的是当代中华民族之智慧。

从方法的角度,尤其是思维方法的角度,不断深化关于笔迹鉴定“形而上”层面的认识,尤其是总结、归纳、凝练出充分反映我国笔迹鉴定实践的立场、观点,可以为我国笔迹鉴定实践,特别是汉字笔迹的鉴定及其质量监控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这是我们进行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同时,笔者认为,跨越思维方法层面,从更具全局、普遍意义的关系上分析,“笔迹检验(鉴定)有了正确的理论和思维方法”,只是保障笔迹鉴定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仍需要“坚持实践贯穿于辨证思维的全过程”,鉴定组织外部同样需要运用各种制度、机制,保证鉴定人“在思维活动中坚持客观标准,自觉地将唯物辩证法融化在笔迹检验工作中”[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深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时代宏观背景下,我们如何应对笔迹鉴定活动面临的严峻挑战,并将其积极转化为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的外部动力,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因此,我们有必要借助一个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问题分析框架去分析问题。

本文拟从笔迹司法鉴定中的辩证法入手,对笔迹司法鉴定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索。

二、笔迹鉴定中的辩证同一观

笔迹鉴定的实质,是通过笔迹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其理论依据是同一认定理论。人类司法活动历史表明,虽然针对笔迹的识别和鉴别(鉴定)活动自古有之,③例如我国汉代“汉武帝识伪书案”以及三国时期的“国渊比书案”等。较为系统的关于如何鉴定、鉴别笔迹的理论也在西方国家逐步建立,并在十八、十九世纪发展出了“笔迹测量派”和“笔相学派”等。[4]但正如我国司法鉴定(刑事技术)专业领域的经典教科书《笔迹检验》在介绍我国笔迹检验技术发展历史时曾评价的:“20世纪50年代,在辩证唯物论的指导下,……从理论上彻底排除了笔相学的干扰,批判了形而上学的机械比对方法,强调了不能停留在个别特征的形象比对,应当注意比较书写习惯特性的异同。”[4]p23对笔迹鉴定人而言,其内心最为根本的“世界观”,可以套用前苏联犯罪对策学理论的经典表述:我们之所以能够“利用各种反映形象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其基础在于“这些反映形象都反映了造成这些反映形象的客体的特性”,故而“可以通过对这些反映形象的研究来确定这些特性”,例如“研究手稿可以确定手稿作者的书写习惯”。因此,也就有可能确定“这一反映形象是否由某一具体特定的客体所引起,亦即有可能进行同一认定”。[5]笔迹鉴定人作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其与普通人之间的界限区别,首先就应该反映在对于辩证同一观的理解和运用上。正如有关论者提出的,“要把握好笔迹检验中的辨证关系,辨证思维方法的运用是我们正确做出鉴定结论的最佳选择。”[3]p27恩格斯曾指出,“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包含着差异和变化”。④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57页。转引自:王永祥.西方同一思想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7.在哲学上,辩证的同一性是“客观世界自身所具有的性质”,“人的思维中的同一性及概念的同一性,都是这一客观世界辩证同一性的反映”。[6]辩证同一性的表现是随着矛盾的运动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对此,古代的赫拉克利特、方以智,近代的黑格尔,现代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毛泽东的论述都已清晰阐明。[6]

三、笔迹鉴定中的方法论

人的精神、身体等方面不断发展、成长,并在逐步形成书写动作的“动力定型”后,其笔迹当中所呈现、表现(反映)出来的“在同一人书写中反复出现的特征”方面的总和(特性),就被称之为书写习惯的“稳定性”;某一书写特点(总合)与其他人的差异,就被称之为书写习惯的“特殊性”。[7]书写习惯的特定性、稳定性以及反映性(“三性”),是笔迹鉴定的理论前提(依据)。

在认识上述“三性”的过程中,人们通过实证观察(反思)、实验研究(讨论)、统计分析(归纳)等具体途径,逐渐建立了关于客体与特征反映体、特性与特征、有形与无形、共性与个性、真实与虚假、变化与稳定等具有辩证关系的六对概念体系,并按照“实践第一”的观点,形成了笔迹同一认定中的“以笔迹特征为基础、以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为抓手、以特征价值综合评断为重点、以书写习惯为中心的系统鉴定理论体系和方法”。[8]笔迹鉴定方法论的运用过程,其实就是同一认定的实施过程,包括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ACE”框架)。关于“ACE”框架,国内外文件(笔迹)鉴定的经典教科书、著作描述得相当详细,无需赘述。而跳出这个框架,从科学方法应用的角度讨论,或许能够挖掘出其中深层次的问题。

