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胜强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解析
魏胜强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具有相同的精神内涵,都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将新型的理性观念贯穿始终。生态文明建设是充实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理论领域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更新,使法治建设更加尊重和遵守客观规律;在实践领域凸显了生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提高了法律的质量。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在理念层面树立法治思维,审视和引导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层面构建制度体系,规范和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在方法层面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融合而成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亮点和特色之一。
生态文明;法治;法治思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们所取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展状况,它们的奋斗目标也成为新常态下我国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如果说,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是要完成中国的文明转型,那么,法治国家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则是这个转型中必须完成的任务。”[1]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不仅要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更要注意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这是因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虽然属于不同的领域,但它们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每一方的发展都会促进另一方的进步。正确认识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有机融为一体,是新常态下深化改革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经历工业文明并深刻反思工业文明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后提出的新的文明形态。与以往的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不仅注重创造各种成果,更强调人类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共同发展,强调人对客观环境的适应和合理改造。我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更高层次上赋予生态文明深刻的科学内涵和重大的历史使命。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手段,是克服个人或者少数人专制和独裁的有效途径,是被实践证明的弊端最小而优势最大的现代治理方式,是社会制度的文明状况和治理水平的直观体现。人类真正的法治建设始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法治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和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我国法治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吹响了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号角。从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各自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前景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是各自领域中目前最为先进的文明形态或者文明载体,具有最先进的精神内涵和外在表现。相比而言,二者虽然关注的焦点、侧重的领域、面临的任务、解决的问题都有所区别,但在精神内涵上是相同的。这种相同不仅体现在它们各自的先进性上,更体现为它们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新型的理性观念。
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直是先进的思想家和无数仁人志士奋斗的目标。这一目标与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追求生态利益,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阐释。生态文明建设之前的文明形态,不论是农业文明还是工业文明,所强调的都是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人是以自然之主的面貌和世界之主宰的形象被展示出来的。每一次成功的征服和改造,永彪史册的都是人类的丰功伟绩和自然在人类面前的节节败退。自然本身所受到的伤害以及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反思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明显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在自然界面前的形象。人类被定位为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活动只有与自然相适应,才能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人类才能获得自然更多的回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关于人的发展的概念摒弃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而趋于全面和科学。“我们强调建设生态文明,绝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抽象的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与和谐发展,而应当是以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和自然解放与高度发展有机统一为基本范畴的自然、人、社会有机整体的和谐协调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据此而言,这个新界定就凸显了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属性和理论内涵,它不仅具有同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相比较的人类文明发展新阶段的时代标记,而且具有同资本主义文明相区别的社会主义文明发展新时代的时代标识。”[2]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不论是在学理探讨层面还是在实践运作层面,公平正义始终是法治永恒的价值追求,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提升而具有新的意义。我国当前开展的法治建设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使公平正义的涵义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具有了时代特色。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阐释,使人们既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又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努力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对公平正义的这种理解,实际上也是对人的发展的一种探索。它既把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来看待,从整体上调动人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关注了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所具有的不足,通过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来消除个体不足和塑造新时代的公民。因此,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对国家和社会的理性改造,也是对公民个人的发展和完善,并通过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相互促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生态文明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共同的价值追求必然导致二者相互贯通和共同进步。
