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萌
第四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暨“司法改革的总结与瞻望”论坛在山西召开
文/胡萌
导 读
7月8日,第四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山西师范大学举办,论坛以“司法改革经验总结与瞻望”为主题,与会代表们积极参与司法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围绕司法改革的经验总结、目标、重点及未来展望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研讨。
2017年7月8日,由华 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办,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承办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学论坛暨“司法改革的总结与瞻望”在山西省临汾市隆重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协等机构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领导近200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迎难而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改“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此值本轮司法改革的决战之年,借由第四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平台,聚集司法实务部门领导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共同交流对本轮改革成果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认识,总结经验教训,瞻望未来改革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中华司法鼻祖皋陶的出生地、中华司法的渊源地临汾召开此次论坛,也承接了非凡的历史意义。
本轮司法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带动下的司法改革的延续,对于本轮改革的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将其概括为“三位一体”的改革。改革中的“三位”是指:第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去地方化,理论前提是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只有在中央的推动下才能完成人财物等管理方面的改革。第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这一改革以去行政化为目标,通过明确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及扁平化管理,消除院、庭长过度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框架,从而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孙院长强调,“审判中心”并非简单的“法院中心”,而是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让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律和法庭的检验。“三位一体”中的“一体”即是指上述改革举措均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目标。
(一)本轮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
从总体上看,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积极配合改革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就。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卫建国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在国家治理方式上历来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建设的成效十分显著。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出台了123个司法改革文件,完成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确定的18项改革任务。在改革的过程中,尽管存在冤错案件等棘手问题,但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仍铿锵有力,这与司法践行者与理论研究者的努力与贡献不无关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对司法改革的成果作了四点总结:第一,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明显提高;第二,社会对司法解决纠纷的认可度有较大提高;第三,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有一定的提升;第四,司法代表国家对外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明显增强。
同时,改革试点的意义在于,以中央政策为指导纲要,结合地方实际探索适合地方改革模式,让改革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明对山西省法院的改革成就和改革思路进行了总结:司法改革后,山西省员额法官有3037名,去年收案44万件,审判执行各项工作运行呈现良好态势。司法改革全面推开后,对于如何加强配套建设和审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效率,山西省高院系统研究部署了全省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其中,树立新的理念、构建新体系、实现新发展,是山西省提高审判管理质效的总提纲;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规范促进与保障服务并重,完善各项审理制度以符合司法规律,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保障作用,是提高审判管理质效的关键。
(二)改革的遗留问题与新生问题
改革在解决固有问题上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改革成效不显著之处,甚至难以避免新问题的产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叶扬认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经过近三年的试点,改革似乎并非想象中顺利,改革措施受阻反映出各项措施的具体推行仍需经过严密的布局和论证。她介绍了江西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和推进情况,并以Y县法院的法官员额情况作为考察对象,对法官遴选进行样本研究,并分析了推行员额制改革后对相关人员的影响,提出在科学测量法官工作量确立员额制比例、建立统一途径的法官入额考核标准、实行入额法官动态管理体系、合理安排未入额法官的分流方面仍有改革空间。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胡萌在其报告中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至今,对法官追责程序未有涉及,尤其是中立的追责主体、公正的责任认定标准、正当化的追责程序尚无具体建构,对于法官的追责仍然是话语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宋大琦对以增加行政级别的方式去行政化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为了将法官留在法院而设置更多部门和行政级别,同时用减少法官员额的方法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改革成效不免会打折扣。重庆民族研究院研究员葛天博认为,目前改革仍有以下问题尚待解决:第一,国家安全与个案正义的问题;第二,国家的总体性建设与地方法院实践的矛盾;第三,绝对的程序和结果的正义之间的平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振勇提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关键在于个案的公正审理。目前改革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程度有限,仍然有更长的路要走;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理由相信司法公信力的问题终会得到妥善解决。
从实务部门的司法实践来看,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院长段卫东在其报告中提出了基层法院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问题。从案件统计数量来说,近三年来案件数量翻了一番;而从法院编制来看,曲周县法院在员额制改革后编制从66减少至23人,案件压力十分大。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来看,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民事纠纷案件十分棘手,矛盾也容易激化。二是审判责任问题。审判权虽已下放,但出于对自身能力的不自信,以及信访责任、人身威胁等原因,使得一些审判人员不敢自己独立审判。三是辅助人员和书记员人手严重不足,只得向信息化要力量。四是执行难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的难度可能是加倍的,尤其是农村执行财产难以查找,甚至执行人下落难寻。以上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在将来的改革中思考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为问题的解决寻找制度化路径。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焦成千也对本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第一,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矛盾。中央宏观推动力度不够,如人、财、物由省统管的问题。第二,学界和实务界的矛盾。第三,理想与利益的矛盾。利益决定行为,但人的行为还受自身理念的支配,因此改革的思想和理念十分重要。第四,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改革在某些领域存在理想化,缺乏立足现实的改革方式。孙万胜主任将本轮改革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五点:首先,司法改革在目标方面缺少对近期特别是阶段性目标的具体化;其次,司法改革一开始铺面太宽,重点不突出,导致今天的改革成果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再次,有些制度改革由于缺少配套措施而终未达致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了负效应;又次,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改革不应由法院、检察院自身主导;最后,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在很多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沟通交流不充分。