(一)应用笔迹司法鉴定科学方法的逻辑阶段

笔迹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的过程,实质上与培根所描绘的实证科学的具体应用过程别无二致。根据胡博(R.Huber)等人的归纳,笔迹鉴定人运用科学方法实施鉴定时,其逻辑过程可主要归结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基于普遍接受的科学法则”,“遵从科学方法的检验流程”及“应用科学推理从上述研究流程所获信息中得出结论”。[9]这可以为我们讨论笔迹鉴定方法论的运用,提供一个基本框架。

(二)笔迹司法鉴定中普遍接受的科学法则

在普遍接受的科学法则方面,梁时中先生(S.C. Leung)曾指出:书写技能属于“意识驱动”的技能,涉及书写者生理、知觉以及肌肉协调性等方面,并且受到许多因素之影响;正是由于许多变化的因素(变量)持续地影响着书写人,同一人不同场合的笔迹不可能在每个方面均相一致。这就是书写习惯中的“不一致性”,其被界定为“自然变化”。[10]随着人逐渐地成长、发展,其书写运动会逐步变为无意识的运动并形成一个独特的、可表述的模式;[10]p2028通过笔迹来鉴别其是否为某个个体所写,所依赖的前提是笔迹具有多个方面的性质和属性,并且其组合构成一种“足够独特的个性化”,构成了鉴定的前提假设。笔者认为,梁时中先生述及的这一“假设”,是得到了实证研究支持的。例如,斯里赫里(SrihariS.N.)等人通过对1500名书写人的笔迹样本的实证研究,验证了笔迹中的个性是客观存在的理论假设。研究表明,尽管研究中使用的特征与笔迹鉴定人惯常使用的特征类型不尽相同,但是,当鉴定人运用人工方法测量某些更好的特征时,是可以通过客观分析做出涉及笔迹个性特征的结论的。[11]

(三)笔迹鉴定中应用科学方法进行检验的基本流程

1.运用同一认定方法的基本逻辑结构

科学,作为一种“合乎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2]p731主要是指通过对客观世界、现象和事物的系统观察、实验(试验),而形成的知识系统。依循科学精神和方法论实施笔迹鉴定,其实际上,就是按照“观察—假设—验证”的基本思路而开展的。按照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的逻辑结构,笔迹鉴定方法的应用过程,可以归结为下图①图片参考了Leung S.C..Handwriting as Evidence[A].Gerben Bruinsma,David Weisburd ed..Encyclopedia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C].Springer.2014:2027.:

图1 笔迹鉴定的方法应用过程示意图

2.识别和形成问题

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经过识别而形成的科学问题,就是“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顺利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鉴定人识别、抽取蕴含在笔迹中的特征信息并获得科学数据。只有基于特征信息和科学数据的比较和鉴别,才能够形成科学的结论(即区别于人们单纯的猜想结果)。

3.系统地获得关于书写人的特征信息

笔迹检验、鉴定特征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单字特征、布局、标点符号特征等方面。在特征识别具体方法上,可以运用定性方式,也可以运用定量方式加以检验和确定。在定量检验方法方面,按照梁时中等学者的观点,中文(汉字)笔迹中有单字长宽比率(width/height ratios)、(某些)单字中的对称因子(symmetry factor,S.F.)、竖笔横笔的相对倾斜度(slantandtilt)等可以进行量度、测量的具体参数。[12]这些具体参数,结合诸如书写压力、笔画连接及其结构细节、笔画形态、构造以及笔顺等定性参数,[13]可以作为检验、鉴定的具体依据。

4.运用观察和实验获得科学数据并形成假设

观察,是获得对事物的理解的首要科学程序。“根源于观察,科学家将尝试提供某些能够合理解释事件的逻辑推论。”[10]p2029在这一环节当中,笔迹鉴定人主要采用司法鉴定领域中最为常用的并列比对方式辅助观察,从而发现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中的特征信息存在的差异和符合,并形成一个基本的假设,以供后续鉴定中综合评断(论证)。

