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志愿服务为载体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路径研究*

2017-01-30 11:43邓平安
山西青年 2017年1期
关键词:文明城市志愿志愿者

邓平安

宿迁学院学生处,江苏 宿迁 223800

以志愿服务为载体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路径研究*

邓平安

宿迁学院学生处,江苏 宿迁 223800

文明城市的创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长期过程,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够实现统筹推进。志愿服务与文明城市创建具有很大的契合性,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如何依托志愿服务来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

志愿服务;文明城市;路径

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要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1]自此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开始被纳入到国家议事日程。

一、以志愿服务为载体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思路的提出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的提升、生态环境的改善、公共服务的完善等都是以民众的需求为起点,创建动力源于服务于民;以民众的受益为目标,创建的成果惠及全民。民众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主体,亦是文明城市创建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创建文明城市离不开民众的积极支持与广泛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讲究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城市文明体现在企事业单位员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中,体现在窗口部门职员的礼貌热情、周到服务中,反映在社区居民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中,创建文明城市关乎你我,涉及全民,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城市文明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面,物质文明的改善凭借着财力的支撑和助推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但精神文明的提升却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引发的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多样多变,精神文明建设面临冲击与挑战,党中央适时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精神文明建设,为新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指明发展方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精神文明属于形而上的范畴,其建设离不开形而下载体来推动。志愿服务是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这是因为作为志愿服务内在驱动力的志愿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源流和内涵上有着很大的契合性。两者离不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都以崇高精神为价值追求,彼此内容上又相互照应,因此通过志愿服务就能够把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凝聚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行动中来。

二、志愿服务对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意义

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内在的精神特质。我国的志愿精神是在吸收西方志愿文化的有益成份,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髓,融合雷锋精神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因此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结合全国文明城市的评选标准来看,志愿服务对于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志愿服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支撑

和谐社会建设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改革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不和谐的因素逐渐增多,生态安全、社会保障等问题时刻触碰着我们的神经,触及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就文明城市创建而言,也会触及到一小部分人短期的眼前利益。面对众多社会矛盾,仅指望靠原先政府的大包大揽和市场的自由调节去化解问题,其结局只能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尽的,改革迫切需要的是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志愿服务是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能够协助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二)志愿服务是提升市民道德素质的重要方式

市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是文明城市创建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民的道德水平是反映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前提是要提升市民的道德素质。市场经济在创造出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诱发了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思想的转播与扩散,在这些思想的驱动和冲击下,一些人道德缺失,他们只认钱、不认人,只喻利、不喻义、甚至为此不惜铤而走险,突破法律底线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威胁民众舌尖上的安全。此外,“熟人社会”里依托血缘、地缘因素建立起的情感关系已逐渐淡化并日渐异化为“陌生人社会”下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生活中诸如“彭宇案”、“小悦悦事件”等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加深了社会的道德冷漠感,反映出社会道德状况不断滑坡,这些问题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如何才能改善社会的道德状况?如何才能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志愿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不断完善自己的道德认知,是提升市民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道德状况的有效方式。通过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价值观的重构。

(三)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

文明城市的创建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和多元多样多变的价值观念的干扰和侵蚀,迫切需要通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扩大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增强文化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抽象的价值观念,其培育和践行需借助一定的载体,使之具象化、生活化,做到贴近群众,融入生活,让民众日用而不觉,才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落地生根,深入人心。志愿服务是善意的表达、爱心的转递、是社会责任感的彰显、是道德文明的弘扬。志愿服务的精神内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息息相通的,从内容上“友爱”与“友善”的呼应到特性上公众性与“最大公约数”的一致再到产生根源上都离不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和对西方文化有益成份的吸收,两者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因此,志愿服务自然而然成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

