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不久,为严防中共对东南沦陷区的接收,国民政府利用大量的汉奸和伪军帮助接收,并对他们予以庇护甚至委以重任,如任命伪浙江省省长丁默邨为浙江省军事专员,同时明确其职责为“切实负责维持杭州治安之责,以免奸匪侵入”[1]。此类做法引发民众严重不满和抗议,“若此等人不受一定追究,再遇民族危亡之际,人们何以保持忠贞?”[2]为顺应民众呼声,国民政府逮捕了一批大汉奸。1945年11月底,随着汉奸利用价值基本消失,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和《惩治汉奸条例》,开始了大规模的惩奸工作。本文主要对战后浙江惩奸的有关情况作一梳理,从中窥探国民政府在地方判奸工作中的一般过程、成效以及影响。
1945年9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行政院制定的《处置汉奸案件条例草案》,初步规定了检举和惩办汉奸的若干事宜。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1条,其中对汉奸检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凡参与伪组织机关、学校、文化团体、自治团体、经济机构等单位的人员,或任职或为其服务且侵害国家利益者,均应检举[3]。对于所在地域的外地汉奸也应检举,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拿办。12月6日,国民政府又颁布《惩治汉奸条例》,对汉奸量刑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对于图谋反抗本国者、图谋扰乱治安者、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役夫者、金钱资敌者、扰乱金融者、投毒者等十四种罪行,只要有其中之一的罪行,即是通谋敌国的汉奸,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汉奸财产方面,对于犯图谋反抗本国罪者,判定没收其全部财产。在查封全部财产时,应酌留予家属必需之生活费。“罪犯未获案前,经国民政府通缉,而罪证确实者,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其未获案或于裁判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亦同。”[5]对于军事汉奸,其财产处置一由管辖第一审的地方法院受理,二由有权审理汉奸案件的军法机关办理[6]。
战后浙江省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惩奸条例,这些条例细化了惩奸内容。浙江省政府成立了侦查日伪罪行委员会,专门调查汉奸罪行,并对汉奸、伪职人员的逮捕、看管及财产查封作了规定,要求除依照《特种刑事法令》《处置汉奸案件条例》暨战区司令长官部曾奉中央电令外,再依下列标准:第一,罪行昭著之汉奸应立予逮捕并查封其财产;第二,为杭敌梅机关工作之汉奸,不论性质如何,概予逮捕法办;第三,曾经参加伪清乡机构之汉奸、伪职人员,概予逮捕法办;第四,伪省县党部首要工作人员,概予逮捕法办;第五,何总司令文电指示应即逮办之汉奸、伪职人员,即侦查分别逮办;第六,汉奸、伪职人员罪行重大有潜逃之虞或有隐匿转移其财产之事实者,立予逮捕法办并查封其财产;第七,汉奸、伪职人员已潜逃者,应先行查封其财产并通缉归案法办;第八,伪军职人员现在仍供职我军队自效者暂缓逮办;第九,参加伪组织经济事业之汉奸应俟调查确定后再予逮办;第十,发封汉奸、伪职人员财产时,应尽可能由执行机关会同法院或市县党部办理查封并应公告[7]。此外,在逆产处理、逮捕机关、审判汉奸的范围和权限等方面也有补充规定,并在具体操作中有针对地采取了一定措施。
