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价值的主体性

2017-02-10 19:04任帅军
理论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价值

摘要:实现人权价值的主体性,是把握世界人权发展史的一条主线。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人权价值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从作为主体的个体价值到作为主体的社会价值,再从国家层面到国际层面对作为主体的人权价值保障的过程。在人权价值发展史上,由于对“人”的理解不同,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大国固执于个人自由主义的价值表达,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社会发展价值的表达,导致了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的冲突。中国人权价值在对世界人权价值发展史中三个基本问题反思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取向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相结合的人权价值新类型。这种自觉的构建活动在彰显人权价值主体性的同时,使中国人权价值为世界人权价值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世界人权发展史;人权价值;个人价值;社会价值;中国人权价值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1-0055-06

阿来认为,“权利观念的最高体现是人权”。[1]从世界眼光来看,人权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思想和理念。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一直被视为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作为二战最重要成果之一的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广泛认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东欧剧变,更使人权问题取代了东西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和军事武装对立,成为前所未有的世界性问题。在今天,任何国家都不能断然否定人权。维护人权已经成为尊重和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价值的共识理念。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追求经济增长就不如以往那么迫切,而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人权价值的关注反而会日益增强。人权价值就是能反映作为主体的人在全面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价值取向。[2]在人的基本权利价值的需要和满足过程中,权利价值的最高体现就是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反映了作为主体的人,能根据自己的主体意识来决定自己的生存方式和存在价值。人权价值的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的人,通过自觉发挥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实现自己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和存在价值。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存在于人类自身的人权价值,如何实现人权价值的主体性,是把握世界人权发展史的一条主线。

一、历史进程中的人权价值及其主体属性

人权价值的观念最早发源于近代欧洲的自然权利思想。“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为了限制国家及国家之间对个人的暴力行为,将个人视为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存在主体,通过市民法的国内模式思考国家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思维模式虽使国家主权绝对化,却承认主权国家对人权价值的绝对保障,至今在处理人权问题时依然具有普遍性。那么,国家为什么要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就是个人通过行使自然权利而缔结的政治性组织,这是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也是支撑建立近代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基本理论。之后的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卢梭、沃尔夫等人,把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然权利发展成为探索实现人权价值的思想框架,致力于通过作为主体的个人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来实现人权价值。

近代的人权价值是从自然权利中引申出来的,通过个人享有和行使自然权利而得以体现。19世纪,人们开始在实在法的意义上关注自然权利。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就认为,法律赋予的权利是通过民族历史的发展而形成的。国家只不过被认定为是通过民法等实在法律的实施,保障人们权利的抽象法律人格。这样,对人权价值的维护就由自然权利转变为国家义务的形式。这种重新建构的人权理论集中体现在1933年的《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中。为了维护主权国家作为保障人权的独立法律资格,该公约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他国内政或外交事务”。于是,人权价值的保护主体就由个人主体扩大到了国家主体的形式。

受国家主体保护的具体人权价值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显著的不同。前者以自由权体现的价值为人权价值的核心,后者侧重于强调社会权利体现的人权价值。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将个人的自由价值等同于人权价值的一般,从而实际上将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所体现的权利和价值排除在人权价值之外。他们认为,人权问题主要涉及个人的自由、安全和财产等方面,因社会经济原因而产生的贫困、饥饿、环保和发展等问题,应归之于社会结构、制度和政策的原因,很少视之为是人权问题。不管是美国的《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还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都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价值及其相关权利为主要目的。二战以后,旧殖民地纷纷独立为发展中国家,并成为联合国的多数成员。这些亚非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普遍面临着落后状态下的贫困和饥饿等问题。对于濒临饥饿死亡的人而言,主张自由有多少价值呢?基于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价值才是最大的人权价值。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价值的新主张。他们强调,自由价值只有在有效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价值的基础上才具有重要意义。西方发达国家虽仍强调自由在人权中的重要地位,也逐渐认识到了在社会权利中积极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就是这一时期克服自由权中心主义的产物。它表明,自由等人权价值的实现需要有国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积极政策,从而就在实际上扩大了人权价值的范围。

