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降低职工打官司成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影响了立法目的实现,亟待通过修法予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滨生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建议也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赞同。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影响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王俊峰委员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体制。由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严重限制了进入“终局裁决”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裁决后,又进入诉讼渠道。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便利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另一方面完善调解仲裁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发挥仲裁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陈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