战后浙江汉奸的逮捕,一方面由军统组织执行逮捕大汉奸,另一方面“遵守司令长官核定,由杭州警备司令部指挥宪兵,及省会警察局、省会警察大队会同法院执行”[8]。因战后接收日伪财产的需要和巩固统治的目的,法院作用难以施展。1946年9月8日以后,“逮捕汉奸必须依法由法院正式逮捕,其他无论党政军团各部门不得擅行逮捕,否则即以违法越权论罪”[9],由此拘捕汉奸工作走向程序化、正规化。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之下,1945年9月初开始浙江大量汉奸迅速落网,大汉奸如伪浙江省长项致庄、傅式说、伪教育厅长徐季敦、伪财政厅长孙祖基、张德钦、伪杭州市长吴念中、傅胜兰等很快被逮捕。1945年9月底,军统对曾任伪浙江省政府主席的梅思平、伪省长的丁默邨进行了逮捕。对于众多的中小汉奸,浙江各地政府、法院和其他机关也以较快速度尽可能予以逮捕。
抓捕归案的汉奸有些未经审判就立刻被处决了,但大部分被囚禁于监狱中等候判决。1945年11月后,浙江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相继恢复了工作,对所捕之汉奸进行了审判。但是,军统局和军队所捕之汉奸迟迟未移交浙江法院依法审理,且浙江省政府对此反应也不积极,此举引起各方舆论的强烈谴责。“抗战以来,已逾半年,各汉奸首领尚无处刑者国内舆论颇多,不满青年学生不胜怀疑。”[10]1946年9月,蒋介石命令:各党政军政府机关将已捕汉奸一律移交法院审理,除被告为军人外,统归司法审判。至此,浙江汉奸的审判工作才正式走上司法轨道。
浙江省判奸的重点在于审判那些民愤极大又被检举揭发出来的汪伪政权重要汉奸人员,特点是依据《惩治汉奸条例》上的量刑标准审判,一般以职位高低来衡量,职位越高量刑也就越重,当然执行过程中也会注重以实际罪行来定刑。在判刑之前,一般是根据起诉情况进行调查再行判决。到1947年底,浙江侦查汉奸案件共9537件(包括司法部门自查),其中提起公诉的为5416件,因罪嫌不足等因素不起诉的为3597件[11]。被提起公诉的汉奸件经过审判,其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无罪、单独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杭州判奸始于1945年10月。10月12日,浙江省高等法院开始对汉奸冯云龙和龙吉安进行公开审判,拉开了判奸的大幕。截至12月11日,浙江省高等法院就已受理汉奸案件共计1518件,已判决400余件,其中判处死刑者15人,无期徒刑者37人[12]。杭州以外的其他地区也展开了审判工作。1945年10月,驻湖州日本宪兵队特务头目周淦成、日伪自卫队队长殷银生被军法处和吴兴县法院联合会审,判处死刑并就地正法;东阳县大批汉奸经浙江省高等法院审理后,有37人被判处1至10年有期徒刑,其中27人逆产被没收。
浙江对汉奸的审判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在审判汉奸案件时会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鼓励民众旁听,并允许新闻媒体公开报道。采用公开审判的方式,一方面利于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能深刻教育民众。下面以伪杭州市商会会长、经济汉奸王五权案件的判决进行说明。
王五权,绍兴人,商人,出任伪职期间先后搜刮巨大物资供给敌伪。可查者达26000多万法币,助敌侵华之罪恶昭彰[13]。王五权被逮捕后,经侦查由浙江高等法院采取公开审判。“王五权开审了,昨(26)日上午八时,法院大门外挤满了听审的人。”受审开始后,“旁听席上,人如潮涌”。王五权对自己的罪行有的承认、有的掩饰,甚至请来了两个律师朱启晨、鲍祥麟为其辩护:“资敌二万万元的数字骇人听闻”;购买面粉没有资敌而是用于救济;出示信件和小册子表明王五权曾营救过不少抗日志士[14]。1946年2月15日,浙江高等法院宣告判决结果,“群众闻讯,杂沓纷至”,“致法院大门内外,你拥我推道为之塞”,最后判决主文如下:“王五权连续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供给物品金钱,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王五权所有全部财产,除酎(酌)留家属生活费,全部予以没收。”[15]像王五权这样被判为汉奸的人虽经历了法律审判,但道德惩罚的威力可以穿越时间的限制,使被判为汉奸者遗臭万年,永无见谅于国人之日[16]。
