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下火山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2017-01-28 21:40刘素芳蔡舒怀
山西档案 2017年5期
关键词:古村古村落火山

文 / 刘素芳 蔡舒怀

法治环境下火山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

文 / 刘素芳 蔡舒怀

火山古村落是我国古村落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火山乡土文化,在社会研究、文化传承、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火山古村落的开发利用面临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自治与统筹等矛盾。这要求通过立法保护、强化统筹规划、推行德法融合治理、挖潜内涵规范保护发展、依法防控发展风险等方式,让人们共享火山文化成果。

火山古村落;法治环境;创新发展

法治崇尚规则。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1]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写进了报告。火山古村落是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对火山环境巧妙利用、和谐共生的杰作。然而一些富有文化价值的乡土建筑已经永久消失,很多古村落正遭到开发破坏。在法治环境下,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护和开发火山古村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2],是传承世界文化遗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火山古村落开发与利用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学界尚未统一古村落的界定。参考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学者们的研究,古村落是具有较长的历史沿革、鲜明的地方特色、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历经发展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火山古村落通常指在火山周边,主要利用火山岩等材料搭建起来的自然村落。村民的生产生活也围绕和适应火山地质地貌而展开,并且经过世代耕作和长期积累形成了基本稳定又独具特色的建筑、美学、民俗文化和历史传承的村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火山古村落在开发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首先,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火山古村落承载的乡土文化和历史传统是中华传统文明的见证,具有传承性、易消失、难复制等特点,是遗产型村落。多数火山古村落形成年代久远,以农耕为主,交通不便,服务设施不健全,整体功能不完备,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居民为满足新的生活需要,推墙、砍树、改建等时有发生,甚至大兴土木,极大地减弱和破坏了古村落的整体性和古朴风貌。还有一些居民外迁,古村落因年久失修而破败和荒废,逐渐成为空心村。是随波逐流建大众化的新农村,还是坚持建设独特的火山村落?如何在保护中发展?成为火山古村落的定位性难题。

其次,传承与创新的矛盾。海南省有许多依附于火山生态衍生出的古村落,独特的火山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民族、文化、风俗等信息,是海南多元文化的体现。海口羊山地区的“三卿八音”表演,用水缸接雨水克服火山地质缺水的“水缸文化”,以及世代流传的民间知识、口头故事、音乐、礼仪和手工艺及建筑艺术等文化传承,部分因内容、形式等过于守旧,逐渐消失。中国古村落数量在21世纪头十年间消失了90万个。[3]如何有效组织居民实现创新发展并延续火山特色文化,是火山古村落的承继性难题。

再次,自治与统筹的矛盾。火山古村落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得益于形成了稳定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同时相对封闭的环境也保障了其少受外界因素影响。我国1998年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包括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古村土地多归各家占有,村组集体土地较少。一些火山古建筑的产权又不够清晰,导致古迹修复、火山非物质文化保护、新农村建设、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古村自治能力有限。而我国古村落保护立法、执法还不够明确,政府行政管理、统筹规划、配套政策也存在不足,社会对已经开发成功的古村关注较多,对尚未开发和保护不足的古村关注不够。如何协调自治发展与依法有序保护开发,是火山古村落的管理性难题。

二、火山古村落继承发展困难重重的因素

首先,保护与开发之间冲突协调不够。公元前110年汉朝建立珠崖郡,琼北火山地区成为郡治所在地。[4]海南省颇具特色火山岩古村落群,主要分布在海口、澄迈、定安等地,其中有约800多年历史的宋代古村落三卿村、约400多年历史的昌道村等。然而,当地群众对火山古村落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还知之甚少,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古村落很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古民居不能满足现代居住要求,村民拆除或翻修时很少复制或保留原建筑风貌,古村落不断被蚕食破坏,这是矛盾的根源所在。

其次,法律政策等保护力度不够。由于火山古村落中土地多归各家占有,火山古建筑很少登记产权,一些传统文化设施缺少管理主体。从法律层面看,《物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没有能够直接适应的条款,相关内容较模糊,甚至有相冲突之处,难以适用火山古村落保护和开发的实际。政策层面,地方政府尚未出台火山古村落认定标准和细则,一般也没有专门的保护开发制度。村规民约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多是强调预防犯罪、纯洁民风等,对历史、文化、传承等关注较少,监督执行强制力不够。

再次,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意识不够。火山古村落依附于火山形成,居民生活的小环境相对独立,许多村落区域环境较为偏僻,相关信息的社会传播不够。独特的火山植被、地貌、熔岩流形成的村巷,以及火山石材制作的各种石屋居所、生活用品、劳动用具等非常难得的旅游资源,许多还是“养在深闺无人识”。公众对农耕文化、民俗、方言、表演、手工艺等火山乡土文化的活遗存研究不多,年轻一代对这些传统文化的认同感也逐渐减弱。始建于唐代的海口美社村内的古石井、石门、石磨、石墙、石庙、石屋等石器随处可见,居民也没有特别保护措施。火山古建筑的修缮资金高昂,仅靠当地财政支持远远不够,而社会公益或相关基金的关注还不够。

