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
——基于电视法治文化建设视角

2017-02-03 02:08宋思邈
江西农业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大众文化法律意识现代化

王 平,宋思邈

(1.江苏师范大学 传媒与影视学院 广播电视系,江苏 徐州 221010;2.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
——基于电视法治文化建设视角

王 平1,宋思邈2

(1.江苏师范大学 传媒与影视学院 广播电视系,江苏 徐州 221010;2.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结合法学、文化学、发展传播学等理论与中国语境,考察了中国农民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化、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法治文化、大众文化的关系,围绕现代性问题,对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大众文化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电视法治文化建设与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双重属性、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大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矛盾与平衡、电视媒介有效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理性的思考。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电视法治文化;大众文化

0 引言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应加强农村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为基础与保证。毋庸赘述,法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人,农业现代化也离不开作为核心的人的现代化。在农村法治化发展的进程中,如果没有作为法律生活主体的农民之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广大农民未能形成法律信仰,仅凭有形的、外在的所谓法治的基础以及法律制度,那么现代农村法律制度的实施会变得流于形式,农村法制的现代化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可以说是农村法治生成的重要精神和文化基础,无疑将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和农村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所以,加强农村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法治观念,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应是中国社会法治化(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与普法进程的推进,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也获得了不断兴盛发展的机遇和条件。目前,全国大量的电视台至少都有一个法制栏目,中央电视台和部分地方电视台还成立了专门的法制频道,节目形态也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态势。在新闻综合类栏目或经济类、教育类等专栏中,法制类题材也往往是一道不可或缺的“主菜”[1]。总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电视媒介日益成为法治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其普法作用或法治教育等功能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受众获取法制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大众传媒,其中电视媒介占主要地位,有82.6%的被调查者了解法律的渠道是通过电视节目获得的[2]。可见,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在农村法律知识普及、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然而,从电视法治文化以及媒介市场化、大众化和商业化运作的语境看,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1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与法治文化

1.1 中国农民的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化

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正面临着深刻的社会转型,与这一转型相伴而来的是农民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与重塑。深受传统法律价值规范影响的中国农民固有的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意识表现出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治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冲突,如公民意识、自主自救意识等的缺乏,“清官情结”、“权威拯救意识”等的根深蒂固;二是义务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冲突,受“权大于法”、“重刑轻民”、“义务本位”等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农民多把法律看作为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或管理老百姓的手段,在遇到涉法涉诉问题时,往往因畏法、轻法等原因,而选择私了、干部解决或信访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伦理意识与契约意识的冲突,由于我国农村市场发育严重不足以及传统伦理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思想等的深刻影响,农民更崇拜权力,更注重人伦宗法关系,往往一味追求“和为贵”、“忍为尚”等,而这与蕴含了市场契约意识的法治精神是根本冲突的。毋庸赘述,要想转变农民群体权力至上、重刑轻民、义务本位和等级观念等,树立其法律至上、刑民并重、权利为本与平等理念,将是一个艰难的、长期的培育、嬗变过程。

1.2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转型与法治文化的培养涵化

文化的本质是“化人”,所谓“化人”就是“以特定的文化来塑造人、熏陶人、培养人、武装人、引导人,使人按照一定的方向发展”[3]。从这一意义上看,现代法治文化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念等培养、浸润的重要场域和精神条件。换言之,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文化这一场域的“塑造”、“熏陶”、“濡化”、“引导”或“建构”。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也是法律语言、法律文书以及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等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4]。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角度看,法治文化是农民法律社会化的灵魂和精神条件,它决定于支配着农民群体的法律价值取向,推动着农民法律意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2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法治文化、大众文化

一般而言,媒体文化属于大众文化,那么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当然也是大众文化。然而,与一般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电视法治信息传播既有其作为大众文化的共同属性,也有其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属性。可以说,正是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具有大众文化的大众性和法治文化的精英性,这双重属性使得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得以带有电视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及优势。

2.1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是法治文化的“电视化”、“大众化”

