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远杰
1957年3月11日上午,在上海延安东路566号鑫利大楼 (新中国成立前称中南饭店,该地块现为海洋大厦) 底层的四明堂药酒局内,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事件,史称“四明堂”事件。被伤害者为该店私方经理陈济,伤人者是公方副经理蒋业伟。这本是一件极为普通的案件,但在当时却成为轰动上海乃至全国的事件。原因是1956年全国性的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即发生了因劳资纠纷而引发的血案,在当时那个法制不健全的时代,更是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氛围下,相关司法部门、上层领导、媒体、基层企业职工对此类案件存在不同的看法而导致小案件变为大事件。最终此事件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平息。但在“文革”中,此案又被旧事重提,许多当年与此事有关的人员再次被卷入政治漩涡,事件真相又一次被颠倒。下面我们来翻开历史记忆,还原“四明堂”事件的真实面貌。
起因
四明堂药酒局老板陈济,河南人,本是一个推着小车顶个大洋伞走街串巷的江湖医生,专卖各种自制的药酒、伤膏等。有了原始积累后,1935 年在上海北海路上,设立最早的四明堂药酒局,后搬迁至延安东路556号中南饭店街面房作为总店,北海路作为分店,后在芝罘路、北四川路等多处开设分店,上海解放前他把资产转移至香港开设四明堂药酒局,时局稳定后又返回上海。其较为著名的药酒是虎骨酒,最初在店堂内还养着真老虎,以表明其是真虎骨酒。
1948年陈济收了最后一位学徒工,这位学徒就是蒋业伟。解放后蒋业伟翻身感很强烈,加入了共青团,后又入了党,是组织上培养的重点对象。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四明堂药酒局成为黄浦区药材公司下属的公私合营企业。陈济为私方经理,蒋业伟为公方副经理。对这件事,陈济很不服帖,蒋原来是他的学徒工,现在变成了公方的领导,更想不通的是自己要服从他。两人虽然每天相处在一起,但感情并不融洽。
1952年“五反”时,蒋业伟曾检举过陈济的一笔账外资金,陈济的媳妇和陈济发生诉讼纠纷,陈又认为这件事是店内职工挑拨出来的,心中很有怨气。公私合营以后,店里的一个烧饭女工转为正式从业人员,定薪为每月30元,这件事并未征得陈济的同意。陈济提出的四川北路分店的一位辅助劳动人员也应该把月薪从25元加到30元,却没有被批准。陈济认为这又是职工从中阻挠。合营以后,公方副经理蒋业伟提出实行签到制度、财务制度,无形中对陈济有了约束,因此更引起陈对蒋的不满。3月9日,陈因经常下午不到店,被区店找去谈了一次话,他觉得有人在背后说他坏话,破坏团结。当天回到店里,他向职工要求,请他们保证以后不向区店反映,职工不作声,陈济极为气愤。其实,陈济和蒋业伟之间的矛盾自“五反”以来就存在,工会和区店领导干部都知道,但蒋业伟屡次向区店反映,得到的回答只是笼统的几句:“团结、警惕。”直到事件发生之前,蒋业伟怕有意外事情会发生,曾经托故出去向派出所和区店联系,请他们派人来调解,结果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冲突
公方代表蒋业伟在学徒期间知道私方经理陈济曾持有过左轮手枪,1957年3月10日,为了防身需要他特地去剪刀店买了一把二十多厘米长、带木柄的水果刀,藏在身上。冲突发生在1957年3月11日上午,那天陈济心情很不好,情绪很不稳定,又见蒋业伟进进出出(去派出所和区店汇报陈济情况),脸色铁青地责问蒋业伟:“你到哪里去了?”责问的同时他将右手插入怀中,似乎要摸出什么东西来。蒋业伟立即紧张起来,急忙上前用手按住陈济的右手,不料陈济伸出左手一击,把蒋业伟的眼镜打落在地,并随即拉住蒋的胸口。
陈济平时也多次对蒋业伟讲:“老子年纪大,拼起来你不合算。”蒋业伟也因此时刻警惕陈济。当他看到陈济像要摸出什么东西时感到自己生命受到了威胁,于是抽手把藏在身边的水果刀拔出,此时站在一边看报的一位职工徐庆江,看到蒋业伟拔刀,上前从背后抱住了蒋业伟的腰部,混乱中蒋业伟手中的水果刀刺中了陈济的左手腕,伤口长约十二厘米,深约一至二毫米 (有医生的证明和法医鉴定)。陈济挣脱后,跑出店堂,在马路上大喊:“杀人了,救命啊!”顿时店门口聚来了大量人群,民警到场后,把动刀的蒋业伟带到公安分局,私方经理先前被家属带回了家,后也去了公安分局,询问后回了家,下午公方代表被区店经理保了出来。在保释期间,区店领导考虑到公方代表不能回原单位工作,决定暂时在公司行业工会工作。过了几天,区店领导要求动刀伤人者公方代表向私方代表认错,赔礼道歉。但伤人者公方代表始终面子上过不去,没有去当面道歉。
鸣放
此伤人事件发生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市区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去了解情况,但都没有作出处理。蒋业伟暂时在工会工作,陈济也不到店。四明堂药酒局形成无人领导的状态。两个人思想都想不通,更谈不上团结起来,发挥积极性。正在人们关心此事如何处理时,中铅一厂也发生了类似事件。
1957年5月18日, 上海市委就大鸣大放问题,召开党外民主人士宣传工作会议,副市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委荣毅仁到会,他就对党的工作提了六点意见,第六点谈了对“四明堂”事件的看法。现就当天 《新闻晚报》 刊登荣毅仁的讲话第六点摘录如下:
要发扬民主,必须维护法纪。我想以最近发生的事例说明,今年3月11日,延安东路“四明堂”药酒局发生了公方代表身藏利刀,拔刀刺伤私方人员的事件,闹到派出所,派出所要区店经理去,结果还是推给区店处理。从事情发生后到今天,公方经理仍旧在店里。这个事情,中共黄浦区委、黄浦区人委以及专业公司都是知道的,但一直未有处理。这是一个法纪问题,应当按法办事。
