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春光,刘春华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论依法治国理念下的茶企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
陶春光,刘春华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与社会管理的成熟化发展,茶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了更好的和谐性。用法律法规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供保障,对于推动茶叶企业的发展、保护茶叶企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具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我国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原则做出了分析与阐述,并从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社会法律救助体系的优化两个方面,对我国茶企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策略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依法治国;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原则;策略
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而且也是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前提。在茶叶企业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茶叶企业在管理与运转中体现出公平性,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因此,在依法治国理念下,需要从法律层面对茶叶企业劳动关系的创建做出研究与探讨,从而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供重要的依据。
茶叶企业中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茶叶企业与劳动者在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对自身法定义务与权利做出履行的基础上,通过沟通与交流、理解与支持而形成的良好关系。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茶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体现出更为复杂化的特征,一些茶叶企业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大利益而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我国政府部门、茶叶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共同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在此过程中则应当遵循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公平救助与按劳分配、调节机制多元化、平等竞争与例外等原则。
在茶叶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需要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为重要的出发点,但是在此过程中,茶叶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同样重要。因此,无论是在法制法规的完善还是企业制度的制定当中,不仅需要对茶叶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而且还需要对茶叶企业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兼顾,从而实现义务与权力的一致。与此同时,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在劳动者完成自身劳动义务的基础之上,只享有权益而不用对自身义务做出履行的情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明确茶叶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对二者合法权益做出保护并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
在我国《劳动法》中,按劳分配是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茶叶企业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能够体现出茶叶企业对效率与公平的重视,同时也可以推动茶叶企业完善自身奖惩机制的基础上,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并促使这些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收益。公平救助原则主要要求茶叶企业能够在社会保险方面体现出公平性,这一原则的体现需要建立在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在茶叶企业生产中贡献较多的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这让他们能够获得成就感,而对于茶叶企业生产中贡献较少的劳动者,则由于受到法律、企业制度的约束,而不会对茶叶企业所付出的薪酬产生怨言,并且也会为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付出更大的努力,从而为茶叶企业创造更多财富,因此,公平救助与按劳分配对于茶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需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以及法律法规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并在认识到影响茶叶企业和劳动关系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做出合理有效的调节。在社会转型时期以及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劳动市场中的劳动关系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规律或者仅仅依靠法律法规对茶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节,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这决定了在茶叶企业需要重视多元化调节机制的引进,在将法律调节作为基本手段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劳动者构建完善的工会组织,并逐步形成企业、工会与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三方调节机制,从而对法律调节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
为了推动茶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能够得以和谐的发展,茶叶企业有必要构建起公平与平等的劳动者竞争机制,如竞争上岗、竞争升迁等,这种公平而平等的劳动者竞争机制,能够体现出劳动者的平等以及茶叶企业对劳动者的尊重,不仅能够推动茶叶企业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生产力,而且也可以推动茶叶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的发展。另一方面,茶叶企业中的不同劳动者都具有着个体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生理与心理方面,也体现在劳动者所擅长和爱好的领域方面,对于一些在生理与心理方面呈现出明显特殊性的劳动者,茶叶企业有必要给予特殊的保护,而对于在擅长与爱好领域方面呈现出明显特殊性的劳动者,茶叶企业也应当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优势,确保劳动者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体现。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是规范茶叶企业与劳动者行为,推动茶叶企业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在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完善立法与法律救助体系,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供监督与约束,从而确保茶叶企业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体现出和谐型。为此,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针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内容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法律法规作出不断的优化与调整。
从劳动法调整模式的优化方面来看,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了较高的重视,而从这种重点立法向广泛覆盖立法的转变,则应当是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在立法对象调整方面的发展方向。对于许多单行分项立法,如果已经证明能够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则需要继续执行,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另外,对于所有与劳动关系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市场环境、立法条件允许,则应当规制到统一的法律当中,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具备统一的原则与宗旨。当然,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并没有让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统一规制具备良好条件,因此,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可以通过对单一立法模式做出优化与改进,从而为劳动法典籍的形成创造过渡条件。
从现行劳动法规的调整方面来看,劳动法规需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因此,我国劳动法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发展情况,对范围和内容做出不断的调整,从而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效率与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做出优化。宏观方面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基准制度,微观方面的调整对象则为劳动合同制度。与此同时,对于欠缺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出及时的调整,从而确保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在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分层方面并不明确,中上层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强调,而对于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了茶叶企业中的人才管理机制欠缺灵活性,同时也导致了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立法调整过程中,需要推动《劳动合同法》体现出更好的宽泛性,并在劳动关系的构建、解除以及劳动待遇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而符合茶叶企业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另外,针对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茶叶企业,《劳动合同法》也应当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出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对茶叶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特别是要重视对处在发展期的弱势企业给予扶持政策,从而确保更好地体现公平性。
对社会法律救助体系做出持续优化,是保障茶叶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社会法律救助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完善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社会法律救助工作以及维权工作的开展创建良好阵地;提升政府服务职能,为社会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的法律资源;优化劳动诉讼流程,如劳动诉讼程序的简化、诉讼提出成本的降低等。另外,在社会法律救助体系的完善中,还需要对以下两项工作做出重点的强调,即推动弱势群体法律救助体系的规范化发展以及对三方调节机制的构建。
从推动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规范化发展方面来看,在茶叶企业生产中,农民群体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对象,在针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律救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与茶叶企业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推动二元户籍改革进程,为农民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保障。在茶叶企业中,许多参与茶叶种植、采集与加工等工作的农民群体,都无法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与此同时,我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人的界定方面呈现出笼统化的特点,而农民群体则存在着被编外化的现象,因此,推动二元户籍改革,完善与农民群体、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推动茶叶企业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其次,对司法规制进行完善,特别是要重视对农民群体劳动纠纷诉讼审理机制做出优化和完善。在此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调司法、工商、劳动部门,引导他们共同参与到“一站式”办事机构的构建中。在争议性案件中的举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到农民群体与农民工群体在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并主动参与到调查取证当中,从而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帮助。
在三方调节机制的构建方面,茶叶企业、劳动者以及政府都在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三者应当共同参与调节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从而为社会法律救助体系的优化做出贡献。在此过程中,首先,茶叶企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从而为自我调节的开展提供依据。茶叶企业有必要构建起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结构,并要求这一部门中的工作者在劳动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从而确保这一部门能够在劳动关系的调节中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其次,完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调节中的桥梁作用。虽然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工会组织并不是与茶叶企业站在对立面,而是能够在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发挥出“润滑剂”的作用。在工会组织的完善中,茶叶企业应当引导劳动者在遵循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对工会制度做出制定、对工会职能进行强化;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在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发挥出监管作用。政府在制定与劳动相关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有必要从劳动者立场做出考虑,并通过开展广泛的调研确保这些法律法规能够对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有效的保护。同时,在劳动争议的调节当中,政府部门不仅需要做好协调、仲裁与审判,同时需要针对茶叶企业中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良好的保障。
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对茶叶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部门、茶叶企业以及劳动者需要共同参与到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中,确保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能够遵循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公平救助与按劳分配、调节机制多元化、平等竞争与例外等原则。与此同时,针对劳动关系立法方面体现出的不足,政府部门有必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推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社会法律救助体系的优化,从而为茶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创建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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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春光(1970-),男,河北辛集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劳动法。
刘春华(1971-),女,河北邯郸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