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超
(王羲之故居,山东 临沂 276000)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策略
童 超
(王羲之故居,山东 临沂 276000)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影响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成效,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文物保护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为了强化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效,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标准体系,对整体水平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本文针对现阶段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现状、问题与对策展开分析。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现状;问题;构建策略
在现阶段下,我国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合理处理发展、建设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汲取各个国家在文物保护上的经验,让历史文物不仅可以成为传统文化的聚集地,也可以成为现代化都市文明的衍生地。
得益于国家标准战略工作的实施,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开始得到推行,这也是文物行业发展的一项必然结果,从2006年开始我国的文物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得到了迅速的推广,经过了十余年的努力我国文物保护标准与行业标准已经趋于完善,目前已经出台了6项国家标准、47项行业标准,对于文物行业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各类因素的影响下,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中也出现了突出的问题,这严重影响着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成效,也让文物工作者意识到了自身工作的问题,必须夯实基础理论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标准体系是在特定范围内按照相关的标准整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能够反映出行业现状与科技水平,能够从宏观上建立标准化的体系,为相关行业的发展明确工作方向,描绘出发展蓝图,提高工作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从2006年文物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始实施之后,相关部门就针对这一体系展开了研究,2009年国家文物局成立了文物保护标准化体系制定项目,并将其细化分为五个小课题,各个课题组相继借鉴相关行业标准体系成果,分析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与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子体系框架。课题组也针对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展开了深入的探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划分为五个课题,这种做法将文学保护工作的各项内容孤立起来,有欠妥当,虽然这一划分方式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认可,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却存在各个部门沟通不到位的问题。
①在文件规定方面,文物保护工作隶属于国家文物局的五个对口管理内容,并没有将其划分为五个不同的专业领域。
②在五个内容上也不是同一层次,对于文物工作的对象,主要有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两个内容。其中文物调查的工作是挖掘与之相关的活动;博物馆则是文物的管理机构;信息化是负责处理文物管理的信息化内容,需要重点关注软件与硬件两项内容。
③我国在《GB/T 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中,针对“专业”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专业就是在某个行业内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集合,但是将其划分为五个不同的专业内容并不合适,在研究内容方面也较为混乱。
④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文物局在2012年针对文物标准体系研究工作进行了立项,对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研究框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了符合现阶段文物保护事业的文物保护体系,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上还有一些不确定的问题,虽然从理论上来看我们可以用专业化的经验来进行管理,整合、规范目前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解决其中的冲突和较差内容,但是还有一些复杂的问题尚未解决。
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制定,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是就目前来看还没有完善的标准系统,在研究方法与基础理论上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标准体系理论研究上也缺乏针对性。相关标准体系的构建仅仅只有企业标准体系,没有制定出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这是我国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GB/T 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中对于标准体系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在特定范围内按照一定标准编制而成的有机整体,在标准编制方面需要首先明确目标,根据目标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标准体系,各个标准体系都需要涵盖到标准明细表、编制说明、标准体系表以及标准统计标几个内容,其中标准体系结构图,可以将其划分为多个子方框,标准中针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根据分类视角与管理需求情况,又能够对标准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根据标准性质来看,可以分为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两类;根据标准类别来看则可以分为管理标准、产品标准、基础通用标准、方法标准几类;根据标准级别来看可以分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可以看出编制方式与框架体系不同其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其内容都是息息相关的有机整体,内部关系均可以进行深层次的探查。
相关部门在标准的制定上,也对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细致的说明,虽然工作目标十分单一,结构简单,但是标准内容较为复杂,至今还缺乏详细的说明,在管理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与工作标准体系上还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在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上,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就目前来看多数行业标准体系采用的都是一种三维结果;一维内容是标准对象与专业领域;二维是标准性质与工作类别;三维是指标等级、指标层次,即标准的类别。这一划分方式清晰、简洁,执行和操作起来十分便捷,可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针对现有的行业标准来构建完善的六维体系,将各个体系整合起来实现执行标准、标准活动的有机整合,这种标准化体系复杂化程度较高,在后续的运营与维护上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在构建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从有机整体、系统论观点来出发,关注体系的整体性,标准化是针对部分重复性概念和事物做出的一项规定,其主体就是概念和事物,如果丧失了主体,那么标准化也就沦为了无本之源,针对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也需要重点考虑这一问题。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初衷是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各类突出问题,在标准体系的构建上需要针对文物体系、文物活动体系两项内容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体系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在时间的变化下需要及时补充新的内容。在文物分类方面就需要考虑到质地、时代、形态、区域、功能、属性、民族等标准;在历史发展角度上文物数量增长速度也越来越快,在文物活动内容的研究上需要及时增加新内容。
