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祖炜 张璟霖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对交易场所类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投诉处置与思考
伦祖炜 张璟霖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自2016年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来,涉及商品交易场所的投诉及举报事件不断增多,投资者也逐步将投诉举报对象转向人民银行,投诉银行为交易场所提供资金划转、账户开立等支付服务存在瑕迹,当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的诉求无法满足时,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本文以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例,对投资者举报交易场所涉及支付服务问题予以剖析,并提出有关对策。
人民银行XX中支接到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付结算类举报及依申请政务公开,要求明确银行是否为交易中心提供资金第三方存管,第三方存管协议是否向人民银行备案,申请公开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要求对合作银行涉嫌默认、纵容诈骗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XX中支围绕银行、交易中心和投资者关系,资金扣划违规性、结算账户使用合规性认定以及人行管辖权认定等,多角度回应了政务公开和信访人诉求。
人民银行目前对现货类商品交易场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尚无特别规定,只能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专用存款账户审查。该交易中心经省政府、省金融办批复同意设立,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资质,银行留存的开立账户资料符合专用存款开立要求,账户开立合乎规定。
投资者要求公开该交易中心《支付业务许可证》。分析如下: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客户端只提供投资者和平台、会员单位信息交换,资金通道仍然走的是银行网银,不涉及资金清算等支付核心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信息公告,也未查到该交易中心信息,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人行监管对象。
投诉人称该交易中心未按《商品现货交易特别规定》,对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存管)金融监管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报。分析认为:银行官网公告明确了不提供第三方存管、托管,但由于保密原则不向外披露与交易场所的合作协议,使得交易中心把“银商转账”曲解成“银行存管”,宣称“银行存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人行只能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方存管监管存在模糊地带。
投诉人认为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规定,人民银行应负主要监管职责。分析如下:首先交易中心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对现货交易场所不具有审查资质及监管责任。其次,根据国务院通知,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无论从人行的监管职责还是政府分工看,人行不对现货商品交易场所负有主要监管职责。
投诉人诉称:银行默认允许商户代理出入金,未设置网银盾操作限额,违反《电子支付指引》限额管理规定。分析如下:投资者通过银行官网在线签约、网银盾确认签署三方协议,银行通过弹窗等方式提示风险,客户按约定交易验证,可认为代理出入金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银行和交易中心通过网银交换的资金划转指令带有数字签名,对于个人客户以协议方式授权交易中心扣划账户资金,若交易中心与银行采用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则不受限额约束。
“第三方存管”一直是保护投资者金融资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该条规定仅明确人行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没明确如何实施监管。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从银行结账户开立使用、电子支付、资金汇划等关键环节立规定矩,切实落实“第三方监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商业银行要加强商户资质审核和交易场所账户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交易类型、交易对手、交易时间、交易频率等特征,合理设置电子支付限额,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防止出现特约商户将网络支付接口出租、出借、出售给交易场所的行为;人民银行要整理汇总交易场所支付类投诉举报,逐级报送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适时向投资者发布《支付业务风险提示》。
现货商品交易平台中除涉及银行结算账户还涉及交易场所交易资金账户,人行对会员单位及投资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监管职责。但投资者在交易场所的交易资金账户,既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也不属于支付账户,存在监管模糊地带。建议尽快提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法律层级,扩大结算账户监管范围,将其他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结算账户都纳入监管,为交易场所支付结算类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不给新型金融违法行为留下可趁之机。
人民银行应按内容严格区分投诉举报与信访,按照不同程序办理。要对全部举报事项应全部予以回应,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叙述不清楚的,应当要求举报人补正。要及时通报职责范围内已履职行为,争取投诉人理解。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不合理诉求的,可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向有权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解决。另外,尽管商业银行对投资者提供的是无风险的结算服务,从契约上来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也应积极回应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