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龙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现状浅析*
张云龙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法医病理学检验作为法医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等,涉及医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对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要求。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才队伍,由于受到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直处于公安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本文旨在对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中涉及到人才因素的各方面问题予以分析、总结,并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法医病理;队伍建设;基层公安
基层公安法医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各类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及生物检材的提取等。法医病理检验是法医鉴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刑事科学的理论与技术,通过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等手段,对暴力性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为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1]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内容与性质决定了从业人员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与技术水平。人才的教育培养体制、人员的招录以及公安工作实践需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薄弱环节。因此,探究其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对使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刑事侦查与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法医队伍特别是基层法医队伍仍是公安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2]在新型执法环境下,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工作的专业性,日常办案过程中在从业人员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长期困扰和阻滞公安队伍的整体发展,也影响到基层公安工作的整体效率。
(一)人才短缺,人员招录制度不合理
除中国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少数公安院校开设了法医学专业外,绝大多数的法医学本科教育都依托于医学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医学院系,而当今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从业人员尤其是中青年人员大多来自上述地方院校,大多数均以社会招考的形式进入基层公安队伍。《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3]当前开展基层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普遍差,而与之不匹配的是现行法医人才引入门槛设置高。与警校毕业生就业方式相比,社会招考条件要求严格、计划数少、竞争压力大,结合基层公安法医工作繁重、环境条件较差等因素,致使很大一部分法医学专业毕业生放弃或失去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机会,选择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等其他单位就业。但同时,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案件数量众多,对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大,招录到急需人才的困难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缺乏培训,业务素质水平不达标
我国的法医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基本包括医学基础学习、临床医学学习、法医学专业课学习及赴医院、公安实习四个部分。虽课程设置较多,但相应课程的学习时间与其他医学专业相比较短,这就导致了毕业生通常会出现医学基础薄弱、临床医学知识匮乏、专业理论能力差的情况,加之毕业前夕学生面临公考及就业压力,有部分学生很难认真开展实习工作,缺乏了实践能力培养的机会。由于很多地市尚未开展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工作、更没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大多只涉及尸体解剖与检材提取,所处理的案件也多为暴力性死亡案件,因此,在进入基层公安队伍后,从业人员对于临床医学中许多疾病与法医病理学涉及伤病关系的诸多知识缺乏掌握与实践训练,导致其尸体现象和病理改变方面的知识不扎实,只会解剖操作,充当一名“解剖工”,缺乏在解剖中正确认识和发现病理改变的知识和能力。[4]同时,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任务多、担子重,也很难有效地开展集中培训来提高从业人员该方面的能力。
(三)升职受限,晋升渠道途径不宽广
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员虽然以专业能力从事鉴定工作,也参与专业技术等级职称评定,但依然适用于行政级别工作制度,很多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工作人员,却因行政级别较低而没有丰厚的待遇。由于专业性较强,导致人员流动性较差,但总体的行政级别职数少,很多从事法医病理检验工作长达十几年的人员,依旧还是科员待遇。同时,基层法医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相应的休假、体检和必需的福利待遇缺乏制度保障。[5]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行政级别制度有所调整优化,部分地区专业技术职称也有了相应的补贴,但以法医病理检验工作来看,还远远不能达到预期水平。这种高付出与低回报之间的落差,逐渐使得很多从业人员丧失了工作的积极性,对职位晋升无望甚至出现转岗、辞职的情况,也进一步加剧了人才引进的困难性。
(四)意识落后,职业态度精神不坚定
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意见,为案件侦查、审判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不但需要从业人员掌握精神的专业技术,也需要其树立公平、公正的意识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更需要其能够具备良好的政治觉悟,守纪律、顾大局、为人民服务。毫不避讳地讲,基层公安队伍中,一直存在很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潜规则”。在诸多方面的压力下,部分从业人员不能够坚持自我,听之任之,造成案件鉴定存在严重问题,领导干预办案、检验程序违规、鉴定结论不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法医病理检验从业人员,通过尸体解剖、组织学检查,客观、真实地反应检验情况,认真、仔细地核查鉴定结论,不仅是法医职业工作的精神要求,更是作为一个公民良心的体现。