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宣言》(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人权价值作为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心事项,由国内层面上升到了国际层面。该宣言第1项规定: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第一性责任;第4项规定: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联合国的优先事项,是国际社会正当的关心事项;第10项规定:发展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发展的中心主体是人;第12项规定:世界人权会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呼吁国际社会努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债务负担;第14、15项规定:消除极端贫困和废除歧视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和任务。该宣言不仅使人权价值具有了国际公共价值的性质,还使发展价值作为人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更使人权价值及其保障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正当关心事项,建立起了监督和纠正一国侵犯人权的国际制衡力量。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委员会、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都是受理和制裁侵犯人权的重要国际组织。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人权价值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从作为主体的个体价值到作为主体的社会价值,再从国家层面到国际层面对作为主体的人权价值保障的过程。历史进程中的人权价值发展史告诉我们,人权价值的享有主体是没有任何限定的自然人。自然人生活在国家形态中就变成社会人,个人的自然权利就通过社会权利体现出来,个人的人权价值就扩展为社会的人权价值。国家通过保护体现为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人权价值,从而成为正当性的国际社会主体。如果一国侵犯了人权价值,那么所受到的侵害就不仅仅是个别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更是被普遍认可的国际公共价值。也就是说,人权价值具有作为主体的人所应享有人的价值的主体属性,这是人权价值能被广泛接受的根本依据。

人权价值的主体性有两个基本价值诉求:第一,人权价值是人的主体价值表达。人作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主体,具有认识自我价值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动物只能对自身生存作出条件反射,而人却能将自身生存置于理性的创造性活动当中。人的理性创造性活动集中体现为,人不仅把自身作为自然人而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和个体价值,而且把自身作为社会人而主张人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价值。人权价值就是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抽象统一 。只有人才能作为主体,通过主体意识表达人的主体价值。人权价值就是人的主体价值的典型表达。从作为主体的个人价值到作为主体的社会价值,再从国家层面到国际层面对作为主体的人权价值的保障,人权价值发展史清晰地描述了人的主体价值的历史发展过程。

第二,人权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符号。人是能创造价值的理性动物,也是自身就具有价值的符号动物。只有人才能把自身的主体意识转化为有意义的价值符号,进而通过人的主体价值符号——人权价值——的表达,生活在人自身创造价值的符号活动之中,而不会被动接受外在世界直接给予的客观限定。不管是作为主体的个人主张个体价值,还是作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主张社会价值,抑或作为主体的国际社会主张人的正当性价值,都可以从主体价值符号的视角理解为,是人权价值发展史过程中的阶段性价值符号。人类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权价值的过程,就是在物理形态世界中创造人的价值形态世界的过程。人类总是生活在价值形态世界当中,用自身创造的人权价值符号衡量生活的正当性,进而积极追求有意义的价值生活方式。因此对人而言,将必须的正当性的主体价值视为人权价值,并朝着实现人权价值的方向而努力,就具有极为广泛的吸引力。

二、人权价值发展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人权价值中的“人”既指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又指作为具体概念的个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作为集合概念的复数形式来理解时,是指社会主体中的现实的人。马克思在德文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使用了“diewirklichen individuen”(“en”表示复数)来表达人民的概念。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又必须放到现实中具体的个人层面,才能真正把握社会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的展开过程。人权价值发展史告诉我们,由于对“人”的理解不同,或者固执于个人中心主义的价值表达,或者仅强调社会发展价值的表达,导致了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形式的内在实质是人权主体的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的冲突。从普遍与特殊的角度来看,就是人权主体的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的冲突。

