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精选

2017-02-08 03:41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轮作农产品土地

热评精选

轮作休耕须防“非农”“长休”两种倾向

张国庆

一是防止耕地“非农”倾向。

要特别防止一些地方借轮作休耕之名行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之实,搞“非农化”。这里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比如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进行休耕,有的认为这些土地本来就不适合耕种,如果改做其他用途如建设工业园区等会有更大的比较效益。再比如在轮作区,本意是要通过轮作调节土壤环境、改善土壤生态,实现用养结合,可持续利用,但有的地方认为可以将种植粮食轮作为种植花卉、苗木,甚至挖鱼塘、建观光园等,导致地力更大消耗。

二是防止耕地“长休”倾向。

休耕本意是为了让透支的土地通过休养生息恢复地力。但土地长期休耕甚至撂荒,不仅不能恢复地力,反而还会导致地力下降。在这方面政策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对休耕的农户每公顷给予1万元补助,休耕补贴加上老农补贴,其净收入远高于耕作所得。因此,近些年来申请休耕的面积越来越大,约占耕地的1/4,而农民领取休耕补助后疏于农田管理,一方面导致不少良田成了荒地,地力不断下降,另一方面虫害、鼠害大量产生,波及邻田,影响正常农作物生产。目前,因休耕补贴远远大于种粮收入,河北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争着休耕的情况。应该认识到,休耕并不是简单的什么都不种,也不是无限期的休下去,而是需要在休耕的土地上种植绿肥等作物,采用秸秆还田等办法,促进土壤有机质改善,培肥地力。

当前,要抓紧研究休耕补贴标准与农民积极性、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因补贴过低影响农民积极性,也不能过高影响规模经营发展。要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轮作模式、技术标准和地块选择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体系,实现轮作休耕监测全覆盖。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针对轮作休耕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做好预案。

(来源:《农民日报》)

农民合作社怎样才能合而强?

朱隽

让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培养出并保持住活力和竞争力,保障并持续让社员农户分享合作红利,关键在于不仅要合,更要强,合作社就得有个合作社的样子。

因此,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必须致力于自身做大做强。需要多途径扩大经营规模,广泛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吸引各方面资金投入,进一步开展联合合作,不断提高经济实力。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社也要实现规模化,可以依靠市场力量,通过不断兼并重组实现。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看,未来不要再只单纯关注数量的增长,而是要努力提升个体合作社的规模化水平,增强竞争力。目前,一些地区已在着手发展的联合社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

实现合而强的目标,从合作社自身而言,既要从创新组建形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和产业业态着手,也要相应地完善章程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从政府扶持而言,既要为合作社发展创造宽松外部环境,完善并落实在农业补贴、金融保险、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同时也要谨记不包办、不代办,着力提高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独立抢抓机遇、应对挑战的能力。

(来源:《人民日报》)

农民土地“股东”须防止“看上去挺美”

盘和林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今年6月份,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入股,说到底是一种投资行为,任何一项投资不外乎三种情况:盈利、亏损、收支平衡。笔者认为,此次试点中总结出的“保底+分红”政策确实是“挺美好”的事情,但前提是农业公司或合作社持久地盈利,至少是收支平衡。防止出现农民土地“股东”出现“看上去挺美”,不仅仅要从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下功夫,关键在于保障“有利可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遵循市场化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路径。

首先,提升农业经营利润,让农业有利可图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基本前提。

实际上,仅仅规模化经营并不能确保农业公司获利,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业供销产市场机制、农产品信息网络、农业科技应用推广体系等存在较大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经营利润的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农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规模化只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很小部分。农业补贴等农业宏观政策全面优化才是农业现代化的真正“瓶颈”,必须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其次,培养农业企业家,让农业真正“公司化”经营是农民“股东”成功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农业公司、合作社的“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员极度匮乏,大量的农业公司、合作社依然是按照“小农”模式经营,这样的规模化“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弱。培育农民“企业家”也是美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三,遵循市场化机制,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唯一路径。

说到底,农民土地“股东”是一种市场行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但是到了基层政府,不少改革任务往往具体化成为一项项工作任务,甚至异化成基层官员的政绩工程,土地入股,政企联合,强行“拉郎配”只能制造一时的虚假“美好景象”,“看上去挺美”。在之前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已经充分证明,凡是过分行政干预,不遵循市场化机制、最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往往导致失败的结果。

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土地“股东”后顾之忧,才能真正激发农民做“股东”的热情。实际上,如果出现农业公司破产,“保底+分红”模式中的“保底”是难以完全实现的。农民收入高度依赖土地,承受能力远不如正常意义上的“股东”,一旦发生土地经营失败,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土地复种等处置问题极为棘手,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土地“股东”。因而,只有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入股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民放心大胆地当“股东”。

( 来源:《参考消息》)

农村电商味儿不“农”,怪谁?

何勇海

既让工业品走进农村,又让农产品卖到城里,确实是农村电商发展的理想状态。不过,这种理想状态往往在农村电商发展到高级阶段才可能出现,目前我国农村电商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情形恰恰是“工业品下乡易,农产品进城难”。由此给人农村电商味儿不“农”之感。

在目前的农村电商行业中,工业品下乡之所以易,一者,不少工业品的品牌已深入人心,深受农民欢迎,且他们的触网观念改变;二者,从电商平台购买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县城、乡镇及农村实体店;三者,工业品标准化程度高,产品有品质保证,且服务有电商平台承诺;四者,电商送货到家,让农民感受到方便快捷,特别是农村留守人口多为老人、儿童、妇女,电商送货到家让他们免去舟车劳顿之苦。

而农产品进城难表现在,一方面,不少农民对农产品“上网”不感兴趣,没有电商意识,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多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地方,从事农村电商的平台或商家不可能“赶鸭子上架”。另一方面,农产品标准化程度较低,如果没有龙头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生产适合电商销售的产品,电商也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此外,农产品上行比工业品下行对物流要求更高,配送分散且成本高是一大瓶颈。

要让农村电商实现工业品下行与农产品上行的双向高效流通,不宜单纯指望从事农村电商的平台与商家,需要平台、商家、政府、农民“多方联姻”、“抱团取暖”。需要创新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运用财政扶持手段,打造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集中交易与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物流体系网络建设。还要吸引外出务工人才回流农村,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参与农村电商发展。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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