现如今,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刑事案件中犯罪类型、手段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导致技术岗位从业人员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通过有效措施改善人才队伍现状,才能积极应对当下日益复杂的形势。现针对前述问题,就如何加强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的建议,供参考借鉴。
(一)调整招录制度,加强人才引进
除原有的社会招录外,基层公安队伍建设应针对法医病理学专业,采用学校定向招录或特殊招录的形式,加大对法医病理专业人才的关注度,针对已开设法医学专业的部属及地方院校,尤其是和现有的与公安院校合作办学的法医学专业提前批招录的院校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保证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从业人员人才输入来源稳定。从制度层面讲,这需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但基层公安机关应把握问题实质,及时地上报相关问题及合理性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基层公安机关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设置更具专业性的岗位引进硕士及以上高学历层次的法医病理学人才,以期提升整体的学术素养和技术水平。同时,对于法医人才,要善于利用并尊重其法医专长。
(二)完善工作内容,组织培训学习
由于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内容尚不完善,缺乏必要设备或专业条件开展组织病理学检查工作,导致很多引进的从业人员虽“专业对口”却很难“学以致用”,随着时间推移,在学校专业学习过程中很多理论和技巧无用武之地,专业知识被束之高阁,最终疏于实践,荒废了部分专业技术。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加大对于该方面的投入,购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相应的技术条件,全方面地开展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对于原本不熟悉或已生疏于部分业务知识的从业知识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学习,可积极聘请当地医学院的法医教师作为兼职法医师来进行鉴定与教育工作,亦可与机构内的法医进行交流沟通,继而提高法医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力争巩固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服务于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
(三)合理评估定级,拓宽晋升渠道
在考核与评估环节中,基层公安应加大对于法医病理工作专业性的考量,针对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更为合理的评估标准。在工资待遇和津补贴方面,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侧重点地实行优厚政策,在留住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人才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地开放多元化的晋升渠道,结合当前警衔套改制度的便利措施,对优秀的基层工作者予以提拔或奖励,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扶持基层法医病理工作。
(四)坚定自我信念,弘扬法医精神
对于法医鉴定人,首先应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以提升其职业操守以及社会责任感,尽量避免各种徇私枉法事件的出现,同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与公正性。[6]作为法医病理检验从业人员,也应当从自身出发,提高业务素养,利用手头的案件资源优势,完成由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升华。同时,应当坚定信念,把办好手头每一个案子作为最基础的目标,进而进行阶段性的案件总结,发现可探寻的规律,提升专业水平。此外,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应用心钻研,勇于发表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病理鉴定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不怕困难和麻烦,敢于挑战权威,维护司法鉴定的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法医学鉴定在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活动中,重要地位愈发突出。基层公安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人才队伍的现状,有历史性的原因,自我国本科院校开设法医学专业以来,政府、高校及社会机构都在积极探索人才培养和任用的有效方法。虽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和我们的共同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可以克服这些短板,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更好地为基层刑事案件侦破提供方向和证据,让更多的人才投身于这项工作当中,运用精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2]李兴锋,郑伟民,余荣军.对公安刑事鉴定体制改革和法医鉴定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7(6):51-53,63.
[3]王红健.对基层公安法医队伍建设的思考[J].法医学杂志,2015(4):314,316.
[4]王世嘉.关于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的思考[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3):222-223.
[5]张惠芹,刘树禄,孙光.我国基层法医鉴定工作现状分析[J].公安大学学报,2002(5):51-54.
[6]郭建军,牛艳麟.法医技术工作的管理分析[J].医药卫生管理,2016(10):129-131.
*2016年度江苏警官学院青年教师项目“基层公安机关法医病理鉴定制度规范化与工作标准化研究”(2016SJYZQ04)。
D919
:A
:2095-4379-(2017)26-0050-02
张云龙(1989-),男,满族,山东德州人,硕士,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专职教师,助教,主要研究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学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