检验过程是科学地理解、把握什么是观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假设,然后通过具体推理来接受、排除或修正假设的过程。在物证鉴定中,有经验的鉴定人在思维层面上,总是习惯于带着“假设”检验。实践证明,谨慎地建立一些备选的假设(尔后再开展检验工作),往往能够防止将时间花费在某些对专业判断无甚大意义的检验项目上。[14]其实,这就相当于我国笔迹鉴定经典教科书提及的检验思路选择问题。例如,签名鉴定中,了解签名争议的由来和文件形成后,鉴定人需要就实际情况理出检验的具体思路,即梳理两类七种可能性(包括本人亲笔所写、他人模仿书写、自我摹写、签名被复制、他人冒充或代签、本人伪装签名以及现有签名样本不全等),并藉此在后续检验中有所侧重。[4]p.408-409可以说,检验过程中,鉴定人观念上的某一“假设”最后是否能够成立(证实),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笔迹特征。

5.接受、排斥或修改假设,并最终确证

检验思路中的假设,需要用特征去确证。若鉴定人假设被检笔迹为某人所写正确,则其在检验中应当能够逐步发现两者间越来越多的符合点。但是,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比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样本反映出的文字特征开始觉得很好,经过反复细致的检验,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差异点,而且是(在数量和质量上能够构成——笔者注)本质的差异,最后发现书写习惯的不同。”[15]鉴定人通过后续的观察,有可能会“排斥”原本设定的假设,而再重新建立另一个假设,并重新开展一轮新的“观察”和“验证”。

四、笔迹鉴定方法论中蕴含的六对辩证关系

(一)笔迹鉴定的客体与特征反映体

客体,在哲学上,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2]p737司法鉴定中的客体,就是鉴定人开展检验、鉴定的对象;笔迹鉴定的客体,即笔迹鉴定人的认识对象,是人的书写习惯,属于客观存在范畴。特征反映体,①参考了徐立根教授主编的《物证技术学》(第二版)中关于“特征反映体”的定义,特此说明。参见: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4.是来源于客体,并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呈现客体(特性),且能够为人所感知、认识、理解、记忆以及表述的形态性实体。②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和学者,开始应用神经生物学(neurobiological)、神经解剖学(neuroanatomical)以及神经化学(neurochemical)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分析、解释笔迹特征形成和反映机制,并对其在笔迹检验、鉴定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相关报道反映出新的动向。参见Michael P.Caligiuri,LintonA.Mohammed.TheNeuroscienceofHandwriting:Applicationsfor ForensicDocumentExamination[M].Florida:CRC Press,2012:3-94.明确客体与特征反映体的关系,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反对将“思维等同于存在”,“思维与存在能够画等号”等唯心主义观点,[16]是坚持笔迹鉴定中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必要条件。当然,在笔迹同一认定的过程中,确实应对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加以区分,[17]但其属于方法运用的范畴,是一种“观念”划分,是工作的目标——“同源求证”,而不是工作的对象。[18]书写习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主要指特定个体的大脑结构、运动器官生长发育状况以及视觉神经控制、反馈系统的协调状况三个方面,所共同构成的人的书写技能和习惯的物质基础;而后者,则多是反映在书写过程中(为了实现一定交流、记载目的之书写),由于运用书写工具、书写姿势惯性等方面的因素,使得书写技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运动”模式。

对人的书写习惯进行认识的具体途径,在现阶段,主要就是通过笔迹。准确地说,是通过笔迹中可被认识(可采用定性、定量等方式)的具体征象,加以识别和确认。同犯罪对策学上的“痕迹学说”相似,鉴定人均是通过对“痕迹”进行研究后,获得对象的“结构”的概念。不同在于,痕迹检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所获得的,是关于“物体外部结构”的概念;[19]而笔迹检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所获得的,是关于书写习惯各个方面“结构”的概念。物体外部结构特点、书写(技能)习惯是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中最重要的两类客体,虽然其采用的认识的具体途径不同,但两者在鉴定方法论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笔迹鉴定对象的特性与特征

