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年初
刊首语
不断完善中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法规
文/董年初
网络视听节目是互联网重要业态之一。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超过七成的网民经常观看网络视频节目,网络视频已经超越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等成为我国用户覆盖最广的网络娱乐类应用。由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强大影响力,其服务监管变得极为重要,而相关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是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上世纪末期,原广电总局就启动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跟踪研究,并于1999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2003年1月,原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提出明确要求。仅仅一年之后,原广电总局又对15号令进行了完善,于2004年7月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强调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必须符合39号令要求。2005年前后,基于公共互联网的视听网站开始大规模建设,为规范引导好该类业务发展,2007年12月原广电总局与原信息产业部又共同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对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做出具体规定。39号令和56号令是最近十多年来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两个重要部门规章,对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视听新业态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最近几年,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又对39号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16年4月发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有了更为清晰的法规依据。
对互联网上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是网络视听节目规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针对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原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明确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针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兴起,原广电总局和互联网信息办于2012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创新性地提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先审后播、不审不播、重播重审制度。这一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创作的热情,促进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繁荣发展。这两年,网络剧、微电影开始向网络大剧、网络大电影方向发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视听节目网站在创作规划阶段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向政府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节目题材、思想性、艺术性进行评议,以提升节目品质,打造更多精品。针对网络引进境外剧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4年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了总量调控、内容审核、发放许可、统一登记的管理思路。
鉴于互联网与传统广播影视的融合已经涉及内容、平台、渠道、终端等多个层面,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还发布了《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确保IPTV、互联网电视等新业态规范运营。针对微博、微信以及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兴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微博、微信以及互联网直播平台传播视听节目提出规范要求。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媒体融合的深度推进,将还有一系列新的视听业态相继产生,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跟进行业发展,及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使各种网络视听新业态在确保文化安全的基础上,持续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作者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