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
摘 要: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愿意接受法院执行措施承诺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的制度,这种制度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现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运用的一种手段,这就督促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目前政策不够完善,相关立法不全面,导致在司法领域中有很多争议,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对策
强制执行力是公证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社会市场经济活动,减少因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和运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和实现稳定发展。
一、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多元化趋势逐渐明显,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院所承受的压力也成倍的增长,运用多元化的方法解决这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赋予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能够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它产生的法律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那么根据法律就会让他强制执行。这样既省去了走司法的繁琐程序,又降低了诉讼的成本,能够很快的解决纠纷,所以说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1.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司法价值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可以明确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他们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一方违反,可以凭借这份文书向法院提供申请强制执行,保障了自己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另外,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节约了诉讼成本,公证债权文书充分发挥了它的作用,也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
2.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社会价值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在金融领域更是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这种制度多用于银行、金融行业,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的稳定。
二、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
1.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的问题在各界已经争论了已久,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将抵押担保合同与双方合同包括在内,从双务合同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最后争论的结果就是没有将双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纳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最终导致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比较低,这使得我国长期以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都发展的比较缓慢。
2.公证机关不积极
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公证机关不够积极,例如某个公证处,他们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工作经历、公司、章程、曾用名、学位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公民死亡以及亲属关系等进行公证,对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并不是很积极,也很少将这种制度向外宣传,导致这种制度的执行受到限制。
3.签发执行证书缺乏“质证”程序
所谓缺乏“质证”程序就是指当债权人要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文书的时候,公证机关首先需要对债务人的违约情况进行核实,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现在的公证法和法规没有赋予债务人质证的权利,也没有赋予债务人相应的抗辩权,只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有权利提出异议。公证人员对于核实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是否核实以及如何核实都由公证机关进行选择。
4.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流程不规范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办理程序的流程不够规范,就比如许多公证人员只在公证书上表明这个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并没有债务人同意接受这份强制执行的承诺,忽视了债务人的异议权,因为多方申请人的利益不一致,在办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这样,由应该一一谈话进行笔录到几个人合录一份笔录,对于自然人来说,有时候申请的时候不仅需要当事人申请,还需要当事人的配偶一起申请,但实际中,往往只有申请双方同意,而忽略了申请人配偶的同意。
三、完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措施
1.适当放宽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改进,但是旧有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民事主体的需要,这就需要我国将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存在而且当事人又都同意的,同时法院也是可以操作的公证文书纳入到强制執行的范围中去,使得他们有法可依。
2.细化法院审查的标准,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的法律存在空缺,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审查形式和审查标准,对于审查形式来说,没有明确规定程序,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审查,法律中也没有做到细化,对于审查标准仅仅说明了当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时,法院可以不予以裁定,但是对于什么是错误,何种错误,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我国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案件的时候如果面临的风险较大,法院往往会以审查就结果不符而拒绝执行,这就使得强制执行文书难以执行。
3.明确执行证书办理程序中债务人“无疑义”的确认标准
当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以后,如果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法院需要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强制执行。这是为了防止强制执行公证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等情况,要求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进行再次确认,也是保证公证文书的公正性,也是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但在现实中,债务人违约后往往不愿意配合公证机关进行确认,这就使得公证文书再次确认难以进行,这就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公证机关有权力通过取证对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确认。
4.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对诉权的排斥效果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强制执行对当事人诉权有何影响做出明确的规定,《批复》中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仅仅是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诉讼进行了规定,对与债权债务明确,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完善法律到各个细节,防止漏洞的产生,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债权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
四、结语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将纠纷有效的解决,降低诉讼成本,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便是一种能够在事前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事后能够推动纠纷迅速解决的制度。保障了各个当事人的权益,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保障各主体之间的经济流转,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不断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我们目前应该完成的任务,以保障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我们不能够满足于现在的立法、司法的现状,应该加强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理论以及司法实务的研究,积极探索当前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推动该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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