第四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主题为“司法改革的总结与瞻望”,论坛分开幕式、征文颁奖、主旨报告、主题研讨、闭幕式等六个环节进行。开幕式首先由山西师范大学校长卫建国致欢迎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分别致辞。
当下,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对腐败案件的处理模式成为吸睛热点。监察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而对传统的治国理政之道进行回顾与思考对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这一改革也对司法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程序的相互衔接和法治化建构问题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
在古代,监察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及官僚制度相互融合,形成了官僚行政监察体系。这一制度的生命力曾十分顽强,但也不免走向衰落,其中不乏可引以为鉴之处。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常冰霞在论坛上汇报了其对于清代官僚行政监察体系的研究。她提出,为了获取更多的政治信息以监察百官、整饬吏治,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不同的举措。无论是对明代科道风闻奏事权的继承,还是康雍时期密折制度的确立与引入,甚至嘉庆时期的广开言路与开禁京控,均是统治者为了获取政治信息而采取的手段与措施。虽然统治者在信息控制问题的努力对监察百官、调控官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制度设计的漏洞以及实施者的良莠不齐、别有所图,却很难弥补监察体系弱化对专制权力制衡的不足。清代统治者在信息渠道选择上的不断转换,虽然会因专制权力的介入在行政监察层面取得临时性成功,但当采取的措施因实施之日久而再次引发弊政时,除了弃而不用外似乎别无他法。
回到当下,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理性认识程度决定着改革成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改革,不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应将监察制度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而非诉讼的轨道。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郭相宏在其报告中提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改革法治化应当关注的问题。他指出,监察委员会有3项职权并可采取12项措施,将其与行政诉讼法律文本进行比较,可以看到有些职权和措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直接依据,学理上也无法律定性。从权力的行使来看,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如何界定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此外,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能否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发挥是否会对其产生阻碍影响,也是未来改革应当关注的重点。
监察体制改革两个“全面覆盖”的影响力也波及司法体制,尤其在职能分工和程序衔接方面,应当置于法律正当程序的视野下进行审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胡萌在其报告中提出,作为国家防腐败机构的监察委员会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共同构成了保障廉政司法的主体,二者势必要共享对法官的追责权力。值得警惕的是,管辖领域的重叠以及主体职能的共享容易产生权力行使中的避重就轻和责任推诿;因此,职责明晰与合理衔接在追责程序的法治化构建中尤为重要。应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分析固有追责模式弊端,从追责主体、事由和程序三个方面探索追责程序的法治化构建,在有效监督、责任追究和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间谋求平衡。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杨海强提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制度改革需要考虑以下问题: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及其检察权的权力属性问题、监察委员会改革对检察一体的原则的影响问题、监察委员会改革背景下如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问题、监察委员会改革对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影响问题、监察委员会改革背景下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如何改革问题等。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周海源提出,1982年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设置;结合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第129条规定的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不能析出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权”。因此,行政公益诉权不应包含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力,这是监察机关(改革后的监察委)的固有职权;在此基础上,行政公益诉权应由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为独立职权。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功能,实践中应建立监察与检察的双向衔接机制,扩展可诉事项范围,立法也应进一步减少对检察机关诉前程序裁量的限制。
除了上述对监察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的理论探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高级合伙人许明霞汇报了其在工作实务中处理的山西省太原市监委会审查的第一案,并对该案所呈现的特点进行了概括。第一,该案体现了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联合办案的优势。第二,处置特别迅速而且全面。第三,法律文书十分规范。许明霞律师特别回复了郭相宏院长所提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可否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问题,她指出,在其所处理的案件中,太原市监委会对行贿人决定实施技术侦查,并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也会愈加强烈,司法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的成绩永远代表着过去,但已有改革成果和法律各界对进行中的改革试点问题的紧密关注和热烈讨论,都预示着未来的改革之路虽有艰难险阻,但更会有突破与前进。与会嘉宾在聚焦当前改革经验总结的同时,也对未来的改革之路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观点。
在实务界,孙万胜主任认为,在今后的改革进程中,应提高司法改革的层级,由国家主导,各地方部门统一配合实施;抓住主要矛盾,下功夫解决重点问题;在重要问题上达成社会共识后再着手改革。孙海龙院长指出,本轮改革采用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先行试点与普遍推开相结合、改革内容和形式与信息化相结合这三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改革不应以利益为驱动,而应以思想为驱动,需要理想、知识与逻辑作支撑。司法改革永远在路上,未来的改革需要耐心,也需要恒心,更需要信心。
在理论界,郭华教授提出,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规律,而司法规律应该是中国是的规律,不应以他国制度为标尺来衡量中国的问题;同时,应当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改革动因,以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重要评价标准。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白平则认为,司法权应更好地体现人民性,一是要扩大公民在司法中的参与范围,二是要在判决中吸收民心民意,更多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提出,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与法官能力不自信有着密切关系,司法改革也应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知识、能力和人格应成为挑选员额法官的重要标准;司法改革在今后的推进不应只有一种声音、一个模式,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应发挥其具体而独特的作用。
第四届司法学论坛最后由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崔永东教授作了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论坛在山西临汾成功举办既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历史意义。崔永东教授将本轮司法改革的成就与亮点总结为:淡化了“行政化”,弱化了“地方化”,促进了“职业化”,提高了“透明度”。在对今后司法改革的展望中,崔永东教授提出:第一,去行政化应进一步增强。第二,应从根本上抑制地方化,尤其是人、财、物应归中央统管。第三,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力度,强化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关系。第四,应进一步重视司法改革的配套改革,如应发挥社会司法在解决基层纠纷中对国家司法的填补与支撑作用;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以“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为原则,提高司法效率,最终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