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棋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村民自治中产生的选举问题与对策
王 棋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组成部分。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中运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某些势力干预,贿选选举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促进我国村民自治更好地发展。
村民自治;民主选举;问题;对策
伴随改革开放30多年的大发展,广大农村更加富足,农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广大农民从过去关心吃饱穿暖转而关心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关心村集体政治生活的建设。自1998年村民自治法颁布以来,在中央与地方的推动下,广大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井然有序的推动着,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它阻碍着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动摇着村民自治的根基,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成了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重要议题。
(一)有利于培养村民政治认同感
自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今天农民种地不收税费,还有相应补贴,中国农村在不断发展,中国农民也在不断享受着各种政策福利。广大农民对国家更加认同,对各种政策也更加支持,中国村民的政治认同感也在不同提升。自《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落实,从法律层面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鼓励村民积极的参与基层之中。村民开始学会自我管理,建立基层领导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行使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等。在这一过程中,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不断提高,村民对政权组织的认同和信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二)有利于保障村民的政治权利
我国的宪法及其它律法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但在现实中,农村地区的广大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如农村地区地理情况和居住特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问题,农村相应的软硬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基层政权的体系机构和民主程度,以及村民受教育水平和权利意识,都阻碍了村民行使政治权利。村民自治为村民行使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广大村民开始认识到自己的基本政治权利,并且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在许多农村,村民开始行使选举权,为自己支持的基层领导投下神圣的一票。当广大村民体味到行使权利的满足感和荣誉感,更多的村民将会主动的行使并维护自己的基本政治权利。
(三)有利于强化对农村公共权力的监督
村民参与选举可以有效防止农村公权力滥用问题。从前农村领导干部都是由上一级党委任命的,他们只对上一级领导机构负责,不对广大村民负责,造成了广大村民对村上事务以及个人的相关利益没有机会参与。上一级领导迫于工作压力,或为了让村领导服从指挥,对村一级的干部缺乏监管,导致农村公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并产生一些基层政权贪腐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被选举人是德才兼备且得到村民认可。如果选上的干部出现什么问题,村民也有权罢免。村民通过选举权以及其他权利对农村公权力形成了良好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基层公权力被滥用问题。
(一)村民参与选举热情不高
1.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村民最关心的是收成,选举工作会耽误一些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又不会带来实质性回报,他们忙于农事,并不拿选举当回事。
2.由于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基本的政治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法律意识也不高,造成村民不关心选举工作。在城市接受过良好教育的村民,多数留在城市生活,也就不关心农村的政治生活,农村的选举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3.许多农村地区,选举是人财物力比拼,有权势村民更容易当选,有时会出现贿选现象。大多数村民也只能行使选举权,其他权利根本得不到行使,大部分村民会认为选举是在走形式,自己的参与不会影响结果,对选举也就失去了热情,也就不再参与选举了。
(二)部分乡镇干部和家族势力干预选举
村民自选过程受到了一些来自乡镇领导干部或家族势力的干预,这种干预对村民自治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公正。有的乡镇领导为了顺利地在农村开展工作,干预村委会选举工作,选择那些服从上级指令,完成上级任务的村干部,以为这样就能更好的推进乡镇工作,却使村委会丧失了活力和自治能力,扮演着上级政府派出机构角色。同样,家族势力有时也对村民自选造成影响,人们对自己姓氏家族的成员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情感有时也会干预选举。许多有选举权利的选民也根据家族影响力和声望进行选择,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成为了评判标准,这种干预现象影响了村民自选的公平性,导致某一家族长期当选,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持久发展。
(三)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现象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如出现此种情况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尽管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可以看到对有关贿选的处罚规定,但在现实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农村发生的贿选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候选人不遵守选举的正常程序,用选票换钱换物的明目张胆的拉票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公平。许多选民明知道存在贿选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用自己手中的选票去换取一定的物质利益,助长了不正之风。
(四)相关法律欠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以来,农村村民自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法律也存在缺陷性,有些法律条文在现实中无法实施,有些法律条文与现实不相符合。《村委会组织法》中许多条文只是一般性指导,缺乏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多现实中发生的问题法律根本不适用,于是就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并且有些条文存在歧义和空白,对于同一条文从不同主体,不同角度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有些关于村民选举的问题解释处在空白状态,如竞选机制的安排、违法主体的界定问题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于村民自治中有序的选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缺失会造成人民权利无法保障,违法违纪活动无法遏制,最终会导致村民自治工作难以持久。
(一)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发展农村经济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对于自己基本权利的行使程度直接影响着民主的推进程度,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是村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治理乡村的最重要载体,因此需要重视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程度。要强化党和基层政权的领导,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引导,让广大村民明确参与的目的和意义,让他们体会到积极的政治参与所带来的好处,调动他们参与积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能力。同时,要努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要想鼓励广大农民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首先需要保证农村的经济充分发展,农民不再担忧吃饱穿暖、子女教育和就医这些问题后,才会积极地关心基层政治的发展。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宗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二)强化对部分干预选举的干部和家族势力进行教育
针对乡镇干部和地方家族势力干预村民选举工作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些干部和家族势力进行教育。首先需要明确村民自治的内涵和意义,让他们了解什么是村民自治以及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村民自治的意义和重要价值,促进乡镇干部和家族势力将权力和影响力下放到广大村民手中,让村民真正成为决策者和管理者。其次,需要明确乡镇干部与家族势力的权力和责任,让他们明确自己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划清他们的权力影响范围,厘清相关责任,做到乡镇干部和家族势力既可以充分行使权力,又不能超越权力的范围。再次,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和家族势力的政治与法律教育,让他们认识对村民选举干预是不合规不合法的,无论是在干预选举的还是最终当选的村干部,都应受到相关法律和道德的制裁与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不断强化他们对于法律和规则的认识,他们才能反思和改正自己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严惩贿选
绝对权利会造成权利滥用,失去监督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要加强对村民选举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举工作透明度。首先要调动广大村民和选民的监督积极性,发挥广大村民的监督作用,从村民中选择有素质、德高望重者形成监督小组,专门负责监督选举工作,并且通过制度来确保监督小组的权威,最大限度的发挥村民监督作用。其次,要积极发挥其他主体的监督作用。加强乡镇机关的监督,有效地指导和协调乡村工作,畅通村民沟通渠道,让村民有处维权和举报。加强司法监督,既要保障村民权利的行使,又要积极制裁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监督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积极发挥社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力量,充分吸收和采纳社会建议和意见,不断推动村民自治。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舆论力量,检举和监督村民自治中问题。对于已经出现的贿选问题,要严肃处理,保障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村民选举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健全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那些缺乏操作性和时代性的法律法规,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完善那些模糊的条文,不断更新那些不符合时代精神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同时要强化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村民对于法律的认识,只有当广大村民了解相关法律,才有可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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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6-0100-02
王棋,女,东北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改革与行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