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全
微信红包贿选危害不容小觑
文/张智全
背景:日前,浙江天台县查处了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自荐人戴某在微信群里发放60个总金额为100元的红包,为自己竞选拉票。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其自荐人资格也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2月20日《台州日报》)
近年来,每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之际,都不乏拉票贿选的恶劣行径,通过发放微信红包拉票的事件并不多见。戴某的行为,无疑让人们看到了某些贿选者拉票手法的花样翻新。尽管戴某只发放了100元红包,但其本质仍属拉票贿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实属咎由自取。
与此前发生的衡阳贿选、南充贿选和辽宁贿选等大案相比,戴某发放100元微信红包,可谓小之又小,似乎不值得一提。不少人也很可能因为金额数的微小,产生没有必要对此选严肃查处的认识误区。诚然,从微信红包金额来看,60个抢红包者平均每人还不到1.7元,确实不值一提。不过,要清楚地认识到,虽然戴某发放的微信红包金额不大,但在选举期间发红包,其目的不言而喻,它所破坏的,是正常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纪律和秩序,违背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公平正义原则,让选举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游戏,对其严肃查处,完全必要。
同时,更要清醒地意识到,“不虑于微终成患”。如果对通过发放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所谓小事不予重视,那么久而久之,这种微小的拉票贿选之风就会酿成大患。尤其是这种拉票贿选行为因为披上了微信红包的马甲,更具有隐蔽性,其恶劣影响和危害丝毫不亚于那些重大的拉票贿选事件。故此,在这种意义上,严肃查处这种微小金额拉票贿选行为,是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风清气正的题中之义。
为保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能正常进行,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对贿选的具体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民政部曾在2005年印发了《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规定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舞弊行为,应认定为贿选情形,并规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从重处罚戴某发微信红包拉票的贿选行为,于法有据。
在我国,村级自治组织是最基层的社会治理机构,公平公正选举村级组织负责人,对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意义重大。戴某通过发放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拉票贿选,虽然案值不大,但也足以令人警醒。在社交媒体日益渗透的今天,如何防范借发微信红包之名而行贿选之实的行为,显然是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也要畅通民众监督举报渠道,肃清贿选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