如上所述,电视传媒是当前法治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抑或主要载体。然而,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精英性的法治文化,因为“电视化”的法治信息更带有大众文化的特征及属性,如在叙事方式上注重通俗性、随意性和趣味性;在内容取向上,注重“平民性”、“通俗性”或“大众化”;在审美诉求上,注重“娱乐性”、“故事性”或“趣味性”等;在社会影响上,注重“迎合的建构”;而作为高级文化的法治文化在叙事方式上则注重深刻性、专业性和批判性,在内容取向上注重“精英性”与“学术性”,在审美诉求上,注重“严谨性”与“社会性”,在社会影响上,则注重“引导的解构”等[5]。当然,这两种性质各异的文化形式之间的对立也是相对的。在当代社会文化格局中,尤其是现代传媒时代,基于市场逻辑的大众文化逐渐成为社会文化格局的主导文化形式,而包括法治文化在内的一些正统的文化形式也越来越具有商业化与娱乐化等大众文化因素,二者渐渐被整合进一个复杂的文化系统,呈现出相互兼容乃至融合的趋势。

2.2 法治文化“电视化”、“大众化”的必要性

“受众对某一媒介的选择概率,与受众可能获得的收益与报偿呈正比,与受众获得媒介服务的成本或者费力的程度呈反比”[6]。施拉姆这一经济学“最省力原则”无疑也适用于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受众接触与使用问题。曾数次做客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法学专家叶林对此也深有感悟:“让没有读过法律的老百姓听得明白,法律本来就是个奢侈品,我们希望用最低廉的成本,给大家提供最好的法律知识[7]”。

作为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不是一般的知识或文化,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和文化教育方法就能使民众理解法律或法治的真谛。然而“电视化”的法治文化往往因对抽象难懂的法律知识或“法言法语”进行了“大众化”转化,从而使其带有了大众文化的属性,如通俗性、生动性或趣味性等。这样的电视法治文化不但减少了受众接触、使用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难度及相应需付出的成本,而且还能从电视寓教于乐或深入浅出的法治文化中获得启迪、教育。有研究者认为,大众文化加速了当代中国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进程,推进了文化向大众的渗透,确立了大众的文化主体地位,促进了文化向大众的回归,塑造了具有现代特点的大众人格等[8];也有研究者认为,大众文化正培养着国人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平等和效率的观念,以及勇于创造、敢于批判、积极进取的精神等。这些精神、意识或观念等的转型,将推进中国的法治化[9]。不过,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大众文化能否塑造具有现代特点的人格精神,能否培养国民的权利、自由、平等意识以及勇于创造、敢于批判等精神,尤其是能否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3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大众文化与农民法

律意识现代化的矛盾分析

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逐步进入到了消费社会。“在消费时代,商业逻辑对各个文化生产场进行了侵蚀和渗透[10]。”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场域也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矛盾、冲突或凶杀、暴力等案情要素都成了可供消费的商品。据有关实证研究可知,我国电视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而且在此类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如央视一套《法治在线》、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和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的刑事案件题材数量在各栏目中都居于第一位[11]。这说明在工业化、市场化的时代,电视法治节目或涉法涉诉类报道等具有明显的媒介消费品性质,越来越重视法治信息传播的故事性、轰动性和娱乐大众的功能,充分展现了大众文化产品的特点。

诚然,文化“化人”,人是文化的积淀,但这种“化人”或积淀是一把“双刃剑”[12]。电视法治文化的影响作用亦是如此。这主要体现在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大众文化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矛盾问题上。

3.1 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观念变革与电视大众文化

法律意识现代化包含着法律形式观念、法律价值观念等现代性变革。从总体上看,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观念变革主要包含着这样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关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方面,就是实现法律意识中从传统“德主法辅”观念向现代“法律至上”观念的创造性转变;二是在法律结构观念方面,就是实现主体对法律结构的认识由传统的以刑为主、其他法律相对次要的观念,向以宪法为中心、以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等各主要部门法协调发展的现代法律结构意识的转变,由对法的片面把握向对现代法律的全面认识的转变;三是在对法律的情感态度方面,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不信任等否定性情感向对法律的信任、崇敬和信仰等肯定性情感的转变;四是在法律价值观念上,由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如传统人治观念、义务观念、等级观念和惧法厌讼观念等,向现代法律价值观念如现代法治观念、权利观念、契约观念等转变[13]。

如前所述,在传媒商业化、市场化和娱乐化的时代,电视法治信息传播越来越具有媒介消费品的特点和大众文化的属性。这种特点及属性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进法治文化“通俗化”、“大众化”的同时,也会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观念变革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负面影响。