除价值追求外,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所具有的共同精神内涵还表现为新型的理性观念贯穿于它们的整个过程。理性的含义尽管众说纷纭,但其基本意思是理智和规律性。所有的理性都必须建立在人类理智的基础之上,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理性是对非理性的否定,它要求排除人的主观任性、权力意志、凭空臆想等违背人的理智和客观规律的因素,通过充分发挥人的理智和尊重客观规律处理问题和安排人的行为。但是,人类的理性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由于人类的智力在不断发展,人类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在不断加深,理性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更新,新型的理性观念相继出现。不论是生态文明建设还是法治建设,本身都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实施的迄今为止最为先进和科学的建设活动,因而新型的理性贯穿于它们的全过程。就生态文明建设来说,它是以人类在认识到经济理性的不足后所形成的生态理性为指导而开展的建设活动。经济理性过于突出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只看到经济利益的根本地位而看不到其他形态的利益对人类自身和客观世界的重大影响,因而导致工业文明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严重破坏。生态理性纠正了经济理性的片面做法,强调从整体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的角度审视人类的建设活动,要求顺应自然规律和生态要求建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人类应当以系统整体的思维方式确立‘生态理性’的指导理念,在把握生态科学规律的前提下,确立合理适度与自我节制的生态价值观,在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中把握人和自然的关系。因而,对于人类来说,不仅应当以统一整体的理念考察人和自然的关系,同样也应当以统一整体的方式处理人和社会的关系,这是‘生态理性’的内在价值所在。”[3]当前法治建设所遵循的理性是一种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基础上、跨越国家理性和个人理性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强调不同主体冲破自身的思维限制,转而与其他主体平等对话和商谈,形成公共场域的共识和利益。当前法治建设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对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和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公共理性的要求。“法治社会的成熟,一在制度的良好和完善,二在成员心态的成熟。一个好的制度是成熟公民社会的结果,也只有成熟公民社会才能维持其良好的运作。法治社会的成熟最根本的是依赖公民对法的认知和接受由外在到内化,由被动到主动。法是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建制,公民对法的接受与尊崇本身就是公共理性的彰显。公共理性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公共理性的成熟度与法治社会的成熟度必然相应。”[4]公共理性这种新型的理性观念必然贯穿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
具有共同精神内涵的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尽管外在表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内在属性上说是一致和统一的。更重要的是,生态文明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法治的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不仅是在于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而且还在于改善和优化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人与人、人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5]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正是法治建设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可见,割裂或者僵化地理解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只有把二者有机连接起来,以一方的发展带动另一方的进步,才能使它们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尽管相对于其他文明形态来说,生态文明出现得比较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也仅仅是近十年的事情,但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丝毫不逊于其他文明。从纵向角度说,农业文明对法治的影响比较小,农业文明一统天下的时代也不可能形成法治和开展法治建设。中国古代长期出现专制集权,就跟当时的农业文明过于发达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工业文明对法治的影响相当大,但这种影响在人类实现工业化和建立法治国家之后,已经难以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生态文明的出现促使人们反思工业文明和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增长点,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横向视角看,生态文明建设充分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之中,在总体布局上推进法治建设。当前开展的法治中国建设之所以具有全面性,不仅是因为它在各个领域开展得越来越深入和持久,更是因为它的覆盖面相当广泛和普遍,并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调整,使法治建设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普遍的调控作用。“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整体性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全面的、长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治建设的生态化方面。生态文明作为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改革性、渐进性影响;它要求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人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为魂’。”[6]总之,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有明显的体现。
在理论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了法治观念的创新,使法治建设更加关注对客观规律的遵守和尊重。在法治观念的更新方面,西方历史上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先后提出了良法法治观、硬法法治观和软法法治观。每一种法治观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不存在一种法治观念被另一种法治观念所取代的问题,而是这三种法治观念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法治建设。西方有代表性的法治国家虽然处在同样的发展阶段,具有同样的发达程度,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由不同的法治观念导致的。比照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来看,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比较受推崇的法治观念是硬法法治观,即强调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推动法律的实施。这种法治观念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文化传统中过于重视天理、人情而对法律不够重视的局面。当然,硬法法治观念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可能导致法律实施的僵化性和机械性,违背法律的宗旨。因而,我国强调把法律与道德结合来起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这一思想在今天的经典表达。从法治观念的历史变迁中可以看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治观念,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也离不开法治观念的进步。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要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正说明了法治观念创新的重要性,因为法治理论的创新首先表现为法治观念的创新。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作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大实践的生态文明建设不可能不对法治理论创新产生影响。“而作为展现实践理性的一种秩序范式,生态文明则是形成一个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态秩序的制度推手。它通过对共同体内既有制度的生态升华,为实然世界的美丽中国创造着实践性基础与优化动力。正是基于文明要素在这两重维度间的对话,美丽中国的价值基础不断彰显,生态文明的法治意蕴渐次生成。”[7]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理论创新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法治观念的创新方面,它把更多的客观法则引入法治观念之中,使人们关于法治建设的思考从传统的人与人的视角扩大到人与自然的视角,从传统的调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扩大到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并高度重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遵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带有更多的主观意志色彩,是统治者强权和威严的产物,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实际上是对统治者权威的服从,因而法律虽然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社会中并未形成人们信仰法律的土壤。这恰恰是法治建设所必须克服的,因为法治建设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威,要求人们信仰法律而不是畏惧法律,要求法律引导人们朝着更好的方向前进而不是简单处罚了事。客观法则的引入正好可以使当前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满足法治建设的要求,因为客观法则并不是哪些统治者创制出来的,而是自然生成的;客观法则的权威性并非来自统治者的认可或者授权,而是来自它是自然界的规律这一客观事实;客观法则对人们的惩处仅仅来自于自然的报复而不是国家的强制。相应地,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法治建设也会更加重视客观规律,努力消除人的主观臆想和武断任性对法治带来的不良影响。由此所形成的法治观念虽然建立在硬法法治观念的基础之上,但也吸收了良法法治观念和软法法治观念的合理成分,并且综合了现代的生态理念和文明精神,因而其创新性不言而喻,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动力也显而易见。在这种法治观念之下,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的必然性以及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可度都会逐渐提升。
