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力
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科所,湖南 益阳 413000
论新形势下的现场勘验发展方向
徐 力
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科所,湖南 益阳 413000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刑事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近十几年来,“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促进了实验室建设和检验鉴定技术的飞速发展,而现场勘验工作还处于相对“原始”状态,尤其是基层技术室表现明显。本文就如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与互联网技术为现场勘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如何在新刑诉法的证据要求下提高物证提取能力进行论述,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场勘验技战法,并整合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化流转、查询、比对,真正做到网上作战、信息导侦。
现场勘验;技战法;痕迹物证提取;信息采集;信息导侦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带给我们的便利,工作、生活、交友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大数据”概念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犯罪形态也呈现职业化、智能化、系列化、网络化特点,人流、物流日益加剧,传统的侦查破案模式已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同时,新刑诉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客观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刑事侦查尤其是刑事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十几年来,得益于“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实验室建设与检验鉴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而现场勘验工作却处于相对“原始”状态,尤其是基层技术室表现明显。如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与互联网技术为现场勘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如何在新刑诉法的证据要求下提高物证提取能力,成为了每一个基层技术人员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市技术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现场勘验工作的发展方向提出新的思路。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的规定,现场勘验是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现场勘验在侦查破案中有着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是侦查破案的开始,能够收集案件信息的第一手资料,是收集证据的最重要的场所,为后续的检验鉴定、现场实验、搜索、分析、复查提供有力支撑,为诉讼提供证据。现场勘验质量决定着案件质量,无论如何强调现场勘验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因此,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要重视现场勘验工作,确立现场勘验的基础性地位,从人、财、物等全方面保障现场勘验工作正常进行,培养高素质的现场勘验人员,配置高精尖的设备,提高现勘水平,提高检验水平。我们的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技术人员也要坚守现勘阵地,坚守职业荣耀,努力提高勘验能力,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是一项专业性特别强的工作,牵涉到痕迹、声像、DNA、理化等各专业,收集证据尤其是收集客观证据不是谁都可以做到的,还有后续的物证检验、现场分析、指引侦查方向等工作,非经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肯定不能胜任这项工作,因此现场勘验必须走专业化道路,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现场勘验中来,才能保证现场勘验质量,发挥技术应有的作用。
对于刑诉法规定的现场勘验主体“侦查人员”,我们必须从广义上理解,侦查人员是包含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刑事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也就是说现场勘验工作应当在侦查人员主导下进行,有时需配合侦查工作的需要,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
早期的现场勘验工作主要凭经验进行,勘验器材是“一支手电一把刷,三瓶粉末打天下”,法医甚至用菜刀解剖尸体。现勘操作上也没有法定程序可供遵循,更没有科学的技战法,属于粗放型勘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现勘验工作应从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
(一)严格遵循现场勘验程序
现场勘验程序是现场勘验的操作规范,是保证现勘质量的措施,也是防止技术人员犯错的保护伞,它是从无数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也是刑诉法中证据审查的重点。不严格按照现勘程序操作,会导致现场勘验混乱和痕迹物证灭失,甚至会混入无关的痕迹物证造成重大错误,所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相关的鉴定意见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其重要性可以与现勘工作本身相提并论。技术人员从接警、出警到现场保护开始,就要严格按照现勘程序操作,每一个环节都要遵守操作规程,包括现场勘验见证人的见证与签名,都不可忽视。要特别重点提出来的是现场防护措施一定要到位,尤其是提取生物检材时防止交叉污染,保证提取的物证质量。
(二)优化现场勘验模式,实现多专业同步勘验
传统的现场勘验以痕迹为主,有尸体的现场才有法医参与进来,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也以手印和足迹为主。随着检验技术手段的发展,现在的痕迹物证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以前的理解,提取手段和检验手段也更先进更灵敏,尤其是微量物证的检验,使得多手段同步勘验现场成为可能。因此,优化现场勘验模式就是将多专业技术人员同步勘验现场变成常态。
1.现场勘验仍以痕迹技术员为主,把握现场整体情况,明确现场进出路线与方式,基本判断案件性质,推断痕迹物证的勘验重点,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验提供建议。
2.法医或DNA、理化、电子物证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与勘验的重点部位,确定提取痕迹物证的主要方法。法医要对现场尸体或血迹进行重点勘验与研究;DNA要对可能与人体有接触的部位提取生物检材,重点如翻窗、撬柜、移动现场物品或作案路线中的必经之处等;理化要根据现场情况提取可能存在毒物的食物、水、包装物及呕吐物等;电子物证则要重点对电脑、手机等进行勘验与提取。现场勘验过程中很多时候各专业要配合行动,明确先后顺序,防止物证被破坏,比如现场手印处理,先用照相法进行提取,再由DNA技术员提取手印上的生物检材;比如包装物上要先提取手印,再提取生物检材,最后才能交给理化。
