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872)
家庭农场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2008年首次作为中国农业经营主体之一被提出,那么家庭农场的定义是什么?家庭农场又有哪些特征呢?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可以概括出,现阶段中国的家庭农场具有四大特征。
1 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是在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的优点。因此,分析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与更大的经济体系的相互关系仍旧是研究的主题之一。建立家庭农场后,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 适度规模
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这就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应因地制宜,适用不同的标准。
3 市场化经营
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与不均衡正是农户的突出特点。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层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经济组织。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家庭农场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有针对市场需求,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生产较高附加值和经济效益的优质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家庭农场区别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
4 企业化管理
农业部门早期倾向于把家庭农场界定为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试点单位要求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很少,目前已经放弃了这一想法。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采用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和市场经营理念,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在市场化条件下,为了降低风险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更注重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
家庭农场和一般家庭经营农户之间的区别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主要是规模上的区别,而不在于是否到某个政府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一般农户主要经营自己家庭的承包耕地,而家庭农场主要经营流转的土地;养殖业也达到了一般农户难以企及的规模。其实就是专业大户,由于规模较大,家庭农场必然要进行专业化生产,必然要采用先进技术并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而一般农户的生产、生活是融合在一起的,分不开,也没有必要分开。这样,家庭农场就具有了企业的性质。一些地方为了区别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采取了注册登记的办法,即凡是到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可以享受贷款、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这是在一定阶段为了方便管理而采取的做法。但这样会造成对其他大户的不公正,因此,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再以此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政策优惠了。
家庭农场已经作为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在中国发展了近10年的时间,家庭农场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1 家庭农场的形成
家庭农场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初步确立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中央11号文件在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后,提出“经发包方同意后,在坚持集体所有和用途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新世纪以来,中央多次重申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2007年,《物权法》出台并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尤其是2008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应该说,一以贯之的不同时期的中央政策顺应了农民的要求,极大地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以来,土地流转比例呈直线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的比例只有5.2%,2008年达到8.9%,2009年即超过2位数,达到12%,2010—2016年分别为:14.7%、17.2%、21.5%、26%、30.4%、33.3%、35%。从2015年底的数据看,转包、出租、入股、互换的比重分别为47%、34.3%、6.1%、5.4%。流转入农户的占58.6%,转入合作社的占21.8%,转入企业的占9.5%。从农户经营规模看,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2.3亿农户平均承包7.8亩(1亩为667 m2,下同)土地,其中,经营10亩以下的农户维持在2.1亿户左右;10~30亩农户2 760.6万户;30亩以上的农户1 052.1万户,其中50亩以上的农户为356.6万户。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在各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农村专业大户或者家庭农场发展很快,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提升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些地方动员专业大户到工商部门注册为制度化的家庭农场。当然,总体上看,大多数地方把一定规模以上的专业大户通称为家庭农场,其基本特征就是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知识化。
2 家庭农场的核心地位
201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政策支持体系。从近年来的发展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类型。在这3类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处于基础性地位。第一,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由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领办的,即使是村两委领导人领办,他们也大都是专业大户或者其他类型农村致富带头人。如前所述,我国超过30亩的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超过1 000万家,而这样的规模很难和欧洲的农场相匹敌,更不用说和美国等新大陆国家的农场相比了。因此,从规模上提高农业竞争力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联合起来,发展成为规模更大的合作社甚至联合社。其实,即使美国那样规模的农场,都加入了各类合作社,何况我国的小规模农场,单打独斗闯市场是不可能的。第二,完全纵向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是不存在的,一定要以农户为基础,发挥企业加工、销售、技术等优势,依托生产基地进行产业化经营。这里的基地就是由农户构成的,主要是专业农户,而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在其中起到核心作用或引领作用。第三,我国共有农户1.98亿,除了1 000万个30亩以上的规模农户,还有大量的一般农户,其中既有专业农户也有兼业农户。尤其是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小规模农户,或者称之为微型家庭农场,在整个农产品供给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专业农户甚至兼业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核心农户的示范作用决定的,一般而言这里的核心农户就是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
3 基本判断和发展趋势
家庭农场是在土地流转、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未来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农户(规模较小,尚未达到家庭农场要求)和兼业农户组成,以前二者为主。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对象。
自2014年以来,山东省供销社作为全国4个试点省之一,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土地托管模式,截止到2016年10月,全省土地托管面积已达2 107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3.8%。在被托管主体中,小规模农户的比重逐年下降,专业大户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截止到2016年底,山东省供销社系统土地托管中专业大户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占比重接近80%。这个经验表明,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中,必须把专业大户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