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法理思考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协调和解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外界的关注,因为其具有纠纷化解功能、与民生保障联系密切、能展现开放合作精神。本文论述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现状并进行分析,指出如今协调和解工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并针对这些严重的问题进行了优化,希望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
(一)协调和解率不断上升
从总体上看,协调和解率呈明显上升态势,但协调和解过程多数不公开,私下进行,许多法官进行协调和解工作都是偷偷进行的。《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是,行政案件不适用协调和解,最后的纠纷解决是因为以原告的撤诉,法院的裁定结案。
(二)协调和解多数是与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存有瑕疵有关
1.由于原告大多为普通的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一样,对于误解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进行行政诉讼时的程序错误,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合理,导致的原告自己主动撤诉,达到和解协调的目的。
2.行政机关以免承担败诉的名誉和财产损失,主动承认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主动向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道歉,或者赔偿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以便得到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撤诉。
3.在案件的审查中,法官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向行政机关说明,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其行政行为缺失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使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达成一致意见,是原告主动撤诉。
4.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判决会引起较差的社会影响,则会进行和解协调,由法院通过合理程序说服原告撤诉。
(一)协调和解无合理、合法依据
有行政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和解,法院在开展协调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和解协调机制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后,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也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协调和解无有效的司法监控
有的行政机关防止败诉影响自身的名誉和经济利益,无论付出什么代价都会满足原告撤诉的条件。这样会放纵原告,原告取得不当的权利和利益,必定会损害别人和国家的利益。而法院也缺少相关的司法监控,使得这种行为屡见不鲜。
(三)对审理期限制度造成冲击,影响审判效率
对于原告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应该做大量的理论知识讲解工作,同时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教育、开导、劝诫的工作,对于个别案件,还应进行“冷处理”,这样耗时耗力,影响法院的人力和时间,拖慢办案效率。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抵触心理
当事人对协调和解的理解和认识直接决定着协调和解成功与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会存在违法或不当,但出于维护国家机关权威性的目的,并不愿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更谈不上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主动、不作为的态度,本身存在不满,加之法院开展协调和解,势必会招来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抵触,使得法官难以开展协调和解工作。
分析上述问题,可得出的结论是,立法的落后制约着协调和解机制。因此,要重点解决立法方面的问题。为此,笔者在调查后,对法律的优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立法
一是要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制度立法,使得协调和解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且有合理的程序进行和解协调,做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二是要使得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制度建立强有力的和解协议,使和解的结果有保障,当行政诉讼的和解协议受到破坏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和解程序。
(二)遵循公平自愿的和解原则
法院必须做到以人为本,在行政诉讼进行协调时,不得强制原告进行和解。同时,协调和解要按照合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和解时不得以原告撤诉为目的实施不公平不正当的手段,和解的双方都应该公平、公开的进行合理、合法的和解程序。
(三)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是指必须明确规定协调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可进行调节的行政行为,如羁束行政行为,不得进行协调和解。划定对行政诉讼行为的和解范围,什么是可以进行和解协调的,什么是坚决不可以和解协调的,保证了审理案件的效率。
(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行政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体现对原告的尊重,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启动协调程序,法院依职权的启动为辅,法院还应对协调和解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做到有问必答,保证协调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正。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修改行政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优化协调和解制度,明确自愿合法为协调和解基本原则,合理设置协调和解范围,完善协调和解程序规则。
[1]王玉全.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1).
[2]王东伟.论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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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6-0281-01
张雅洁(198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管理学双学士,经济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公安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