在实践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凸显了生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提高了法律的质量。立足于现代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生态文明建设与传统社会中人们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完全不同。传统社会中人们虽然也有一定的生态意识,认识到“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但那时人们对生态的破坏力相当小,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也比较强。所以人们只需要被动的不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坐等生态的恢复而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但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通过现代科技对生态造成了触目惊心的破坏,生态的恢复能力大大降低。显然,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被动不作为。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地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在现代物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生态建设。这种建设必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纠葛和资源分配,并且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生态文明作为以环境生态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形态,对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具有根本性影响;它要求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以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为重点,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重视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积极推进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具有日益增强的紧迫性。”[8]因而,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在实践中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这种更新在客观上会带来两方面的进步:一方面,立法的过程会更加民主和科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建设生态文明对法治提出了科学性的更高要求。例如,确定环境风险的基准、风险水平、损害因果等诸多行为准则需要科学知识的指导。民主协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分析研判基础之上,立法、执法、司法都需要专家的专业知识支撑。”[9]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由于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必然要听取生态科学、自然科学等研究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与其他领域的立法相比,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除了在资源调整和保护方面需要注重利益妥协之外,更应当注重遵守科学规律和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立法过程会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另一方面,法律的质量会明显提升,法律自身的科学性会不断增强。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尽管也会体现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并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引导社会主体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但其主要内容将是体现自然法则、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或者本身就是科学原理的表述,或者是人的主观意志与科学原理相结合的产物。科学的严谨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将广泛渗入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之中,进而增强法律的科学性,提高法律的质量。
法治自从被先贤提出来之后,在思想界始终处于被推崇的地位。即使有少量的质疑之声,也不妨碍法治的正确性和其对人们的吸引力。在实践层面,法治虽然遭受重重阻力,但最终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几乎没有谁会公开反对法治。是否施行法治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从法治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趋势和当代国家中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出,法治建设确实比较彻底地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在法治社会的范畴内,法治首先意味着法治精神、法律规则和法治方式融入社会生活领域,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意味着全体公民和法人学法懂法尊法用法守法护法,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理念。再次意味着广泛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为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解决社会自身的问题留有广阔空间。”[10]与法治相一致的是,生态文明虽然起步晚于法治,但它作为对现代工业文明的扬弃,从产生那一刻起就注定与法治建设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冲击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法治是一个宏观的体系,基本上可以被分为理念、制度和方法三个层面,因而法治建设对生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也可以从这三方面来认识。
在理念层面,法治通过树立法治思维来审视和引导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思维也被称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形成的思维方式。在不同的领域处理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思维应当是法治建设中处理问题的首要思维方式。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成功地建设法治,法律最终只能沦为统治者张扬权力和危害人民群众的帮凶。“法治思维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底线思维,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去思考问题,包括严格依照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的程序进行判断。无论是进行决策,还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等,都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底线,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性要求。”[11]根据法律进行思考,一切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是法治思维最明显的特征。我国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对法律不甚重视,缺乏法治建设的文化基因,因而当前的法治建设注重培养人们的法治思维,引导人们用法治思维塑造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事业,其中政治人、法律人、经济人是最主要的主体。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这三种人具有共享的法治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主要是由法治思维所塑造的。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治思维,法治主体间才能共享同一个法治空间,从而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交流。虽然各种主体的行为范围以及法治对他们的要求不尽一致,但是他们的思维方式和遵循的思维规则应该是基本一致的。”[12]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活动,需要处理的问题相当多,面临的矛盾和纠纷也比较复杂。