1.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人权价值的主体性强调既要实现作为个人主体的价值,又要实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如果只从个人主体的逻辑来理解人权价值,就会只强调个人价值的重要性,美国对人权价值采取的个人中心主义观就是典型。如果只从社会主体的逻辑来理解人权价值,又会只强调社会集体价值的重要性,导致“整体主义”观念下独裁与专制的横行。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不仅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引起过激烈争论,而且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有广泛的探讨。尤其是在美苏争霸的特殊历史时期,这种冲突走向了两极对立的局面。

个人价值是人权价值的初期形态。社会契约学说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引导国家设立的基本概念。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有效保障个人价值的实现。霍布斯认为,个人为了在自然状态中生存下去,存在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3]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则而订立了国家契约,从而将自然状态的人变成政治状态的人,以国家的形式保护个人价值。洛克在《政府论》中主张公民社会应当保证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可见他把生命价值、自由价值和财产价值视为最为重要的个人价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更是主张“每一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4]的“天赋人权”思想。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政治学说都含有对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肯定。他们是从个人应享有权利价值的观念引申出了国家的观念,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保障个人价值的典型代表。

这些人权学说充分体现在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建国宣言当中。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了“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宣言表明,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是成立国家的出发点,国家仅须为个人实现这些权利和价值提供必要的保护,而不必采取其他任何积极行动。美国就是践行个人中心主义的典型国家,至今没有加入体现社会集体价值的《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社会价值作为人权价值的形态,是伴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登上世界历史舞台的进程而出场的。这些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并在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普遍面临着解决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落后的问题。这些国家的人权因国内的经济落后、政治不稳定、社会动荡、国际关系紧张等原因而处于不能有效保障的落后状况。面对国内由于经济发展不起来而产生的饥饿、贫困等问题,面对因社会文化观念的落后而产生的社会性歧视、压制和暴力等问题,如果仅仅把“人权=个人权利”,就会有意识地忽视掉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应享有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文化权利等集体性权利。恰恰是在对这些集体性权利的主张中,这些发展中国家才在国际社会发出了自己的人权声音,使得作为集体人权主张的社会价值被纳入到世界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

人权主体的社会价值集中体现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当中。该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侵犯人权的案例,就是因为国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普遍落后造成的。当他们意识到通过发展本国经济就能有效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时,就会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建立尊重发展中国家社会权利的新型人权公约。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这些主张是一国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面对这种冲突,发展中国家作为保护国内人权的国家主体,质疑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个人中心主义的虚假性,认为他们所主张的人权价值仅仅承认“白人、男性、有产者、基督教徒、欧美出身者”的个人价值,而把“少数民族、妇女、处于农奴或奴隶地位的人们、土著人等”[5]227-232排除在外。发展中国家通过主张人权的社会价值,不仅要打破受集团性和构造性压迫的国际经济政治旧秩序,而且把国内个人对人权价值的主张置于相同人权价值的社会集体主张当中,更有利于人权价值的有效保障。

2.人权主体的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的冲突。人权价值的主体性既指向对主体自由价值的实现,又指向对主体发展价值的实现。如果只强调自由逻辑,把人权价值等同于人的自由价值,那么就会陷入自由权中心主义的泥淖。如果只从发展逻辑来理解人权价值,又会只强调发展价值的重要性,甚至不惜以(经济)发展的借口损害人类生存环境,又走向了片面发展的极端道路。人权主体的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的冲突,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问题。

资本主义文明正处于上升的那段历史时期,自由价值就作为最重要的人权价值,在弘扬人的主体性方面具有世界意义。资产阶级思想家用自由价值反对当时在哲学和政治领域的中世纪思想。中世纪通过教会与世俗王权的结合维护各君主国的独裁统治。中世纪向近代资本主义文明转向的第一个缺口是由基督新教打开的。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基督新教通过承认人们有与上帝直接交流的意志自由,并在尘世努力进行勤勉的经济生产活动,从而在为上帝增添荣耀中获得自我救赎。[6]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由主张试图调和宗教信仰和有道德的生活方式,解决人们从精神上摆脱教会控制后遗留的社会问题。紧接着,资产阶级思想家就树立起“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旗帜,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等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继续推进资本主义自由学说的研究;而在社会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等)通过资本主义自由理论的研究,鼓励本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价值,在资本主义文明向全世界扩张的进程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以至于一说起资本主义的价值,就无意识地将“自由价值=资本主义价值”。