正如有研究者所言,基于商业运作逻辑的大众文化是“从深度转向平面、从整体转向碎片”[14]的文化,是追求新奇、愉悦、贪图轰动和快感的文化。而电视法治节目或涉法涉诉类报道等信息具有传播天然的故事性、趣味性或轰动性等特点,正好契合了人们注重感官快乐或刺激的大众文化的特点及要求。如当前不少电视涉农法治节目及报道往往集中在刑事案件选题方面,内容涉及抢劫、杀人、强奸、贩毒、诈骗等各类罪案,而有关行政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的知识,尤其是有关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基层干部贪腐等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却少有问津或难得一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法治信息传播所具有的大众文化属性及价值取向,致使其必然选择故事性、轰动性或刺激性较强的题材,更看重节目及报道的可消费性或娱乐性,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寓教于乐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在题材选择上偏窄,这会导致其内容结构失衡,致使其传递或普及的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功能发挥存在缺失,如一些电视涉农法治节目过度追求感官刺激会让其沦为单一的娱乐工具,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其他社会职能,如监督农村法律实施、提供对农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等。其次,电视法治信息传播过度的商业化、娱乐化追求,还会产生“麻醉作用”,使受众成为耽于娱乐需求的被动消费者,即过度沉溺于电视提供的表面化信息、刺激性信息或娱乐化信息中,就会不知不觉地失去积极向上的主体精神和理性的批判能力。此外,一些电视媒体过于“青睐”涉农刑事案件报道,这往往会加剧农村受众传统的以刑为主的法律结构意识,或使农村受众对法律本质及价值功能等产生片面的认知,如“法即刑”、“法律是惩罚犯罪分子的”、“只要不犯罪,法律就与己无关”等,而看不到或忽视现代法律的“权利本位”及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更重要的一面及精神指向。显然,这样的电视法治信息不利于培养农民对法律的崇敬、信仰等肯定性情感,也难以满足农民法律形式观念、法律价值观念等变革的现实需要。

3.2 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体批判精神与电视大众文化

现代法治文化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而理性自由的主体批判精神如对理想法的追求意识和对现实法及其运行不足的质疑、批判等,不仅有助于对现实法及其实施的监督和完善,也有助于农民理性主体意识和现代法治精神及素养的提升。然而,法治文化的这种否定性功能和批判精神随着大众文化的逐步渗透、融入而逐渐削弱或淡化了。

如前所述,当代大众文化是一种服从于市场或商品逻辑的文化,其对商业化、娱乐化的过度追求,客观上会起着一种“麻痹神经”的作用,会使受众成为被动、麻木的传播主体,丧失积极向上的主体精神。此外,当代大众文化还是一种肯定性文化,缺乏传统高级文化的否定和批判功能,往往清除传统高级文化中不与现存社会秩序妥协的异端因素或将其中的异端观点“现实化”,将理想“物质化”。一些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大众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如此。

被电视化、大众化的电视法治文化,由于缺少、减弱甚至取消了对法治实践或现实的怀疑、排斥与超越,其中包含的法治变革性因素以及对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精神等也就十分有限了。如有关研究表明,央视《今日说法》2013年涉农舆论监督类节目仅有一期,约占2013年涉农法治节目总量的1%。在为数甚少的涉农舆论监督类节目中,针对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司法或立法等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报道更是少之又少,甚至存在严重缺失[15]。这显然不利于农民法律怀疑精神、理性批判意识等的培育。因为“只会接受、而对接受对象不加质疑的主体,最多只能使其法律知识有所增加,而无法创造性地参与法律科学化的活动,也无法形成理性法律信仰[16]。”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正是理想法信仰和法律怀疑等主体精神培育了农民的理性自由意识和法治精神,从而推动了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及素养的提升。

3.3 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权利诉求与电视大众文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尤其是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农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各种利益纠纷及冲突也日渐凸显。固然,法治是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冲突或利益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公民合法的利益在于积极的主张。“法的落实与守法的精神本质就是主体的主观自发地对自己权利的主张[17]。”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创造法律的不是利益,而是基于公民正当利益要求或主张的权利诉求。进而,农民要求对正当权利的法律确认,即一定的权利主体及诉求意识,无疑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生成的重要表征。