特性,是指“某人或某事物所特有的性质”。[2]p1275在笔迹鉴定中,书写习惯的特性,是受以动力定型为基础的书写技能,以及社会交往规则、心理、生理状态综合影响,而形成的书写运动“模式”的属性。书写习惯属性,对于笔迹鉴定人而言,是抽象(甚至可以说是极端抽象)的,有时候书写人也未必能清晰、全面地了解自身书写习惯的属性。因此,要通过某些方面具体的征象,通过逻辑推理,来探测、确认书写习惯的属性,进而评价其特定性、稳定性。所以,书写习惯只有通过书写活动,在各类载体上形成笔迹,才能够被认识。而特征,就是“可以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2]p1275笔迹特征,就是在笔迹中呈现出的具体征象,属于鉴定的直接的依据,但其不等同于“一般的笔迹现象”。[4]p83单个笔迹特征,就是书写人某一方面所呈现出的具体征象。然而,由于笔迹不同于指纹,其具有较大的变化,并且随着人的心理意识、书写客观条件(外部环境以及个人生理条件)的改变而有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是在图像反映上,有显著的区别。同时,笔迹鉴定人就某一方面的特征进行了感知、认识,并不等同于已经认识了客体本身。从特征到特性,需要运用仪器设备辅助观察,更需要鉴定人运用归纳、分类等具体措施,而“特点”是上述转换过程中的一个中间阶段。鉴定人在“剖析”(分别检验)阶段,其核心的思维活动,就是以解构笔迹中的“形”与“义”为基础,遵从“特征”(具体)——“特点”(具体的组合)——“特性”(抽象)的认识路径,进行综合(“画像”),建立起关于特定个体的书写习惯的概念。

(三)笔迹现象中的有形与无形

书写过程,就是个人书写习惯中的无形部分外显为有形的过程。从前述特征、特点、特性三者关系的论述已充分表明,笔迹的检验阶段,关键在于“看透”笔迹现象中所隐含的书写人个体书写习惯的特性。而鉴定,就是通过比较特征上升至比较运动模式的特性。笔迹检验、鉴定的过程,可以看作是鉴定人实施系统观察的过程;而这个系统观察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对运动模式的感知,其包括对局部的感知,但更重要的是对全局的感知。

有学者认为,从哲学层面上看,已经过去的二十世纪,其实是一个“分析的时代”,大家都在研究一个一个的问题,都在关心和提炼分析的方法,都在把大问题拆解成若干“小问题”作逐个击破的研究,分析成了时代的主调。[20]而现代侦查和司法鉴定所采用的物证技术的同一认定方法论,也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这一时期成形,其发展过程中也难免受到时代主调的影响。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分析是基础,但最终还是要回到综合上。而且,现实中更有可能是在分析和综合两者之间不断往返。在笔迹的检验、鉴定过程中,既要落实细致检验,更要掌握综合评断,鉴定人对分析与综合辩证关系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有形方面的认识,就是系统地对笔迹的概貌以及各个局部进行观察。而且,新技术的应用,能为鉴定人的观察提供有力的辅助。不能否认,笔迹中的精细的方面,如运笔过程中的力度分布特点及其节奏,可以充分地构成检验过程中认定或否定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在笔迹鉴定中,更为重要的,显然是对书写人总体的运动模式(全局的问题)进行感知。实现的方式,就是模拟再现(类似于犯罪现场的重建)。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就是鉴定人所采取的“手工仿形描绘”,即俗称的“描字”。描字,往往被界定为记录笔迹特征的重要方式。现阶段,“描字”是其他方法均难以替代的用以模拟再现书写技能及其运动模式的方法。例如,与其相似的足迹检验、鉴定,在行走痕迹(步法)的检验过程中,鉴定人既要按照现场足迹(成趟足迹)的分布状态进行观察,也要对局部进行测量(步长、布宽、布角等)。模拟成趟足迹遗留人的行走过程“走”几遍,获得关于运动模式的最为直观的感受,更是其极为重视的一个关键步骤。当然,鉴定人依然要将综合和分析的具体方法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组合。尽管现有的技术为鉴定人提供了各种实现检验目的的可能性,但是,其最终仍是需要回到“运动模式之间的比较”这一核心问题上。

(四)笔迹特征中的共性与个性

笔迹鉴定人在从具体的征象,到抽象的模式的认知转换过程中,需要进行许多方面的判断。这些判断,主要是围绕笔迹特征及其属性展开的。所谓笔迹特征,并非笔迹中所有的征象,在性质上,其主要是指脱离书写规范的那些方面的具体征象。鉴定人在判定是否存在特征时,需要注意对照现行书写规范,结合调查研究确定。这实质上就涉及到共性与个性的基本关系。