发展价值作为人权价值的重要形态,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欧美资本主义以自由价值为中心的人权价值的质疑。在二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常以国际社会的“人道卫士”自居,在全世界打着“人权”的旗号,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受迫害者”获得“自由”,但其实质是干涉这些国家的内政外交,实施世界霸权主义的政策。这些发展中国家对所谓的“人权”有不同的理解。他们认为,从殖民地统治下获得的民族自决权、从社会普遍贫困状态下获得经济发展的权利、从国际国内发展不均衡的格局中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从环境污染状况下获得绿色发展的权利、从资本主义文明占统治地位的世界中获得包容广大发展中国家文明的权利,才是在国内最有正当性也是最为迫切的人权需求。在占世界绝大多数人口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世界人权价值经历了从自由价值向发展价值的历史变迁。这一时期的国际人权公约,就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实现国内社会发展的价值诉求。联合国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写道:“每一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该宣言明确规定发展是人权,发展权属于所有人。这种宣示发展价值是人权价值的做法,为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实现社会发展来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国际支持。

马克思主义是追求彻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学说,对于解决人权主体的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的冲突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7]他是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入手来解决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发展相互促进并相辅相成。在《共产党宣言》中,他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他既从社会发展入手解决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问题,又把人的解放与人的发展看成是与实现社会发展的同一个过程。这种在社会发展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学说,被二战后的社会主义阵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在这一时期的国际社会上,发展权也被许多发达国家视为重要的人权概念。北欧和西欧各国,尤其以德国宪法理论为典型代表,不仅阐述了作为自由权的人权,而且也重视作为发展权的人权对实现人的价值的重要性。在之后的世界人权发展运动中,发展价值就作为国际主流价值,成为被广泛认可的全人类价值。

3.人权主体的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的冲突。人权价值的主体性既要实现作为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又要实现人权主体的自由价值和发展价值。无论是只强调个人价值或社会价值,抑或只强调自由价值或发展价值,都会导致对人权价值的片面、孤立和静止的理解。这是因为对于全面实现人权价值而言,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自由价值和发展价值都可以相互作为普遍价值和特殊价值而相辅相成地存在。脱离或偏重于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权价值,都会导致人权主体的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

在人权发展的初期阶段,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一直把“人权=个人的权利”“人权=自由权”。这种认识路径是把个人价值和自由价值作为人权价值要实现的普遍价值,而把人的其他价值作为实现这个普遍价值的特殊手段。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研究者不仅主张真正的人权就是以公民个人的自由权为核心的,被建国宣言和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性权利;而且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都必须限于政府对个人自由权的侵犯,所谓的社会权利只不过是作为人权问题的附带性问题来看待和解决的。大沼保昭就曾指出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在人权专家之间,人权问题首先是政治犯的处刑或酷刑、以报道自由为代表的表现自由的弹压等政府对自由权侵害的问题,而不是因绝对贫困造成的饥饿或医院不足造成的死亡、疾病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后者属于经济、社会构造和政策问题,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人道问题,很少被认为是人权问题。”[5]201