目前,作为公共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电视传媒,在积极介入农村法治建设、反映民生民意、维护农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等方面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然而,在媒介市场化、商业化和娱乐化的背景下,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作为社会法治化(法制现代化)进程推进器的力量,尤其是作为农民权利诉求“扩音器”或“舆论公器”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甚至在“政治意志主导”和“商业运作逻辑”的双重影响下,不少电视媒体还产生了公共精神及社会功能的退化。虽然电视大众文化倡导“受众本位”观念和平民意识,但这种观念及意识往往是基于商业主义背景和市场逻辑下产生的。尽管不少电视法治节目或涉法涉诉类报道提出以普法、服务大众或为老百姓办实事等为宗旨,但这并不表明其宗旨与实际践行之间不存在相当大的落差,也不能保证其代表的就是公众的利益,表达的就是民众的诉求。如有关研究表明,在央视《法治在线》、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电视法治新闻中存在严重的消息来源偏向,普通民众显然处于弱势地位[11]。此外,不少电视法治节目还存在“地域歧视”,如一些涉农法治节目选题,虽然内容涉及到农村、农民,但缺乏针对性或“对农性”,往往是人物来自农村,但事件发生在城市,或事件涉及到农村,也交代了农村的背景,但案情离农村法治实际或农民的日常生活较远,尤其是没有反映当前农民群众切实的利益诉求或法制需求[18]。恰恰相反,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大众文化属性往往致使其仍然站在商业资本的立场上,视经济利益为法治节目制作或涉法涉诉类报道等采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3.4 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自主人格要求与电视大众文化

“在中国努力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人们感受到了传统权威拯救意识的沉重包袱,悠久的人治传统造成主体的精神状态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符[19]。”从农村法治社会建设和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要促进农村法治及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就必须重新塑造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的人格精神,使之摆脱对传统的拯救权威的依附意识及人格倾向,如在面临涉法涉诉问题时,漠视、抗拒法律救济途径,过度依赖政府权威拯救渠道,如上访、干部解决或由政府出面处理等。“就法治自身的要求而言,它是主体人格自主化的产物,主体人格独立和自主是其必然的精神要素[20]”。而当前中国农民的权威拯救意识及依附型人格倾向,不仅会导致或加剧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和人治意识的“旺盛”成长,而且还会对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民自身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产生强大的精神阻力。

如上所述,基于市场化运作逻辑的大众文化否定文化的内在价值与超越意义,这也会成为对人自身的个性、创造性和独立人格精神等的象征性否定。进而言之,在工业化、商业化复制模式中出炉的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带有大众文化的标准化、同质化和划一性等特征及弊端,往往会造成受众现实批判精神的丧失和公民意识及舆论监督精神等弱化,个人的独立性及思维也会在电视大众文化推行的标准化价值及话语的造就下被模式化,成为一种“单向度的人”,这显然不利于农民自主、自救型人格精神的培养与提升。

4 对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与当前电视法治文

化问题的思考

关于当前电视法治文化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问题,笔者在前述探索的基础中,逐渐形成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4.1 电视法治文化建设与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双重属性

毋庸赘述,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和现代法律意识及精神培育的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阐释力、规范力和文化场域,有利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原则及价值追求等为人们所理解,并熔铸为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有利于社会形成一种崇尚、遵守、运用和维护法律的氛围,有利于监督、推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因而,建立符合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生成要求的现代法治文化体系,才能真正有助于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电视传媒作为专业的法治信息传播机构既反映又参与了法治文化及法律意识这一法文化观念系统的构建。

本研究把电视法治文化传播放在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宏观法治文化系统中考察,然后再与农民法律意识这一法文化观念系统相比照,从而对当代电视法治文化问题有了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那就是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绝不是一个孤立或封闭自足的电视法治文化系统,它会对整个社会系统及各子系统产生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双重的,即具有正负两个方面效能,且常常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电视法治信息传播的大众文化及法治文化的双重属性,也会对法治文化构建尤其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双重性影响。如何构建电视法治文化,值得深思。这涉及到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如何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法治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关系问题。

4.2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中法治文化与大众文化的矛盾与平衡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如何在“法治文化”的理想要求与“大众文化”的现实需求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和恰当的平衡?笔者认为,电视媒介既应坚持“法治文化”的理想及精神理念,又要重视基于消费社会的大众文化的现实,既要看到作为高级文化的法治文化“大众化”、“通俗化”和“生活化”的必要性,也要看到大众文化需要由法治文化来理性引领、提升和规范的重要性,使法治文化经由电视的“大众化”转化能够合乎法治原则和人文精神,使电视法治信息传播能够保持健全的法治文化反思和批判意识,从而减少其在法治的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落差。