笔迹特征中的共性与个性,也就是个人书写习惯中的共性与个性的具体表现。共性,即“不同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质”。[2]p457语言文字的社会功能主要就是交流,不同个体之间要实现交流,则必须以事物某方面的普遍性为媒介和前提。书写笔迹的目的,也主要是记载和交流信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使用语言、文字上的共性,构成了书写习惯的共性的客观基础。因此,笔迹特征中的共性,也就可以从汉字本身的共性、语言环境引起的共性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汉字笔迹构形的共性会引起特征反映的共性。汉字的基本元素是笔画,即各种形态的点和线。①根据汉字构形学理论,楷书(体)中,基本笔形包括横、竖、撇、捺、提、折、点等几类,如从辞书检索、排序的角度,则多分为横、竖、撇、点、折等五大类。参见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34.各种元素及其组合,通过时间、空间两个维度进行组合,分别形成部件、单字、字行、段落等。②基本的笔画在书写时,通过时间、空间两个维度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形成部件(radical);不同的部件(笔画),又一次通过时间、空间两个维度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最终构成单字;不同单字(包括标点符号)又一次通过时间、空间两个维度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最终构成字行;多个字行构成段落、段落组成页面等。元素本身有其书写规范,元素的组合以及元素组合之组合等也需要遵从一定的规则。③部件(笔画)构成单字组合的规则表现为一系列既定的二维方式(上下、左右、上中下、左中右、全包围等),明显区别于拼音文字的字母构成单词的线性排列方式。参见SCLeung,CK Tsui,WLCheung,MWLChung,AComparativeApproachtotheExaminationofChinese Handwriting—The Chinese Character[J].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 Society.1985(25):260-261.因此,这种构形规范体系的客观存在,意味着笔迹形态方面的特征反映(单字特征和布局特征)中必然存在一致之处。其次,同一时代的人们,在语言运用方面必然受到相同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往往能够在诸如词汇及其用法等方面反映出相同或相近的特点,[21]此为笔迹特征中“义”之方面(言语特征)的共性依据。汉字构形以及语言使用等方面的共性存在,意味着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评价必须考虑具体的背景,考虑矛盾的普遍性。

个性,即矛盾的特殊性,也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教育影响下形成的一个人比较固定的特性”。[2]p441书写习惯中的个性,是在具体环境下的有条件地、暂时性地存在的方面,其来源就是生理构造、社会交往环境、书写姿势等因素,其构成个人特有的书写运动“模式”。鉴定人要把握书写习惯中的个性,就要通过“解构——分析——综合”的逻辑路径进行观察,结合对共性方面的把握(主要是与书写规范、相近情况下的书写习惯反映的总体认识等方面进行比较而得到的),最终形成一个具体的关于个体书写习惯的“结构”的概念。之所以称为“结构”,是因为其中既有元素、元素组合、元素组合之组合等建构方面的因素,更有从反映条件、范围、程度、性质等“交互”方面的把握,涉及真实与虚假(反映)、变化与稳定(反映)、单一与组合(反映)、有形与无形(反映)、分散与集中(反映)等概念。

(五)笔迹特征反映中的真实与虚假

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直接依据,但是,“并非所有笔迹现象都可以被称为特征”。[4]p83一般而言,笔迹特征是否存在、是否能够成立(确立)的判定依据,就是观察在相近、相似条件下,书写人书写笔迹的对应方面是否能够获得相同、相近的形态表现。但是,人们其实很难描绘或抽象出一个所谓“平均”、“普遍”书写习惯的“真实”概况。客观上,我们无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样本材料。而且,应当认识到,书写习惯的真实“概况”,类似于数学中“极限”的情形,其可以无限趋近,但实质上无法达到。指纹鉴定的客体是可以直接感知的外表结构形象特点,类似于“象”而非“理”。笔迹鉴定的客体确实存在,但不是以具体的外表结构形象特点为存在方式(因为这是自身的反映而非自身)。笔迹鉴定的客体以特定条件下的相近反映(规律反映)为其存在的具体形式,类似于“理”而非“象”。同时,笔迹中的某些现象,确实可以因书写方式、书写工具、书写时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以及书写人的意识等因素发生变化。看起来,就是某一次书写所形成笔迹特征的点,可能会“落在”(fall within)其惯常的运动模式所应呈现之点的表现形式范围之外。即笔迹中的现象是真实、虚假并存的统一体。

