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珏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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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在风险管控
宋珏遐
要素共享,金融要素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指导意见》要求,要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的引领作用,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资金的引领。《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产业链上的主体在相互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产品可作为贷款抵押物而无需其他的抵押品,同时因处于同一市场和产业链中,借款方的信用水平和未来的盈利能力都可以被更准确捕捉,因此建立在联合体基础上的贷款担保和资金垫付都是相对安全和便利的。
但就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础上的信贷关系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大部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平等而稳定的关系,造成他们在合作和信贷关系层面存在违约风险。二是联合体主体即使可以有效地进行要素共享和内部风险把控,但整体却面临加倍的外部风险。产业链中主体的产品和服务均具有一定关联度,因此,一旦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产品价格或市场受到影响,整个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入或利润都会蒙受损失;同时,整体的资金链也可能因其中的一环而断裂。因此,联合体主体不仅要在业务、要素方面互惠合作,也要合力增强相互之间的约束关系并抵御外部风险。这些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主体和包括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的外部主体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联合体内部各主体,《指导意见》中建议,坚持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另外,笔者认为,应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各主体应增强法律合规意识,合作以合规的合同为前提,提升自身话语权,确保各方的责任的完成;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披露各方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保障平等的知情权;同时,利益各方可共同制定生产预算,确保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固,提升整体运行管理效率。而作为产业链中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还需适当提高其金融运用能力,不只是产业链金融,还可以综合运用保险、期货等多种手段提升联合体整体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并在此过程中将先进的资金运用理念向其他主体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