二战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人权的认识。因为这些发达国家在自己的人权主张被实行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在国内从未停止过对劳动者的阶级剥削,在国际上从未间断过对殖民地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正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人权,资本主义才迅速积累起大量财富,成就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在20世纪末,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大国经过经济上的充分发展后,开始将个人的自由等人权价值强行向全世界推广。与此同时,对于亚非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何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发展权,是比关注个人的自由权更为重要的优先事项。他们把人权主体的社会价值和发展价值作为普遍价值,来致力于加速国家的现代化历史进程。通过增强本国的物质经济基础,这些国家曾有效缓解了国内的贫穷、饥饿和落后问题。但是,他们中许多又陷入了片面强调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怪圈,导致国内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人民的精神发展和政治发展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问题,等等。肖巍认为,“早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就注意到如果经济增长没有增加就业机会(‘无工作的增长)、没有政治参与能力(‘无声的增长)、没有文化根基(‘无根的增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无情的增长)、环境恶化(‘无未来的增长),就是‘有增长而无发展。”[9]

可见,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把人权主体的个人价值、社会价值、自由价值和发展价值中的任何一种具体价值只当作普遍价值或特殊价值,都会导致这些价值之间的内在紧张和冲突。在人权价值普遍化的历史进程中,既要防止欧美国家通过人权问题干涉落后国家的内政外交,又要防止一些发展中国家因社会政策和经济改革的失败而造成的国内贫困和饥饿等问题,更要防止少数极权国家动用军队镇压迫害人民的情况。只有辩证而全面地把握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才能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三、中国人权价值中的主体性

中国人权价值是中国在价值实践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作为当家作主的国家主人对多样性基本价值的要求。中国人权价值既不同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价值——在个体层面滑入个人中心主义的泥淖,又不同于国际上某些人权机构的人权价值主张——用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性干涉别国内政外交,也不同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价值——具有明显的西方人权价值色彩。中国人权价值既包容世界人权价值发展史中的优秀价值成果,摒弃了其中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价值取向,更建设性地将其中的优秀价值成果吸收和移植到中国人权价值的建设过程中来。中国人权价值在对世界人权价值发展史中三个基本问题反思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取向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相结合的人权价值新类型。这种自觉的构建活动在彰显人权价值人民主体性的同时,使中国人权价值能为世界人权价值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人权价值是中国价值实践的演进结果。在近代中国,人权价值总是与实现主体性的历史任务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一直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式来体现人民的主体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双重压迫下,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就是人民对主体性的迫切要求。当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时,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真正实现了人民的当家作主。此时的人权价值是以实现国家独立的集体价值形式(或国家自由的价值表达)体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又带领人民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探索时期。此时的人权价值是以发展价值的形式出现的,强调通过国家的发展和强大来保障人权价值。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共产党将经济建设确立为国家的中心任务,从而带领人民步入了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现代化道路。此时的人权价值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个人价值、社会价值、自由价值和发展价值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相互激荡。这些具体的人权价值到底谁更重要,只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中才能找到答案。在当下,中华民族正处于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上,中国人权价值就以民族复兴的集体价值取向和人民幸福的个人价值取向的结合形式,向全世界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中国人权价值并不刻意代表世界人权价值的制高点,而是主张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价值要求。人权主体的价值冲突表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人权价值是具有唯一普遍性的。只有在尊重世界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人权价值体系,才能使人权价值观念深入人心。那种不考虑具体国情和当地文化,而打着人权旗帜强行推广西方价值观念的做法,必须予以重新认识。在不同的人类文化当中,人权价值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中国人权价值需要放到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予以审视,才能把握其具体的价值诉求。中国人权价值是建立在对抗西方列强入侵的时代背景下。在寻求救亡图存的道路中,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面对国家旧体制的衰败,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在消除社会贫穷、实现两性平等、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全民小康等方面做出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这些重要事件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要贡献。从一个积贫积弱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国;从拥有世界最多贫困人口的“差等生”,到成为世界上对外援助的贡献国;从世界上的经济落后国家,到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到全球气候问题的领导者,中国不仅解决了世界上最多人口的温饱和贫困问题,还带领他们正走在全面富裕小康生活的道路上。中国人权价值摒弃了西方某些国家仅把人权价值当成抽象空洞口号的做法,通过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生活水平,不断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价值需求,来建立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价值。因此,中国人权价值就是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价值的统一,这是中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要求。

