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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会议指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目的是通过完善政策体系,促进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和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这是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途径。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进行扶持,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4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通过推出六方面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1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
4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细化和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4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粮食主产省开展提高农业大灾保险保障水平试点。会议决定,创新农业救灾机制,今明两年在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等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左右县,以水稻、小麦、玉米为标的,在面向全体农户的基本险基础上,推出保障金额覆盖农资、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大灾保险产品,在农户自主自愿和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试点县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提高至47.5%、45%,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具体实施中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进行探索。
4月14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原则上以县(市、区)或垦区、林区为单位,创建形成一批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特优区;在特优区内,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打造一批特色农业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将特色农业培育成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战略产业,提升我国特色农产品的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