被提起公诉的汉奸,采用辩护制度;被起诉的汉奸,法院主要看其有无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触犯了惩奸法律。法庭对汉奸疑犯审判时,用法律保障其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被告为自己申辩的权利、控辩双方允许的辩论、可以提起复判。1946年4月17日,浙江高等法院判决萧山义桥汉奸马观水“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六年”,罪名是“通谋敌国,充任有关军事之职役”,依据《惩治汉奸条例》第三条“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役夫者”而定刑。马观水不服,要求申辩,法院代其找到了律师石智竟,后者为马观水进行了减刑申辩并递交了希冀减免罪刑的呈辞,要求复判。法院经再次核实和权衡,依然维持了原判[17]。
对于反奸人员(抗战机关或部队派遣人员打入伪组织以汉奸身份为掩护执行内线工作的人员),只要有“自新自效之具体事实,清算其功过,得予减轻或免完”[18]。这就被某些期冀逃脱法网的汉奸所利用,进而严肃的法律审判终为政治所操弄。笔者所接触的资料显示,国民政府对于反奸人员全部予以免刑,尽管他们在抗战中确因某些原因助敌侵华。还有部分汉奸因反共而被免除了刑罚,如浙江省法院曾对汉奸犯蔡家骥等七人做出撤销通缉的处理,其中汉奸俞明俊因“秘密为我工作有功且悔过自新”、姜汉铮因“剿匪颇称努力”被撤销通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19]。
判奸过程中因被无罪释放汉奸太多,遭致民众非议。法院在判奸时,比较注重犯罪事实的采集和呈现。汉奸嫌疑被捕后经侦查不符合汉奸罪时宣布无罪释放,这无可非议,但过多汉奸疑犯被无罪释放,这被民众视为司法不公。如,崇德县张褚乡第六保伪保长朱阿大、副保长倪耀堂等人在抗战期间投敌,“枪杀我抗战同志朱文高,胜利后,经文高家属及保民检举,移送杭州高等法院审讯,数度传案对质,迄未定狱,近竟无罪开释。”[20]据官方统计,截至1947年下半年,浙江判汉奸无罪释放的案件达1069件,占案件总数的39.1%[21]。《浙江日报》发文称:“审理汉奸,宣告无罪之案件颇多。惟其为敌伪服务,已有汉奸之名义”,今宣布无罪,再有外侵,民众仿效,则会“致使国家观念消失,国民道德堕落,民族正气沦亡,谁复为尽忠报国哉?”[22]
浙江省对汉奸的审判工作断断续续持续到1949年。整个抗战时期,浙江究竟有多少汉奸?因资料散失严重,没有一个准确数字。据官方统计,抗战时期全省汉奸(包括伪职)共计5317人[23]。此为1945年的统计数字,而不少汉奸在1946年才被检举出来,故实际数目肯定更多。另外,被审判的汉奸也没有最终的具体数字,据官方统计,截至1947年下半年,浙江共审判汉奸2960人,其中死刑48人、无期徒刑118人、有期徒刑2446人、缓刑335人、免刑12人、罚金1人[24],之后的审判数据则不够详尽,盖因此后国民政府的关注重点转向了国共内战上,汉奸审判虽未停止,但没有再予更多关注、没有更大的动作。
战后,浙江省政府在民众的压力下公布了惩奸法令和实施细则,严惩了大批汉奸,割除了民族肌体上的毒瘤,弘扬了民族正气,增强了民众的爱国意识和民族凝聚力。为了调查汉奸罪行及其财产,浙江还成立了侦查日伪罪行委员会和财产清查委员会。在惩奸过程中注重法律证据,及时判奸入律并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同时允许民众控诉汉奸罪行,给人民以深刻的教育。汉奸逆产处理方面,有相当部分的逆产通过政府变卖的方式获得资金,用于教育、失业救济、烈士抚恤等,此举赢得了民心、推动了社会发展。
但惩奸工作呈现复杂化,存在明显缺陷:第一,利用、包庇汉奸的现象严重。出于对东南沦陷区接管的需要,国民政府大量利用汉奸为其服务,且对于某些大汉奸,往往以其抗战有功为名进行包庇。如大汉奸丁默邨等人虽早已被逮捕,但迟迟未予判刑,最终在民众的强烈要求下才予以惩办。
第二,腐败较为普遍和严重。官员肆意收受汉奸贿赂,对行贿的汉奸重刑轻判,或为其开脱罪责,影响到判奸的公正性。如,安吉县汉奸张裕祥、梁再祥以五石米行贿官员,并成功脱罪。时人评论曰:“贿托无所不至”“而贪渎不法经人检举到署者,已有数起”[25]。政府官员借处理逆产之机,大量占用或私分逆产。国民党重要人物邵毓麟面对此刻官员的贪腐,对国民党的未来作出预言:“在一片胜利声中,早已埋下了一颗失败的定时炸弹。”[26]