关于文物保护体系理论是基于文物基础学科产生而来,标准化体系的制定需要依靠文物学科体系作为支撑点,这一体系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其中有经济学、法学、建筑学、考古学、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物理学、信息学、材料学、化学、档案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点,复杂性非常高。在各类因素的影响下文物学科基础研究工作发展速度较慢,尚未形成真正的独立性学科,给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困难。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相当一部分概念不够清晰,术语交叉问题十分严重,要知道术语反映着一个学科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程度,在下一阶段必须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细化研究内容,理清文物活动体系。
要保证文物保护工作有制可循,必须要明确标准体系的范围与边界,在行业内容方面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导致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子体系边界难以划分、层级不清,出现大量的子体系。构建出相关的标准体系可以形成多样化的框架结构,在具体工作内容上需要针对各类子体系做出明确规定,尽可能构建出完善的体系框架。
(一)完善标准体系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涉及多个学科,复杂程度高,内容庞大,研究难度高,这一重任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不应该采用“自上而下”的构建措施,任何标准体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进行重复构建,通过对其内部关系的梳理可以构建出局部化的子体系,为此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建设需要遵循“先局部后整体”“从下到上”的原则。
1.先构建局部子体系
部分学科其本身已经有着成熟的机构和体系,有大量重复、共同的内容和工作流程,也积累了大量经验,构建了完善的专业数据库,在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上,可以从这一方面着手建立局部标准子体系。
2.从下到上开展工作
为了强化标准体系的构建成效,需要构建小范围底层子体系,这一体系边界清晰、数量较少、关系直接、容易定性,可以解决子体系中存在的层级问题。
3.挖掘深层次规律
文物体系的构建涉及非常多的内容,其内容交叉、重叠,对于文物标准体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框架体系的构建上需要挖掘其深层次的规律,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从客观标准中挖掘规律。
在文物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上,要将重心放置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需求上,明确适用范围,避免随意扩大适用度导致标准内容溢出,同时避免将局部经验扩大导致标准的制定过于片面,只有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量变衍生到质变,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构建结果。在标准制定上还要梳理好标准编制质量关系的梳理,重视基础学科研究,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并获取到最为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不同的文物保护内容还要有合理、明确的目标,提高文物标准体系的综合水平,为标准体系的编制提供基础,遵循计划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构建原则,以便获取到最为理想的效益。对于不同专业的标准子体系,要有合理、确切的目标,尽可能地接近现实,做到层次适当、权责清晰。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为了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对文物古迹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的梳理,针对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的问题,健全相关的管理机制。在中央层面需要由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物局来共同负责,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常规法律法规的拟定,如果国家文物局与建设部的工作发生了纠纷,则需要由上级部门进行协调制定解决方案。在地方层面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发布专门的政策指导文件,协调历史文化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城建规划部门之间的矛盾,加强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如果发现文物古迹遭到破坏,文物保护部门可以与城建部门、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之间实现联动,强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配合文物保护工作,构建出完善的保护网络。此外还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文物破坏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法律责任的设定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对其所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操作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对承担的主体进行明确,同时规定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然就会使得责任的承担没有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的设定也就没有了意义。我国在《文物保护法》中首次提出了有关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来指导执法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明确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其主体也就是那些对历史文物古迹造成损坏和丢失的人,其中应该包括普通的消费者,更应该包括历史文物古迹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当普通的消费者在历史文物古迹的旅游景点进行观光,对该景区的历史文物古迹造成损坏或者丢失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历史文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比一般公民更清楚需要如何保护历史文物古迹,文物保护的意识也应该更强,但若其在工作中故意对历史文物造成损坏或丢失,如果不对其采取相应的处分就不能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下,我国越来越重视文物的保护,为了强化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效,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标准体系,对整体水平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严格的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既要严在“格”内,又要管的有“理”;既要管住当前,更要确保长远。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又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从我们这一代人做起,从今天做起,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立体的防控体系是实现文物安全总体目标的最佳载体。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单位防范与社会防范相结合、自我防范与群体防范相结合、个体目标防范与整体目标防范相结合,以及人防、技防、物防的高度结合,都是确保文物安全的成功实践,还应当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不断将高科技手段引入文物安全工作,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设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体系,构建起完善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保护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提升文物保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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