作为鉴定人,要印证其是否落在表现形式范围以外,可以采用简单的“机械形式”的并列比较(juxtaposition)方法。而困难在于,如何综合、辩证地“解释”比较后得出的客观差异或符合结果。符合或不符合,均要进行解释,且关键是如何解释不符合之处。这是一个“由果溯因”的过程,需要平时的专题研究、系统总结和反思,更需要在个案中实事求是地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加以解释。例如,上世纪80年代,曾报道过伪装笔迹中的一种“高级形态”——呈规律性伪装。这种“高级形态”的伪装笔迹的识别,是在并案和外围调查(看嫌疑对象是否学习过侦察和文件检验方面的知识)后,凭借特征符合、差异的数量、质量来认定和否定的。[22]也就是说,人们如要“接受”或“排斥”某一假设,必须有实际的“证据”或观察结果作为支撑,这是科学实证和科学方法应用之必然要求。

(六)笔迹特征反映中的变化与稳定

多种原因都可能导致笔迹中的现象发生变化,变化才是书写习惯应有之特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正常的差异点的存在正好符合书写习惯自身变化和反映变化的动态规律特点”。[18]笔迹特征反映的变化,是能够通过归类予以明确的。笔迹鉴定中,鉴定人往往需要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归类、梳理上,以期从分类中发现某些一致性,并确立已知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变化范围。归类、梳理的标准,可以是笔迹材料的书写时间、书写客观条件(如载体、书写工具),也可以是单字特征(偏旁部首之写法、笔画倾斜方向、连接方式、搭配比例)等。确立已知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变化范围十分重要,它是后续比较检验的客观基础。费尔舍(P.Frazer)在奥斯本(A.S.Osborn)《可疑文件》1910年第一版发表之前,就曾语重心长地说过,人们对可疑文件所进行的“分析型调查(analyticalinvestigation)的基础就在于,运用各种类型的仪器设备以及那些不可能在法庭上展示、运用的方法,谨慎且费时耗力地研究其上呈现出的事实的各个方面。”[23]要确定未知书写人的笔迹材料(物证检材笔迹)当中的笔迹特征的变化和稳定方面,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笔迹特征中的变化,有可能是因为书写时的主观意识控制,书写人心理生理条件等属于人的因素,也有可能是外部条件的偶然介入所导致的。鉴定人根据以往实验研究、个案剖析等科学活动所揭示的“笔迹现象变化与手段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规律和知识,一般都能够对引起检材笔迹特征变化的原因,以及具体受影响的特征之范围和程度进行识别。特别是在伪装书写的情形下,笔迹鉴定人在方法论上,需要应用变化与稳定方面的理论,指导特征识别以及解释特征的变化。可见,这是经验的传承,更是方法论上的“知识之果”。