三、以志愿服务为载体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路径研究

志愿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党和政府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一系列报告或文件中着重强调要大力支持和积极推进。各地也充分意识到志愿服务在促进城市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积极利用志愿服务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但是由于对志愿服务的内涵、特征、功能等认知和理解的不够深入,所以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其功能、效用的发挥,如志愿服务行政化色彩太浓,活动形式化倾向明显,志愿服务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不到位。为有效避免和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发挥志愿服务在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作用,我们思考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转换志愿服务动员模式,调动市民参与热情,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志愿服务有行政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两种模式。行政化动员是自上而下的动员模式。在市民对志愿服务认知程度不够深入的时候单凭他们靠觉悟去主动参与志愿服务不太现实,此时通过政府机关有意识的去组织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去开展志愿服务能够很好的起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比如20世纪80年代团中央开展的青年志愿者铁路沿线送温暖活动。行政化动员模式在志愿服务的起始阶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这种动员模式是命令式的、运动式的,其参与面比较狭窄,与志愿服务的志愿性、公众性等特性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这种动员模式有其局限性,无法实现志愿服务持续推进,对文明城市创建也只能产生阶段性效应。社会化动员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动员模式。社会化动员模式能最大程度激发市民的参与热情,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市民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等重大灾害和赛事后,志愿服务已被社会各界广泛认知,志愿精神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氛围日趋浓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顺势而为,采用社会化动员模式来吸引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对于文明城市的创建,我们也应该充分激发、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依托社会组织的社会化动员模式推进文明城市的创建。

(二)加强志愿服务机制化建设,调动志愿者积极性,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更多的是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希望获得人们的赞许和表扬,获得社会的认同和肯定。但是目前社会对志愿服务还存在错误的认知,如认为志愿服务都是花架子、搞形式,把志愿者当作免费劳动力来使用,更有甚者借志愿服务之名来赚钱牟利。这些现状极大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志愿服务机制化建设,通过建立培训、考评激励、信息化等机制来增强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志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针对目前志愿者专业化水平不高、志愿服务重复性明显、志愿者组织凝聚力不够等问题,要通过建立培训机制对志愿者开展不同内容层次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理论认识和提升他们的服务能力。针对目前志愿服务没有考评或考评比较宽泛的问题,要通过开展科学化考评,从志愿组织、服务对象和志愿者同行、志愿者自身等多个角度就质(服务效果)和量(服务次数)的问题进行考核评价并予以表彰奖励,构建“做与不做不一样”、“做多做少不一样”、“做优做差不一样”的公平激励机制,营造浓郁的志愿服务氛围。针对志愿者服务供给与志愿服务对象需求信息不对称、志愿者获取志愿服务信息渠道单一化等问题,通过建立信息化机制,及时发布各类志愿服务信息,可以有效降低乃至避免志愿服务的形式化、一窝蜂等不良现象。文明城市的创建涉及很多层面,有基础设施层面、行为习惯层面、制度建设层面、道德精神层面,其中制度建设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起到约束和激励的作用,通过加强志愿服务机制化建设,能够规范志愿者行为,充分激发志愿者的参与热情,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促进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行动来,以此来助推文明城市的创建。

(三)完善志愿服务法制,保障志愿者权益,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目前各地的志愿服务条例内容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如虽强调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但到底重视到什么程度、能提供什么样的扶持政策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经费能有多少都不够明晰,往往只是工作需要时才能想得到,活动用的上时才会划拨经费,开展志愿服务时缺少具体的牵头部门,各机关单位各行其是,缺少协调配合,造成服务内容的重叠和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需要在顶层设计时通过完善志愿服务法制予以明确。此外,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还面临着权益保障的问题,权益保障涉及志愿者、志愿组织、受助者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很多地方在制订志愿服务条例时都没有考虑或提及权益保障问题,所以志愿者或受助者常常会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求助无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志愿者在活动的过程中遭遇到交通事故或服务对象隐私被泄露,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志愿服务法制来加以规避和解决,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提升市民的认知水平和道德水平,让志愿者避免后顾之忧,让受助者不再对志愿服务拒绝排斥,让志愿组织能够充分激发活力。这样一来地方上的志愿服务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也有助于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持续推动。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95/4494922.html,1996-10-10.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12.21.

* 江苏省教育厅2015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民国时期伦理思想的演变及当代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015SJD796);江苏省教育厅2016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育人功能及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6SJD710183);2016年度宿迁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宿迁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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