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江涛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论刑事错案追究中的刑事责任
樊江涛*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2012年,最高法发起了法官终身负责制,我国司法爆出数起陈年冤案,本文以刑事错案作为研究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为逻辑顺序,重点讨论对于刑事错案应该问责的对象,以及从刑法的视角,讨论相关负责人应负的刑事法律问题。刑事错案相比行政或者民事错案,往往有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轻则已经被关押几年到数十年,重则可能已经不在人世,所以,对于刑事错案,更有必要动用刑法作为悬在所有司法工作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文主要探讨刑事错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事错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刑法追究
(一)刑事错案基本概念与特征
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学术界的说法五花八门,概况起来笔者认为即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特征认定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抑或是适用法律严重失当,而导致的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刑罚处罚的案件,包括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及无罪者作有罪判决。
(二)刑事错案法律后果的分析
刑事错案,其不同于行政错案或者民事错案,因为后两者即使发生了错误,通常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也仅是财产权利或者轻微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很容易通过法律手段恢复原状态(特殊情况下可能无法恢复,比如死者骨灰的处理方式①,被行政拘留了10天等)。而刑事司法错误,往往发现之时,当事人已经遭受数年甚至几十年的牢狱之灾,更严重者当事人可能已经不在人世,相比于行政或者民事错案,错误的结果通常是不可逆的,而且侵害的法益客体都是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对于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是终生的;同时,当事人的家庭成员通常也几年或者十几年如一日的上访或者继续申诉,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和其他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还有在申诉之路上可能遭遇的人身威胁;而对于社会大众来说,真正的凶手几年甚至十几年都逍遥法外,对于社会的危险性没有任何消除,而公民个人,也或许应该偶尔担心一下会不会哪天也成为了下一个司法受害者,即使这仅是小概率事件。
立案阶段,如果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或者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或者敲诈勒索等违法立案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为人应按照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罪及相关行为的犯罪预备或者未遂追究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侦查阶段,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如果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或者暴力取证行为是关乎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自由刑或者生命刑,那么主观就是具有故意伤害(错案导致的牢狱之灾对于当事人是身体、心灵和名誉的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意图,因为刑讯逼供者或者暴力取证者明知道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会使法院判决当事人死刑或者较长自由刑,仍采取积极的态度获取,对于犯罪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应当是间接故意,所以就定罪来看,是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与徇私枉法罪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故在通过刑讯逼供而致使当事人被判死刑的情况,刑讯逼供者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相应的罪行规制。
审判阶段,刑事错案中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由刑的严重失当判决或者生命刑的错误判决,其中自由刑失当可能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法官可能成立枉法裁判罪。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原则的行为,这也是导致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司法工作人员还应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与上述可能构成的犯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另外我们也应当重视司法腐败问题,各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每个司法过程中,还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况,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从国内反腐的高压态势来看,更适合消极的一般预防角度,宜采取数罪并发的原则,同时起到对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教育感化的效果。
司法干预的存在也是一个原因。虽然目前有了司法干预的记录制度来扼制司法干预,但是我们应当知道司法干预还是可能存在的,这也是造成司法冤案或者量刑严重失当的原因之一,但是就司法工作人员本身来看,并非没有拒绝司法干预的方式,所以如果由于司法干预而导致的司法错案,相关司法人员同样可能成立如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等等。
司法主体虽然有构成犯罪的可能,但是也不是错案的司法主体都应该入罪。这里就需要讨论阻却事由的情况。
有关人员故意制造伪证、诬告陷害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误导而进入错误的司法程序,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对于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在审判阶段之前,理应阻却责任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不幸进入了最后量刑阶段,应当秉持“疑罪从无”原则,如果还是做了有罪判决,我们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会有所增加。
公民因自己本身故意的行为导致错案的发生,如代人受过、自愿代人受罚等情况,则公民自身对于自己行为具有危险的认识并接受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的危险,具有接收危险的意图,故阻却违法。公民同时帮助他人一起欺骗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陷入错误的认识,适用错误的法律,故虽然成立错案,但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样不构成犯罪。
[ 注 释 ]
①如果死者的骨灰处理选择了海葬等方式,无法恢复原状.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7.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
[3]姚剑.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应厘清构成要素.江苏法制报,2015-6-23.
[4]刘桂明.冤案错案究竟是什么.人民法院报,2015-3-21.
樊江涛(1990-),男,陕西西安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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