第三,惩奸中夹杂着反共思维。利用和包庇汉奸、对反奸人员减免刑罚,无疑都具有反共之目的。量刑时,政府尤其强调“维持地方秩序”有功者可酌情减刑,这就为包庇与政府勾结反共的汉奸提供了逃脱应有制裁的法律依据[27],如,驻浙伪军第1方面军军长徐朴诚、第2军军长张恒等因此获得减刑或免刑。费正清在《伟大的中国革命》一书中,指出国民政府利用惩奸去打击中共的行径极不得人心[28]。
曾有法律界人士将国民党在大陆的失败归因于政府在抗战结束后未能严格秉持公正原则处理汉奸[29],这一观点点出了惩奸在战后国共政权角逐中的重要性。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下),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15页。
[2]胡素珊:《中国的内战》,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第15页。
[3][4][5][11][21][2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337、339、356、365、363、362页。
[6]《解释军事汉奸财产诉讼管辖疑义公函》(1947年6月21日),《浙江司法月刊复刊》第2卷,第8号,杭州市档案馆,旧F-1-1-14。
[7]《第3战区浙江区侦查日伪罪行委员会第2次会议记录》(1945年9月28日),浙江省档案馆, L29-5-572。
[8][18]《3战区浙江区侦查日伪罪行委员会第4次会议记录》(1945年10月1日),浙江省档案馆,L29-5-572。
[9]《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第1627页。
[10]《请国府从速惩办汉奸首领以收揽民心建立威信案》(1946,具体日期不详),浙江省档案馆,L16-0-1014。
[12]《高院受理汉奸案千五百件,已判决四百余件,谢逆树人犹逍遥法外》,《浙江日报》,1945年12月11日,第2版。
[13][14]陈思:《王五权受审记》,《浙江日报》,1946年1月27日,第3版。
[15]陈思:《王逆五权宣判死刑》,《浙江日报》,1946年2月16日,第3版。
[16]翁有为:《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惩治汉奸的立法和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4页。
[17]《浙江高等法院刑事判决》,第92页,杭州市档案馆,旧13-1-72。
[19]《令发撤销通缉表仰一体知照由》,《浙江省政府公报》,第3382、3383期合刊,第40页,杭州市档案馆,旧3-4-335。
[20]佚名:《汉奸竟获释》,《浙江日报》,1946年8月5日,第6版。
[22]周赓镐:《对于惩治汉奸法之我见》,《浙江日报》,1946年6月23日,第2版。
[23]《浙江省八年来汉奸名册》(1945,具体日期不详),杭州市档案馆,旧49-4-1、2。
[25]《奉行政院令为监察院呈据江苏监察区监察代电,对于惩处汉奸实况纠正案抄发原呈仰切实查禁等因,令仰切实查禁由》,浙江省档案馆,L16-0-1018。
[26] 邵毓麟:《胜利前后》,台北: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第87页。
[27] Dongyoun Hwang,"Wartime Collaboration in Question: An Examination of the Postwar Trials of the Chinese Collaborators," Asia-Cultural Studies,vol.6,no.1,2005,p83.
[28][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第316页。
[29]李模:《奇缘此生》,台北:台湾商周文化出版社,1993年,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