五、探讨笔迹鉴定辩证法的实践意义

诸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同一认定类型的鉴定项目,之所以出现人们常说的“失误”、“错误”,主要原因在于鉴定人运用方法过程的“不当”。①与笔迹鉴定在方法论上一致的指纹鉴定的错案也证实了这一观点。2004年西班牙马德里“311列车爆炸案”中,美国联邦调查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获得了在爆炸案件现场上提取的被显现的指纹图像信息,并经过自动指纹识别系统鉴别和人工确认,认定了该现场指纹是属于本国律师Brandon Mayfield的,联邦检察机关拟据此提起刑事诉讼;后经复核,联邦调查局同意了西班牙马德里警方关于该现场指纹属于另一个阿尔及利亚移民的意见,并确认了这是一起错案。联邦调查局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这起鉴定错案的调查报告认为,错误的原因应归咎于“个案中适用鉴定方法(Analysis、Compare、Evaluation-Verify,ACE-V)的错误”。参见Robert B.Stacey.Report on the Erroneous Fingerprint Individualization in the Madrid Train Bombing Case[EB/OL](2015-07-25)https://www.fbi.gov/about-us/lab/forensic-science-communications/fsc/jan2005/index.htm/special_report/2005_special_report.htm.过往,曾有不少论者会根据“在相同的鉴定材料之前提下,运用同一种方法,理应得到相同结果”的所谓“原理”,以及笔迹鉴定人之间“时常产生分歧”的“事实”,质疑笔迹鉴定的“科学性”;甚至有人直接否认笔迹鉴定专门知识的存在。美国Seton Hall法学院教授D.MichaelRisinger等人,通过“文献检索”、法庭科学基金会(Forensic Science Foundation)组织的1975“能力验证”以及CTS于1984、1985、1986、1987年开展的笔迹鉴定能力验证计划之所谓“结果分析”,说明文件鉴定人的表现水平,其实并不优于普通人,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所谓“笔迹鉴定专门知识”是存在的。②参见D.Michael Risinger,Mark P.Denbeaux,Michael J.Saks.Exorcism of Ignorance as a Proxy for Rational Knowledge:The Lesson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Expertise"[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89(3):750-751.关于“CTS”在1984、1985、1986、1987年所开展的笔迹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相关“结果”描述,可见该文的附录2(pp785-787)。应当指出,该文刊发后,美国文件鉴定界有不少同行曾撰文回应,反对所谓“笔迹鉴定专门知识不存在”的观点。Rigo在后来谈论ASTM文件鉴定的相关标准问题时,曾回顾到:“许多文件检验人员没有更多关注这篇1989年的论文,因为作者没有接受过法医学(笔者注:英文原文为‘forensicscience’,ASTM官方网站中文版将其译为‘法医学’,下同)培训,没有实际经验,也没有该领域的技术知识,所以没有人把他们视为威胁,也没有人给予重视,……开展对程序进行统一和对方法进行合并的标准制定工作,对于巩固法医学学科的可靠性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参见ASTM International, ASTM Standardization News[EB/OL](2015-08-31)http://www.astm.org/SNEWS/CHINESE/2009_1/3rd_place_ch0901_32_47.html.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对笔迹鉴定方法的误解。

当今的笔迹鉴定采用的认识、实践的方式、方法的“综合”,是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观点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前人在本领域中形成的知识,能动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而呈现的具体形态。虽然不一定会形成特定的、可以命名的具体“学派”,①有论者谈及西方可疑文件鉴定发展历史时认为,现今,笔迹鉴定人其实均是信仰奥斯本的人(Osbornian)。参见http:// www.osbornian.com/osbornianexaminers.html(September,3,2015).但其必定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应用需要程度的历史选择。②我们常说,当今我国所采用之笔迹鉴定方法来自前苏联,其实,毋宁说,我们是在前苏联的友好援助下,间接地掌握了与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致的笔迹鉴定方法论,并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经过长达数十年应用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实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中文汉字笔迹鉴定方法体系。外国学者说,笔迹鉴定遵从分析、比较、评估和验证的方法论(即“ACE-V”);我们说,笔迹鉴定遵从“剖析”(吃透检材和样本)、“比较”、“综合评断”的方法论,[15]p25并贯彻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③笔迹鉴定中的技术复核、程序复核制度,不能够光从形式上理解,还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笔者认为,其实就是群众路线和贯彻民主集中两大原则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具体体现。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人类认识客观事物,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以形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16]p509在方法论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能动的反映论,坚持“物质第一、实践第一”的辩证法基本原则。当然,辩证唯物主义属于根本方法论(指导原则),其具有普遍性,但其不能代替具体、个别科学、技术部门所应有的方法论。贯穿笔迹鉴定的思维,是辩证思维,而笔迹鉴定的方法论,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在笔迹检验、鉴定中的具体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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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谭明华】

Analysis on the Dialectics in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

The methodology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was considered to be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 of the dialectical materialist epistemology and practical theory in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and identification.The proces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would be constituted by the analysis,compare and evaluation phases.By scientific observation,experiment and statistical analysis,people had been established the following six pairs of concepts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scopes of dialectics:objects 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reflectors,features and characteristics,visible and invisible, universality and individuality,truth and falsehood,variation and stabilization.According to the stand-point of“Practice first”,these concepts could be the theory and method system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Judicial Expertise;Handwriting Verification;Appraisal Theory;Method System;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D631

A

1673―2391(2017)01―0109―08

2016-05-10

关颖雄(1984—),男,广东广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物证技术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司法鉴定”(J51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基金项目“物证技术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研究”(ZZHDZF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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