我作为工商联的负责人之一,因为脱离群众,在昨天才知道这件事,没能及早干预这件事情,感到非常惭愧。黄浦区副区长叶宝珊同志也是工商联的主任委员,也没有按照政策办事,这就难怪广大工商业者责备我们骨干分子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起作用。
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改正缺点,但对于违法乱纪的事情,就应该依法处理,如果不处理,要工商界鸣放,要发扬民主是有困难的。目前私方人员遭受挨打和辱骂的事件屡屡有发生,我建议柯书记和许建国副市长加以检查。能够解决的,要立刻解决。我重复一遍,要发扬民主,必须要维护法纪。
1957年5月18日起新闻媒体大量刊发了关于“四明堂”事件的评述和相关采访文章,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新闻晚报》 在5月18日至23日连续第一、第二版的文章主要标题是:“纸包不住火,有矛盾要处理”“四明堂公私经理积怨动武,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有关部门应以为训”“上海工商界人士在首都鸣放,公私双方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对四明堂事件、中铅一厂事件提出意见”“四明堂事件真相如何?本报发表当事人谈话笔录”“四明堂事件前后,本报当事人在公安局谈话笔录——答读者金巽等十三人对本报报道的责问”。《新民报·晚刊》5月22日第一版刊登了林放的随笔——《四明堂事件》,该文旗帜鲜明地指出:“四明堂”事件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民建杨锡三在北京民建中央召开座谈会上谈到“四明堂”事件时,提出“两个阶级在法律上不平等”的观点,在 《新闻日报》 和各地报纸刊登后,获得民建中央副主席胡子昂支持。
逮捕
1957年5月18日荣毅仁发言后,柯庆施把黄浦区委书记陆文才叫到后台,问他究竟是怎么回事,陆当时回答不出。回到区委后,陆即找了财贸部同志弄清楚了这一事件的真相。当天晚上,市委统战部的杜大公要陆陪同去见“四明堂”经理,因已深夜没有见到,第二天区的公检法部门传达了市公检法部门的意见,要逮捕蒋业伟。1957年5月22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已经市委柯、许书记 (许建国应为副市长)于5月21日同意立即逮捕。”区检察院即按批示执行。
因蒋业伟已经看到报纸新闻,他思想上有了准备,公安人员到行业工会去逮捕他的时候,他很镇定。
头一天蒋和刑事犯关押在同一个房间,第二天被换到和流氓阿飞盗窃犯关押在一起。当时有很多相识与不相识的人去看望他,有的还流下了眼泪,被害人私方经理陈济也去看了他,并对他说“看在师徒面上,希望不要法律处分”。但蒋拒绝了他,并感到很气愤,认为这是猫哭老鼠假慈悲,他们之间是两个阶级的关系,没有调和余地。当时新闻媒体报道了逮捕蒋业伟的消息后,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反响,许多基层单位、职工以个人或联合签名或集体名义向市区有关部门及媒体投寄抗议书,浙江、江苏也有来信,仅有少数表示赞同或要求进一步弄清事实。5月26日《新闻晚报》 报道:仅给本报写信写稿的就有365个单位和个人,还有许多来电和亲自到报社来的人。
审判
1957年6月3日下午,四明堂药酒局案件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蒋业伟的夫人通过别人的介绍,聘请了著名的李国机律师,因年轻的李国机律师刚开业不久,本不想做这一辩护人,后来在蒋业伟夫人痛哭着再三恳求下,甚至跪下,李国机律师才答应做辩护人。在庭审中李国机律师作了三千多字的长篇辩护词 (当时的许多报纸都作了全文刊登)。司法机关对该案件作了全面的分析。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犯罪。陈济也到场,法官询问他时,他要求法官不要追究蒋业伟法律责任。审问至下午六时结束,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行评议,评议后审判员宣布:“认为有一部分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以后再定期宣判。”后来区法院判定蒋业伟无罪释放。组织上给蒋业伟也安排了新的工作。“四明堂”案件,由此画上了句号。
蒙冤
“文革”爆发后的1967年,有人去北京上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专门给黄浦区革委会来函,要求对1957年发生的“四明堂”事件中受委屈处理的同志,经调查核实后,在运动后期处理。
中国药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公司,专门成立了“四明堂”事件专案调查组,还出版了内部资料《四明堂事件真相》 汇编。调查组对“四明堂”事件涉及到的人和事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蒋业伟本人写了一万多字的 《关于四明堂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 的回忆录。上面涉及到该事件的原市领导、民主党派领导、区领导等纷纷被逼写出违心的检讨,在批斗中被列为一大罪状——“对社会主义的猖狂进攻”。调查组还成立大批判联络组,对1957 年媒体刊登“四明堂”事件的文章,戴上政治色彩的帽子,逐篇进行歪曲评述印发。调查组的造反派利用“四明堂”事件大做文章,目的只有一个,打倒一大批老革命,因为“四明堂”事件对原告并没有判刑,不存在错案平反的问题。“文革”中以该事件为由头,使一大批实事求是的老革命和一大批敢于维护法纪的民主党派人士,蒙冤受屈。笔者认为,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用历史记忆回顾历史真相,有其重要意义。
(选自《世纪》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