第四,统筹规划和共享发展能力不够。火山古村落建设中,村委会力量不足,很难制定执行科学的发展规划。所属镇、村的管理人员多是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展全面修缮和保护。各级政府能提供的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专项经费有限。旅游开发水平总体偏低,缺少现代公司品牌经营和营销运作,难以适应客源市场不断增长和需求多样化的现实,除“游”外,配套的农家餐饮、有规模的民宿、热点旅游线路、特色购物体验等方面缺乏服务项目。以个体为主的零散开发,风险评估不够,缺少法律专业知识保护,潜在纠纷隐患较多。

三、火山古村落传承与发展的创新路径

火山古村落应当秉承保护优先、文化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适应法治环境,有序有力地保护和开发。

首先,分类立法明确相关责任。笔者建议正在编纂的我国民法典,尽量协调《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之间关于古民居与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冲突。我们可先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古村落保护者的权利、义务及执法主体的职权等问题,为制定法律做准备。黑龙江省2007 年初实施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对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实施分级分类保护,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禁止,损毁火山遗迹应负的法律责任。[5]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保护。2015年,五大连池、宁德、雷琼、镜泊湖成立中国火山地质公园联盟,并与坦桑尼亚恩戈罗火山地质公园签约缔结为姊妹公园,共享遗迹资源保护管理、科普教育、旅游推广和可持续发展等经验和信息。[6]

其次,在政府主导下依法依规建设。政府在编制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规划时应该明确古村落发展的方向,在执行发展规划时重视保护好现有的古村落、古民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2020年)》明确了自然村建设的行动纲领,相关职能部门也在拟制农村特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以防止对火山地区风土人情、风貌特色的建设性破坏。笔者建议由政府主导,尽快出台一套关于保护和开发火山古村落方面的政策法规,如《火山文化古村落的评定标准》、《火山文化古村落古民居保护规定》等,做到开发利用有章可循;适时组织专家学者对火山古村落进行勘查鉴定,建好档案库和数据库,以便采取文物保护管理方式。

再次,在德法融合中营造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火山古村落可将优秀传统文化与基层法治结合,实现道德、文化、法治的融合发展,形成独特的火山法治文化。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树立道德典型、展示火山资料、宣讲火山故事、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火山古村落历史价值和保护法规政策。村委会应该依法修订村规民约,规范古村资源的宣传、保护、利用、修缮等权利义务,尊重民意,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政府应该鼓励社会机构、专家和志愿者组成火山古村落保护组织,凝聚社会力量,形成保护合力,提高公众参与治理效益。

第四,挖掘内涵、规范发展。传统文化必须顺应社会生活变迁,古村落开发要努力挖掘文化内涵。[7]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先后有四批共4153个村落纳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获评第四批国家传统村落的火山古村海口市美社村,文化底蕴深厚,保持着黄、赌、毒、盗零记录,是全国“美德在农家示范点”和全国“平安家庭示范村”。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之外的火山古村落,需要挖掘自身特点,维护传统风貌,完善相关资料,争取纳入名录,挂牌保护文化遗产,获得相关财政资助,执行乡村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科学开发、防控各种风险。火山古村的建设和改造必须前置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抵御生态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能力。古村发展旅游产业应依程序组织环境评估,不可过度商业化,防止超过生态承受极限。村民通过夜校、网络课堂、参观交流,学习种养技术、法律知识等,对火山农副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政府应该牵头引进社会资本,依照公司经营方式优化整合火山旅游、古村民宿、特色餐饮、民俗风情表演等资源,鼓励物流、快递入村,扶持村民开网店、作微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法律专业知识保护,确保火山古村实现稳健有序发展。

[1]杨雅玲.新农村建设中法治环境建设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李金磊.国研中心主任:中国十年间每天消失300个自然村落[D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1-11/5724905.shtml.

[4](汉)班固.汉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会,2003

[5]王建.五大连池地质公园有了保护条例[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11-17.

[6]申文静,卢琴飞.首届火山地质公园论坛举行[N].中国矿业报,2015-09-02.

[7]解巍.李庄古镇文化旅游偏好差异性研究[J].山西档案,2016(5).

本文为海南省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旅游岛背景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创新研究”( 编号:HNSK(YB)16-76)和海南省2015年度思政专项课题“生态文明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研究》”(编号:Hnsz2015-2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虞志坚)

刘素芳(1977-),女, 湖南益阳人,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蔡舒怀(1978-),男,湖南益阳人,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K878;G127

A

1005-9652(2017)05-0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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