在这一领域,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不同的思维方式都有用武之地,但生态文明建设若想取得成功,关键还是得靠法治思维的引导。比如,政治思维或者政策思维注重通过政治手段解决问题,其优势是政治指令或者政策可以获得有效的实施和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往往受政治活动和领导人意志的影响而难以持久,有时候还会因极端的方式而引发新的问题。经济思维注重的是利益的交换和索取,其优势是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对经济利益的保护,但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生态的恶化。道德思维注重从道义的角度保护生态,其优势是能够唤醒人们的良知和对自然界中各种生命、资源的尊重和保护,但它主要是以说教的方式让人们主动抑制自己的欲求。人们即使自己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也无力阻止其他人对生态的破坏。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治思维才是推动生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思维方式,因为它注重从整体上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设计规划,并强调通过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这种情况下,生态文明建设就具有了国家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以公开的、明示的方式和统一的尺度、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共同的解决途径和评判准则。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思维,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切实推进和取得成效,并长期坚持下去。
在制度层面,法治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来规范和调整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上的。它落实到实践中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求制定完备统一的法律制度以形成法律体系,确保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关于法治建设的一切设想都无从谈起。对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法律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自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建设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法律制度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当前非常重要的建设内容,本身也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作为生态文明的必然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还关系着我们民族的未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蓝图的实现。这样的一种法律体系将成为调整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协同发展中生态相关问题的制度关键,也成为扭转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退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滞后的制度保障。”[13]法治建设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就是确立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明确不同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通过利益引导的方式调动广大社会主体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它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正当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也正说明了法律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由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的生态文明建设,也能克服一些地方和领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各自为政”和“割据一方”的局面,有利于从国家全局的角度进行整体推进和相互协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应。
在方法层面,法治通过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和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问题。法治思维在实践中不仅要求形成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还要求把法律体系付诸实施,依据法律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各种矛盾,因而法治方式成为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法治方式是人们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根据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落脚点。法治方式运用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因而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法治方式一直倍受重视。“虽然法治主要是由规则和程序来表征的,但是法治方式并不是由在法律文本中所设立的固定的、格式化的行为方式。修辞论辩、法律论证本身就是法治方式的组成部分。在思维决策过程中,没有人们对判断的论证与论辩就很难称之为法治方式。”[14]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更需要通过论辩、论证的等具体的方法来实施。因为与其他建设比起来,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涉及人们之间的利益纷争,更涉及对生态的评估、开采、保护等眼前的争论和长远的规划安排。而法律对许多问题的规定是抽象性的,它不可能提出具体的问题和指明解决的方案。这就需要法律实施者通过法治方式,借助于论辩、论证等方法形成最后的处理意见或者解决方案。在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我国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力度还不够,如有研究者指出,“从中国气候变化治理现状可以发现中国在国际问题应对上仍以政策为主导,并未充分有效地树立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15]只有充分发挥法治方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最终取得成功。
从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涵、生态文明建设充实法治建设的内容、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这些基本关系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任何一方的发展都得益于另一方的发展,同时又促进另一方的发展。“从发展趋势来看,人类文明与法律的发展必然走向生态文明与法治的生态化。在人类文明的两次转型中,每次文明的转型在缓解人类与生态的紧张关系后,同时也加强了对生态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并通过法律的修改来调整与保障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索取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以致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和生态压力的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工业文明转型以来……迫使人类必须向生态文明以及法律和法治的生态化转型。”[16]当生态问题广泛、复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相应的法律制度必然随之不断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的法治建设也会逐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紧密结合和有机统一,必然融合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是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结合体,但不是对它们的否定或者扬弃,而是对它们的显著创新。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的法治建设来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吸收了人类文明体系中目前处于最先进水平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和内容,把法治建设扩展到曾经长期被人类所忽视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现了法治建设在观念和领域上的重大突破。这种突破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而不断吸收时代的内涵趋于完善,同时也引导人们把对法治的关注从用以解决人类自身的问题扩大到解决人与客观世界的问题,提高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和期盼,便于法治在更深的层次上和更广的领域中为人类造福。