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西地区冥婚现象的合法性研究

2017-01-28 00:01:59刘静娴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死者尸体民法

刘静娴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中国山西地区冥婚现象的合法性研究

刘静娴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在我国山西等地,冥婚现象大量存在。父母为死去的子女婚配看似是生活行为,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可忽视。本文主要从民法中的侵权角度和刑法中的盗窃、侮辱尸体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的法律问题。

尸体;人格权利;侵害行为;法律保护

In the Shanxi province of China,posthumous marriages are common.Parents hold marriages for posthumous offspring,which seems not to be strange,while the covert legal issues can’t be ignored.The paper takes the infringement and illegal actions into account. Key words: Corpse;Human rights;Infringement;Legal protection

一、尸体法律地位的界定

尸体,也称为遗体,即失去了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人的身体。身体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尸体如同身体,所有权归公民自身享有,只是在公民的死亡以后,民事主体地位丧失,故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但是继承人对尸体的所有权处分仅限于安排后事,没有其他的处分收益权,故是特殊的物。有的学者认为尸体不是民法上的物,身体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故作为客体的身体不是财产,是人格权的残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尸体不是一般的物,是存在过的人,在死后仍然有人格尊严存在,而为尸体办后事是在世的人受到死去的人的嘱托,维护尸体的尊严即权利也是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在博物馆展览的遗体,分为有主和无主,无主即无人认领,也就不考虑近亲属是否要为其维护权利。有主尸体的展览,往往要亲属自愿捐献,这也就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表现,亲属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会损害尸体的基本尊严而同意展览。

二、冥婚行为的法律考量

冥婚是父母为死去的子女配婚,根据资料①显示,在山西洪洞县等地,孤坟被认为招致不祥,且当地的男女表示,如果自己未婚遭遇不测,也愿意自己的父母为自己择一配偶故冥婚市场活跃。一般情况下,男方会在媒人的介绍下找到故去女子的父母,双方谈妥彩礼,举办酒席,择日将双方合葬,双方父母结为姻亲。虽然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封建迷信思想,但是民法为私法,尊崇意思自治原则,且父母双方严格把关,推定子女同意,更是不存在侮辱尸体的行为。在双方都愿意且不侵害第三人权利情况下,这样的习俗是合法的。

然而冥婚背后巨大的利益,使得这个风俗“异化”。从中国新闻周刊上记载的资料显示,买不到尸体的人家会从黑贩子手里买盗挖来的尸体,据媒体报道,洪洞县在3年的时间里被盗女尸27具。更有甚者,为了将尸体买个好价钱,拔掉临危的病人的氧气管,使冥婚由一场风俗变为交易。②这时,就会有法益被侵害,从民法上来说,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从刑法上来说,则是破坏了社会风尚。

(一)从民法角度

在正常的冥婚仪式下,双方父母基于对于子女的感情投入以及为了自己的美好期望而合意促成婚事,这时,男方父母给予女方父母的钱应被视为彩礼,而不是当成从一方手中购买,把尸体当作流通物,侵犯了人格权利,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当尸体被当作物流通甚至出现一尸多卖的情况时,虽然父母为近亲属,有权处置子女的遗体,然而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子女生前的医院和嘱托,支配处置的权利来自于子女的授予,就像继承法中,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故去的人的意志是不可以被忽视的。此外,严肃正常的经济秩序被扰乱,这就涉及到行政方面的相关处罚。

(二)从刑法角度

我国刑法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章中规定了最高刑为3年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这个罪所侵犯的法益为社会风尚,其中包含了家属的情感以及公众的情感,这并不是指死者的权益就不被保护,死者的尊严就无须考虑,只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较高位阶的刑法就将其划入私权的范畴,由较低位阶的民法来规范。一旦触及到刑法,则意味着侵犯行为已经达到危险的程度,由国家启动公权力以管制。

三、对尸体的保护

基于尸体的属性的特殊性,要求死者为自己维权是不可行的,唯有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来代为行使。笔者亲属基于债券请求权,行使侵权之债,③即要求侵权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于这一条,即返还被非法处置和占有的尸体。然而一般的损害赔偿是不需要,因为特定目的,所以尸体这个特定物不会丧失,但是如果灭失了,那么附之特定的情感即无处寄托,这损害了死者家属的精神慰籍,这是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时的赔偿不是基于对死者侵权的赔偿,因为主体已经灭失,赔偿没有意义,而是对于承受精神损害的死者家属的赔偿。

之所以不主张基于物权来行使请求权,是对于我国司法秩序的考虑。如果把尸体列为物的范畴,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就会产生相关的围绕这个特殊的物而产生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这不仅是变相承认了尸体“物”的属性,更是将其作为财产,列入流通之列,这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且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

还有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法定的部分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弱者一方的倾斜保护,是基于双方信息不平等而考虑。在我国的这些地区,冥婚这一风俗下是完善的“一条龙服务”从死者断气开始,小到病房的护工,大到主管殡葬的部门,往往上下信息流通。所以此时,信息存在不平等,所以,当发生这样的侵权行为时,应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以此加强对于死者及其亲属一方的保护。

除了民法上的保护以外,刑法上要加强力度。各个地方的公安系统不仅要加强对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普法宣传,更应该加强监管机制,完善各个环节的证据搜查,积极立案,严抓罪犯。

[ 注 释 ]

①李腾.中国冥婚现象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2016,5:754.

②李全平.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J].民俗研究,2009(2):243-253.

③杨立新.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法学家,2005(4):76-83.

[1]李腾.中国冥婚现象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2016.5.

[2]李全平.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J].民俗研究,2009(2):243-253.

[3]杨立新.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法学家,2005(4):76-83.

K892.22;D

A

2095-4379-(2017)16-0197-02

刘静娴(1996-),江苏无锡人,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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