3.现场视频影像工作同步进行,在现场实体范围内有视频的要及时提取保存,在现场实体外(俗称现场外围)的视频影像要进行搜寻、提取。现场内的视频可以直观的看到作案过程、作案人数、作案人的特点等重要的现场信息,现场外围的视频则可以用于追踪,追查作案人的来去方向和使用的交通工具,配合技侦手段还可以进行号源碰撞等,极大地提高侦破效率。
4.现场环境数据的勘验采集,最重要的是空中痕迹。
5.技术人员要注意摒弃一些过时的勘验方法,比如检验手印的“哈气法”,这种方法会将勘验人员的微量脱落细胞粘附在手印上,对下一步的DNA检验造成干扰。
(三)运用多种物证提取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自公安部提出“科技强警”的方针政策以来,大量的陈旧落后设备换装成了高科技装备,各级技术部门的勘验、检验设备得以更新换代,实现了勘验、提取手段的提高。对物证提取来说,高科技设备的使用提高了成功率,保证了物证质量,还能使物证不会被破坏,保证现场复勘、复检的效果。因此,技术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物证提取质量。
1.现场整体的固定
对现场进行照、录像固定时,技术人员要坚持“宁多勿少”原则,尽量多照、多录,从多角度照、录,对痕迹物证还要不停改变光源角度照、录,保证后续的检验与分析时有足够的资料。室外现场还可使用无人机摄录像;命案或者重特大案件要同步录像录音。
2.现场手印的提取
要充分利用多波段光源、紫外光源、激光等设备,提高无损提取成功率,在提取了指纹的前提下保全了DNA物证的提取与运用。对现场手印的分析过程中,先进行排除检验,重点是当事人及合理合法到过现场的人员;然后根据手印的形成方式、形成条件,分析其动作指向,分析手印的嫌疑程度,可以按照“肯定、高度可能、可能、否定”嫌疑人所留设立嫌疑级别,利于后续检验。
3.手套印的提取
先是常规方法提取手套印,分析手套种类、纱线粗细,分析嫌疑人手大小,推断嫌疑人人身特征;然后要重点考虑提取手套印中可能存在的DNA检材。根据我市检验统计,手套印中提取的DNA检材,有20%可检验出嫌疑人的DNA信息。
4.现场足迹
在现场足迹的提取与分析中,要对变形足迹与足迹行走异常物证进行分析,排除干扰,做出合理结论。
5.DNA的提取
现场勘验人员都要熟练掌握DNA物证的提取方法,在对现场进行全面分析的情况下,尽可能准确地提取DNA检材。
6.工具痕迹
工具痕迹的应用在原有的条件下是比较落后的,除非有特定目标和嫌疑对象,否则很难发挥作用,所以提取检验的欲望就不强。现在的科技水平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利用三维显微镜建立工具痕迹数据库,可以做到如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一样,实现计算机自动管理与比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实体现场外围的视频与环境数据的采集属于另一种类型的痕迹物证,本文就不赘述了。
现场勘验完成后,现场信息将录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这个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我国研制并使用的指纹系统、DNA应用系统、现场足迹检索系统等共同组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有组织的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了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作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实现信息主导侦查的目标,为侦查破案供技术支撑。现场勘验中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比如现场手印或者DNA信息都会在这些系统中自动查询比对,如果嫌疑人的信息已经被采集入库,则会被直接比中,可说是直接破案。我市近几年来破获多起十几年前的命案,要么是DNA比中嫌疑人,要么是指纹比中嫌疑人,其中一起杀人命案的嫌疑人因吸毒诱发的尿毒症已到了晚期,若不是及时采集了他的信息,可能会永远也没机会破案了。
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数据库信息的多少就决定了查询比对效果。要形成信息采集不分警种、全警共采模式,要依法加强对两劳人员、吸毒人员、重点人口、继续盘问对象、刑嫌人员等人的信息采集,采集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人像、指纹、足迹、血样、笔迹、嫌疑人手机信息等,不仅要保证数量,还要保证质量,并及时规范的录入信息库。
我国的刑事技术信息系统覆盖了刑事技术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各个系统单独存在,系统与系统间没有兼容性,缺乏产生信息碰撞的条件,不能实现信息的自动化流转,不能实现信息的自动化查询与比对,使各个系统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抑制了刑事技术信息化发展。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就要创造性地利用各信息平台,发展技术破案新战法。
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为基础平台,对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DNA数据应用系统、足迹自动检索系统,形成技术信息系统集成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化流转、查询、比对。然后将技术信息集成平台与警综平台、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对接,使之成为标准统一、功能齐全的刑侦信息集成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自动化流转、查询、比对,真正做到网上作战、信息导侦。
(一)由单个现场信息碰撞,实现同类案件的多案串并。串并的依据可以是作案手段、侵害对象、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等,也可以是痕迹物证,在现有条件下可实现全省范围内串并。逐个分析串中案件的作案特点,再进行精细化筛选,确保串并准确率。2015年底,我市下辖安化县大福镇医院财务室被盗60余万现金案,就是通过现场信息串并,与邻市新化县煤矿医院财务室被盗案串并成功,再配合视频、技侦手段,很快就破案了。
(二)利用痕迹物证信息碰撞,可以实现精准串并,从案到案,以物找物;利用现场手印或DNA信息碰撞,还可直接比中的嫌疑人。
(三)利用被直接比中的嫌疑人进行其他信息系统(主要是警综平台)碰撞查询,可以查询被比中嫌疑人信息与关联信息,查找其家族信息,查找其外出务工或旅游轨迹,查找其车辆信息,查找其手机信息,查找其前科及同案人员。对查找出来的手机信息进行分析,分析其通话信息、短信微信、运行轨迹等,查找与相关案件的对应关系。对其同案人再进行查询,反复进行,扩大战果。
(四)嫌疑人信息还可导入刑事情报信息平台碰撞查询,可以查询宾馆入住信息、乘机坐火车信息、银行开户信息、出租屋登记信息等,通过分析各类信息中的异常之处,可以推断嫌疑人与特定案件的关联程度,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追捕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
总而言之,在做好现场勘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平台,发挥信息导侦的能量,实现侦查破案与防控一体化目标。
[1]谈科.关于我市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思考[J].刑事科学技术信息化及新技术研究论丛(上),2012:279-283.
D918
:A
:2095-4379-(2017)26-0130-03
徐力(1972-),男,汉族,湖南益阳人,本科,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副所长,工程师,研究现场勘验与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