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7-01-28 01:03:0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受害者民事

曹 磊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辽阳 辽宁 111003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

曹 磊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辽阳 辽宁 111003

《食品安全法》自生效以来,对于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护有了制度上的依据,更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进而对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综合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了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以及未来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为了减少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最主要的任务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因此建立起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整个食品市场的秩序的稳定有很大益处。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分析

(一)食品行业管理水平低下

一些作坊在实际操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流程,仅凭经验或任意性,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在采用食品添加剂时,不按照规定的剂量使用,生产记录也时有时无。同时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进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越来越大。

(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一方面,大部分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本领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受多种现实因素制约,很多消费者认为“花大价钱维权换小成本赔偿”得不偿失,从而抱着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部分生产经营者有机可乘

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目前法律的漏洞,这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空白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从中获利,并侥幸逃脱惩罚。因此当消费者在遭受食品安全事故时,很难找到法律的支撑。

(四)民事证据难以保存或取证

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想起诉食品生产企业并获取赔偿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伤害与摄取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食品的腐败性或在运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使得受害人举证艰难。另一方面,在证据认定方面,仅靠法院提取并识别证据是不可能的,还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

(五)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提起诉讼所花费数额一般大于受偿数额

任何事都有两面性,受害者在选择提起诉讼的同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身为个体的消费者遇到强大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大了。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需支付必要的精力、财力,可是大部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标的额较小,赔偿的数额还不及诉讼付出的时间或金钱,在消费者看来,未免得不偿失。

二、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时,充分保护了受害者为本的理念。

(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制度完善建议

我国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想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震慑生产经营者,更大程度的是想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日常食用的食品成本大多偏低,而对于那些价格低且购买数量少的食品,即使消费者维权成功,获得的赔偿也少之又少,根本不能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害,同时也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针对我国固定的公式化计算方式,再参考其他一些国家的计算制度,我认为实行“浮动限额”的方式更能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各种功能。在这种程度上,法律就要赋予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但这个制度有很多缺陷的地方。首先,要证实买卖关系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消费者根本无法证实这种买卖关系。所以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无疑给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增添了困难。其次,对食品的鉴定问题上,消费者作为举证方若想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所食用的食物有直接关系,就要提供相关鉴定证明。要想缓解这种情况,首先要倡导消费者保留交易票据,其次,国家应完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做出有法可依的规定。对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欺诈、侵权等方面的认定上,应当将举证的责任倒置给生产经营者,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三)强化民事赔偿的优先地位

我国法律中仅仅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但是对于其执行的财产范围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生产经营者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他们的每一笔资产均可能影响到对受害者的赔偿,因此确定民事赔偿优先执行的财产范围至关重要。当罚款、罚金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时要首先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做好准备,以避免受害者最终难以得到补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加大调查力度,做好财产保全措施。

(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金制度

当受害者数目众多或是必要赔偿的数额巨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有限,民事赔偿优先也无法发挥作用时,我们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种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建立起食品安全事故补偿金制度,即在违法犯罪人财产难以支付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该基金就可以发挥其作用,使得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逐渐减少,趋向于更好的发展方向。

D922.16;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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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215-01

曹磊(1993-),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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