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澜飚
【摘要】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满足了我国经济中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面对第三方支付虚拟化、自由化的监管难题,如何完善监管政策,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达到最佳平衡,就成为助力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传统金融监管 虚拟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从第三方支付的属性来看,互联网是其技术基础。互联网高度自由化、竞争化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的多变性、创新性和风险不确定性,与传统的金融体系文化必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在尽力避免行政抑制的同时,还需要具备迅速识别、控制新生金融风险的能力,需要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必然会呈现出一种动态和持续的路径,这种监管是在传统金融监管基础上构建的“互联网+监管”的重大监管创新,同时也是从可控试错逐步发展到及时纠偏的进程。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支付具有与传统金融体系所截然不同的虚拟化问题和自由化问题,这也恰恰是第三方支付监管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三方支付交易表现为电子化和虚拟化,会带来技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的问题
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表现为交易的电子化和虚拟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存储以及风险控制都呈现出“虚拟化”的趋势,如何在“虚拟化”的运作过程中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实现持续性和实质性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监管部门的难题。集中式的信息科技运营体系不再具有物理网点的布局,也就不再按照地域划分经营范围,传统按地域划分的监管体系需要寻求新的对应架构。虚拟化的运营管理和数据储存降低对人员的使用要求,传统实地检查和近距离监管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将更加重要,这需要寻求符合第三方支付特点的监管措施。
与传统金融监管相比,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内容更为丰富。以商业银行为例,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问题,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还需要监测客户资料的完整性、网络设备的安全性、资金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等新问题。由于这些交易都依赖于高科技技术,就要求监管者的知识体系以及素质相应提升,方能识别其中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虚拟化交易会带来信息技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行为完全通过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而计算机网络系统具有天然的缺陷,甚至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也会遭到拦截或者破坏。此外,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困难重重。面对海量的客户支付数据,在道德风险的驱使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将这些数据进行打包出售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商业活动。针对这些由虚拟化交易而衍生出的风险,监管部门亟待加强新的风险控制点以及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加以约束。
互联网金融“试错式”创新增加了监管难度
与传统金融业务不同的是,互联网产业从诞生之初就是以“试错式”创新为发展动力的。这种“试错式”创新可以表现为两个主要导向:一是对未尝试领域的充分尝试,在行业内尚未确立经验的领域成为首创者,从而获得先发优势;二是对“线下”已经确立的既有模式进行否定,将“线下”曾经认为不可行的模式在“线上”进行尝试,通过互联网将“不可能”变为“可能”。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意味着较传统金融模式需要承担更为激进的“创新”风险。
由于互联网创新往往具有更高的“成功”增值和溢价,因此互联网行业通常寄希望于提升自身的“创新风险”容忍度,掌握更多的“试错”可能性,虽然这增加“试错”成本,但如果实现了增值和溢价,则可以充分覆盖这些成本。各国政府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普遍持鼓励态度,使得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尺度把握较为困难。如果尺度太严,虽然能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可能会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情,阻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减缓本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反之如果监管的尺度过于宽松,又可能会加剧金融市场风险的积累,并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以及第三方支付领域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很有可能将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人民对金融监管部门的信心。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者需要积极平衡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建立起既适应第三方支付创新的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策略。
坚持创新与监管并举的原则,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首先,完善立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从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实践来看,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退出风险等,这些风险既可能直接来源于如伪卡欺诈、洗钱等层面,也会由诸如行业、社会信誉下降等方面派生。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这些特殊风险,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难以协调,因此法律法规的建设极为关键。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这十几年中,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在监管立法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欧盟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做法,重点考虑制定有关小额零售支付的法律条例,并明确各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在法律适用性方面做足功课,以减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冲突。除此之外,鉴于第三方支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广的覆盖面,单一部门的监管工作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央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信息共享也是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未来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
其次,强调创新与监管并举的原则。我国当前采用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在审慎性监管方面具有优势,但对支付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作用有限,且依赖行政手段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和发展。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需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第三方支付日益成为我国金融支付体系的核心,公开、公正的监管能够保证其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支付体系的整体效率。二是保证规范发展。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和发展,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备付金挪用、风控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和行业带来潜在风险。为此監管部门亟待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和服务,完成“在发展中逐步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长远目标。三是大力支持支付创新。和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支付清算机构相比较,第三方支付企业显然具有极强的创新动机和能力,能够适应市场多样化的产品服务需求。
再次,重视对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市场中企业的退出,关系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应当是监管的重点环节。监管机构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退出机制进行详尽的调研,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差异化的市场退出监管方针,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对行业以及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成为退出监管的核心目标,其监管重点应当关注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等。对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应当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始终,从监管机构接受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开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核查、非现场检查等措施,摸清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备付金的存量和增量信息。
最后,适当降低行业门槛,盘活备付金管理机制。我国当下监管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具有较高要求,过高的门槛不利于市场上中小型支付企业的进入,同时可能带来支付市场的垄断现象、降低市场效率。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采用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建议逐步建立起灵活高效的备付金管理机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的备付金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达到最佳平衡。
(作者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方兴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杨彪:《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与监管》,《中国金融》,2014年第2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