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17-01-28 00:01:59王宇鸿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监督权服刑人员罪犯

王宇鸿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探讨我国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王宇鸿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我国宪法中的减刑假释条款,对于预防罪犯再犯罪发挥着较好的效能,尤其是减刑这一条,在该领域所起到的作业更为凸显。此外,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成熟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新规均从严控制了减刑假释范围及操作程序。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重型适用率依然较高,罪犯监禁压力大。这也是本次问题探究的核心点,做好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减刑与假释的公平性、公正性。对此,笔者就现阶段我国刑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策略建议。

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一、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就目前发展现状来看,由于我国刑法、司法对减刑和假释的法律规定不够充分,再加上相匹配的检察监督制度也不够完善,也就使得在监狱检察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在这里,笔者结合着自身的一些认识,将以上问题简单总结归纳为两点。

第一,现阶段我国减刑假释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以其中相对明确的一条规定来看——“确有悔改表现”。仔细思考分析后可以发现,该条规定对于监狱服刑罪犯的减刑条件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很多情况下也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将“确有悔改表现”片面的认定为是日常的行为表现,而忽略掉了监狱服刑人员思想上的改造。具体来看,就是以服刑期间参与劳动、生产任务完成、生产效益创造等作为衡量的标准。结合着我国宪法精神以及司法制度来看,笔者以为,这样的减刑、假释标准已然违背了对罪犯施行教育改造的初衷。此外,还有一条规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该条与以上一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以现在的一套检察监督体系是很难操作下去的。

第二,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体制的缺失,力度不够、效用不全,再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性缺失,所凸显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关于检察监督这一块,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是对于如何来开展、行使这种监督权,以及具备哪些可执行的效力,完全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当然,在检察机关内部,有自己的一套监狱检察办法,然而,问题是一样的,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简单一点来理解,在这种局面下,监狱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可遵守、可不遵守。还有一点就是假释的条件,上述也阐明过了。总的来看,现行相关法律对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模糊。更为严重的是,各地司法部门依据着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此来对减刑、假释制订了实施的细则。然而,正是由于条文法律出台与修改的频繁,造成监狱工作与检察工作变得都非常被动,而且监狱的服刑人员也对不断更改的条文规定意见较大,进而影响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基于减刑假释问题的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减刑假释各项规定与程序标准

笔者以为,上述所提到的一条“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用词无论是从执行操作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都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律的初衷,故应当将其删除。之所以要这样,旨在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条件规定变得更为实质性,方能对减刑假释条件的认定标准更加客观科学。

其次就是在减刑假释制度的规范层面,比如,对监狱的服刑人员设立减刑考验期和减刑撤销制度。所谓减刑考验期,即监狱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这段时间内,如果表现比较好,则认定减刑有效,如果在期间继续发生了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之前所赋予的减刑全部撤销。

(二)赋予检察机关尽可能多的监督权,以此来规范减刑假释监督程序

关于这一点,笔者建议,可紧紧围绕着三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在立法层面将检察机关的这种强力监督权确立下来。在具体实践推进过程中,可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的监督办法和监督程序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先前所突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操作难点,便会迎刃而解。人们会看到,检察机关所拥有的监督权和纠正权变得更加强力、可操作。更重要的是,还进一步保障了检察机关在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管理工作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第二,通过立法层面将检察机关的这种减刑假释监督权全局性确立下来之后,在此基础上应当持续推进监狱检察信息化。笔者以为,应当要求监狱与驻监检察室实现监控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在这种局面下,对于监督管理工作的进行更为顺畅、且有效。第三,同样是体现在立法层面,笔者还是坚持认为,法律权力的赋予是首要的、是根本的。对此,建议在法律上规定法院对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必须在向罪犯宣布10日前将法院裁定书副本送达到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如此一来,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存在和潜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处理。

[1]宁彬,魏小朋.论减刑、假释的监督机制[J].西部论坛,2008(s1):75-76.

[2]高一飞,张绍松,GAOYi-fei,等.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观察与反思[J].时代法学,2015,13(5):3-16.

D

A

2095-4379-(2017)16-0269-01

王宇鸿(1991-),女,广西桂林人,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决策心理、罪犯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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