尤其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客观法则的尊重和遵守,纠正了人们以自我为中心的任性和狂妄,运用法律的力量把人类引向融入自然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自然法则的遵守和尊重完全不同于西方自然法学所提倡的人类对自然法的敬畏,因为自然法学宣扬的自然法更多存在于主观臆造的层次,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遵循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经过实践最终认识到并被吸收到法律制度当中的真实存在的法则。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依据的法律和所采取的手段都属于实在法的范畴,是国家主观意志与自然客观规律的高度统一。另一方面,相对生态文明建设来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从法治的视角审视和评判生态文明建设,并借助于法治方式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必然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系统化。之前没有与法治建设融为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停留在小规模开展的探索阶段,所依靠的力量主要是政策的扶持、经济利益的引导以及人们内心朴素的道义观念,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非常棘手、不易解决,实施的力度和所取得的效果都不如人意。特别是在法治已经成为治理国家主要手段的现代社会,游离于法治之外的生态文明建设既不会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也难以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融入法治建设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获得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的支持,更是一种文明程度和发展层次的提升。因为在一个社会中能够被法律所调整并进入法治层面的,应当是具有普遍性并关乎人们重大利益的社会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某些调整方式一旦融入法治建设而上升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获得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高度关注,获得了在法治建设中全新的发展机遇,它将以崭新的姿态和面貌出现在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潮流中。
在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由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有机融合而形成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亮点和特色。我国虽然没有经过西方某些工业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因肆无忌惮地掠夺资源和破坏自然而导致的严重生态危机,但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长期以来,我国不少行业和领域的发展采取的基本上是粗放型的经营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说主要是依靠人口众多、资源充足、需求量大、市场广阔等优势而取得成功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在各个领域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为避免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我国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并逐渐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同的层次上,形成“五位一体”建设格局,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各项建设之中。在新常态的发展形势下,适度降低发展的数量要求,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我们必然的选择。同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实现良法善治是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长期共同追求的重要目标。法治强国,是指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尤其是法治化,使中国在制度文明上迈向制度软实力强国。”[17]把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融为一体,大力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些论述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宣言和纲领。在实践领域,随着《环境保护法》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诸多法律的全面修订和实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正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生态法治是一种法治过程,它是国家借助法制手段调节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生态关系以及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法治过程;它是法治理念渗透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体现。生态法治建设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容忽视的方面。”[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新常态的历史机遇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将综合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优势,成为我国制度软实力的重要增长点,带动人们在观念和行为方式上进一步转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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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王欢】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01,China)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have the same spiritual connotation, because their value pursuit are all the realization of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and the new rational concept as well as throughout.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s a most important content that enrich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because in the theory area,it renews the idea of the rule of law,thus the rule of law respects and obeys the objective rules all the more,and in the practical areas,it enhances the importance of ecological legal system and improves the quality of laws.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s the basic guarante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because in the idea area, itsetsuplegalthoughttosurveyandguidetheecologicalcivilizationconstruction,andinthelegalsystemarea,itestablishes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to rule and adjust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and in processes area,it deals with and solves problem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by legal methods.So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supplement each other and can not be separated,they integrate into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which is one of the highligh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ist cours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Thought of Rule of Law;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D922.6
A
1673―2391(2017)01―0082―08
2016-09-30
魏胜强(1976—),男,河南遂平人,郑州大学教授,郑州大学与黄河科技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生态法学。
2016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视域下的公民法治观念培养机制研究”(2016BFX019);2017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法官管理制度研究”(2017-ZZJH-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