从当前我国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实践来看,以央视《新闻1+1》、《新闻调查》、《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为代表的传统新闻栏目的示范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栏目在涉农法治类议题的报道中,都体现了较高的专业精神和法治追求[11]。相比之下,一些电视法治专版专栏尚需要超越市场运作逻辑的商业性、功利性或娱乐化取向,在法治文化的“大众化”和大众文化的“法治化”之间寻求最佳的融合,具体体现在“举案”与“说法”、“故事性”与“法理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力求有机地统一。

4.3 电视法治信息传播更有效地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路径策略

从宏观的整个中国电视法治文化传播的生态角度来看,应重新架构电视对农法治信息传播的形态、比重、格局,平衡城乡法治信息传播的数量规模等。中国国民的主体是农民,中国普法或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之一也是农民。因此,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理应成为中国电视法治文化传播的一大重要目标及职责。另外,在农村城镇化、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民权利保护不足、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涉农法律服务体系欠缺、对农法治教育薄弱、基层执法体系低效、农村司法制度和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依然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点或难点,因此,有必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城市与农村这2个对等的纬度组建中国当代传媒业[21]”,建立公平、公正的城乡统筹发展的电视法治文化体系及舆论监督生态。

从微观的电视法治信息传播助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成长的角度来看,首先,电视媒体应坚持公共性、公益性原则精神,提升对农普法的主体意识、责任感及素质,在涉农法治信息传播中不能以商业利益为主导目标,而应注重对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法律素质培养。其次,应在栏目设置或改版等方面体现出为农服务倾向,构建多种品牌化的对农法治节目形态;在采编涉农法制类节目时,应深入农村实际,切实了解农民群众的法制需求或利益诉求,加强对涉农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实践的舆论监督。再次,从激发农民自身潜能、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及素养角度看,电视媒体在涉农法治信息传播中,还应突出法对农民的权利价值和作用,培养农民理想法信仰和法律怀疑精神,注重对农民自主、自救型主体人格的培育,尤其是在涉农法治节目或报道中注意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农民立言”,应尽可能多地为农民利益诉求的实现提供相应的表达空间等。

4.4 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与电视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角色

转型期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实质乃是与传统人治型社会法制系统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的法律意识的“历史转变过程”[13]。这一过程也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知、情感、态度、意志和信念等法律主观意识的一种特殊的嬗变过程。从历时性上讲,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培养、涵化、积累和递嬗历程;从共时性上讲,它需要政府、大众传媒及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其中,作为国家法治信息传播的具体实施者、操作者的大众传媒的功能优势及作用固然重要,但作为普法决策者和法治信息实质传播者的政府的作用更为关键。

中国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与西方早期的依靠社会内部因素的自发成熟并导向法治的“内生型”道路相比,主要依靠的是国家政权力量的推进,属于政府推进型或“外生型”法治道路[22]。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程的普法教育或法治文化传播亦是如此。在中国现有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良性电视法治文化的营建、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对农法治信息传播格局的改善和优化,除了依靠电视媒体自身的自觉与不懈努力之外,还离不开作为法治建设及普法传播第一责任主体的政府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或引导,如在尊重媒体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涉农法治文化传播机制,主要包括加强电视等媒体涉农法治教育、涉农舆论监督等功能实施的制度保障、构建涉农法治信息传播的动力机制、加强政府与电视等传媒及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尤其是应将涉农法治信息传播与农村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相结合,促进电视等媒介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治舆论监督等多元化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助推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发展。这也可以说是培养农民现代法制观念、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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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珊红)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Farmers:Based on Perspective of TV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WANG Ping1, SONG Si-miao2

(1. Depart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College of Media, Movie and Television,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010, China; 2. College of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710063, China)

Combining the theories of law, culturology and developmental communication with Chinese context, we examined and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farmers and the modernization, and between the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the legal culture and popular culture. Around the modernity issu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opular culture in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ss.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rationally thought how to more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s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dual attributes of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TV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the contradiction and balance between popular culture and legal culture in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the TV media.

TV legal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Modernization of farmer’s legal consciousness; TV legal culture; Popular culture

2016-07-08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12BXW018);2014年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学位教师 科研支持项目“电视法治信息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研究”(14XWR022)。

王平,女,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电视法治文化、媒介与社会发展。

D920

A

1001-8581(2017)01-0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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