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2-01 02:30王拓野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7年11期
关键词:昌图县农机化机具

王拓野

(昌图县农机监理所,辽宁 铁岭 112599)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一项广受欢迎和瞩目的强农惠农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提高我国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昌图县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深入实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了全县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

1 昌图县农机化发展现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昌图县累计落实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90亿元,补贴各类农机具3.89万台,受益农户2.57万户,直接拉动农民投入购机资金11.43亿元。到2017年底,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96.8万kW,农机固定资产原值19.1亿元;拖拉机保有量2.82万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22 039台;大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624台,水稻插秧机997台,水稻收获机165台,深松机855台,液压翻转犁356台,免耕播种机827台;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农机化水平为86.6%,农机合作社总量达到754个。

2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拉动,加快了昌图县农机化发展步伐,促进了农机新装备新技术推广,推动了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了昌图县农机化整体水平,对昌图农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需积极应对。

2.1 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宽,个别种类补贴额度偏高

随着农机科技和耕作模式逐渐与发达国家接轨,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收获等技术得到群众的接受和认可。普通的播种机械、传统的旋耕整地类机械因其技术含量低,耕作模式较落后,而逐渐被技术含量高、耕作模式先进的高效免耕播种机、高性能深松机等取代。这些相对落后的机械价格较低,补贴额度少,应用需求量不大,将其保留在补贴范围内不利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和新的耕作模式的推进。有的机具种类补贴定额偏高,如个别厂家生产的1504型拖拉机市场销售价在20万元左右,按照辽宁省2016年的补贴标准,该拖拉机补贴标准为9.45万元/台,补贴比例近50%,补贴额度偏高。

2.2 对于个别种类机具,地区间补贴范围和标准不统一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地形地貌、气候特点等有所不同,农作物品种、耕作模式也不尽相同,导致地区间所需机具的类型、配套动力装备有很大差异。国家为了满足不同地区对不同农机装备的差别化需求,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布局和地域特点,在中央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适合本地区的机具种类范围和合适的补贴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区域间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例如:2016年吉林省对29.4kW(4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不予补贴,而辽宁省29.4kW以下轮式拖拉机可以享受补贴;2016年吉林省1504拖拉机的中央补贴额是9.12万元,而辽宁省1504拖拉机的中央补贴额是9.45万元。通过媒体报道案例,还可发现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游说地方农机管理部门,将不适于本地区的农机产品纳入当地补贴范围的问题,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正因为补贴范围和标准不统一,才会催生异地购机、异地销售、赚取补贴差,实质是变相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同时,给农机部门实施监管增加不小的难度,极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农机工作人员和补贴资金的安全。

2.3 机具核实手段欠缺,工作难度大

现行补贴操作方式对机具核实采取的方法是由工作人员对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进行现场核实,但因核实人员受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所限,不能对以小充大、降低规格参数等行为作出准确判断,这样就给以小充大、以低端产品充高端产品等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补贴资金安全使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

2.4 补贴操作权责不统一

2014年以来,辽宁省把农机购置补贴行政审批权限和操作层级由县级下放到乡镇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购机农民,调动了基层农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是辽宁省推出的一项重大便民利民举措,是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但按照现有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主体责任并没有随之而下放,存在权责不一致的问题。

3 对策

3.1 继续缩减补贴范围,科学控制补贴定额

农业部已提出“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方针,这就为今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家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了“瘦身”,降低了单机补贴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缩减的空间,应进一步缩减补贴范围,将低端、低附加值、趋于饱和的农业机械剔出补贴范围。通过科学核算补贴比例、适当降低补贴标准、控制补贴额度发放,将有限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农机化核心、薄弱、环保、节能装备倾斜,发挥补贴资金的应有效应。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业生产资料投资能力不断增强,适当缩小补贴范围,降低补贴定额,不会对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投资能力产生影响。可在现有补贴资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绿色环保、前沿高端和生产薄弱环节所需装备敞开补贴。引导农民科学购机,指引企业研发生产方向,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装备技术瓶颈问题,这对农业装备结构提档升级、促进农机化供给侧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实行区域性统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国家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这样既可有效消除异地购机,堵塞农机监管漏洞,降低监管难度,也可让异地购机、倒买倒卖失去空间,降低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成本,使权力寻租失去机会,最终解决影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的体制机制问题。

3.3 建立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证明制度

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参照汽车生产企业的做法,在整机产品出厂时为每台机械出具产品与性能指标一致性证明,并承诺一致性证明标注的各项指标与所售产品完全相符。如有不符,由生产厂家承担由此引起的补贴机具核实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降低核实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增强机具核实工作的操作性,堵塞漏洞,提高补贴工作核实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4 调整政策,解决权责不一致问题

近年来,国家逐渐完善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程序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晰。针对目前存在的权责不一致问题,建议国家调整现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体责任划分,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体责任随行政审批权限一起下放到乡镇,理顺权责关系,增加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邢福东,周鹏飞,刘洋.辽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分析[J].农业科技与装备,2008(3):117-118.

[2]胡俊平.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农业装备,2009(12):38-39.

[3]官华平,周志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调研世界,2011(10):27-29.

[4]彭自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4(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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