中国人权价值并不排斥其他人权声音,而是主张全人类拥有共同的人权价值。这是由中国人权价值的主体性决定的。在人权领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声音的影响极强,并在美国人权价值的“普世”潮流下,形成了国际人权标准的“欧美中心主义”。然而,这种人权价值并不符合占世界总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对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的现实人权要求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只是耍嘴皮子抽象地喊着人权价值的空洞口号,甚至打着人权的幌子强行干涉中国的内政外交。与此同时,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现代化发展的道路上努力提升和发展人权价值,而且还要防止别有用心的国家拿人权寻找干涉的借口。这表明,中国并不否认全人类拥有共同的人权价值,但是坚决反对拿人权来干涉他国内政外交。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9月28日,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并作了《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些具体的人权价值不仅表达了中国人权价值的内在追求,更是对全人类共同人权价值的肯定。

中国人权价值还主张世界多元人权价值的相互包容。在当今世界,人权价值已经成为现代人维护和实现人类基本价值的防卫手段。不管是生活在哪种文明形态当中,如果没有对人权价值的基本保障,文明形态就会失去存在下去的基本价值。这也是不同文明之间能够相互包容的根本原因。不同文明通过不同的价值体系承认人权价值,并在相互批判、借鉴和吸收的过程中,逐渐缩小存在的文明差异。中国人权价值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吸收不同文明实现人的主体性的优秀成果,寻求与世界人权文明相容的价值内容,进而不断更新自身的人权价值理念,推进与不同价值理念不间断的沟通相容过程。具体说来,中国人权价值在包容和吸收世界多元人权价值的同时,既主张对个人价值的实现,又着力克服对个人中心主义的崇拜;既主张对社会价值的实现,又着力避免陷入“整体主义”的泥淖;既主张对自由价值的实现,又着力克服对自由主义崇拜的倾向;既主张对发展价值的实现,又着力避免陷入片面发展的漩涡。这样,中国人权价值就能在符合自身国情的情况下,将人权价值的思想理念融入到中国现实的文化、伦理、宗教和价值观念当中,从而使实现人权价值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保障自身价值的基本思维方式。

应当强调的是,在现阶段,以个案形式出现的保障人权价值的呼声,充分体现了人的主体性要求,具有进步的价值符号效应。中国存在的人权价值的侵犯往往是在个案中,主要以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侵犯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司法权对人权价值的侵犯为例,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徇私枉法办关系案、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行为等现象。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的这些违法行为,势必存在着侵犯人权价值的情况。与之相反的是,如果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就实现了人权价值的主体性要求。尤其是在社会极为关注和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中,司法机关对人权价值的保障更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符号示范效应。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孙志刚案、张辉和张高平叔侄案,到唐慧案、呼格吉勒图案,每一起案件对于众多诉讼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但对于当事人人权价值的保障来说,却意味着100%的不公平和不正义。这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提出了如何在行使司法权时有效维护人权价值的要求。在当下,公权力普遍处于强势一方,如何确保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权价值,既是人的主体性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人权价值的迫切要求。

注释:

①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权价值不等于人类价值,而是外延小于后者的具有公共性的人类共同价值。人类的许多价值无法包括,甚至无法还原或缩减为人权价值。例如,“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当中个体自我实现需要的价值,就超出了人权价值的适用范围,并非人人都能达到和实现的。”参见任帅军.人权价值:特征、困境及其实现策略[J]. 青海社会科学,201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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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帅军.人权价值的公共化何以可能?——人权价值公共化的三种实现路径探析 [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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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2.

[5]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

[6] [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马奇炎,陈婧,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7-108.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0.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9] 肖巍.从发展权利到可持续发展议程——写在《发展权利宣言》30周年之际 [J].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7).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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