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东
关于殷商及其以前婚礼上是否用乐之事,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皆鲜有记载,故而难以考证。周代创立了完备的礼制体系,对于婚礼的规定也较为严格。按《礼记·昏义》和《仪礼·士昏礼》载,周代制定了较为固定的婚礼程序,即所谓“六礼”①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个环节。参看《仪礼·士昏礼》。。“亲迎”为“六礼”的最后一个环节,婚礼用乐与否也在其中有所体现。
历来学者据《礼记·郊特牲》和《礼记·曾子》的记载,认为先秦婚礼不用乐,对于其不用乐的原因解释则稍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以郑玄、孔颖达为代表,遵从《礼记》所载,认为婚礼不用乐的原因是为了让新婚之妇不受属阳气之乐的影响,使其静思其义以修妇德。《礼记·郊特牲》载:“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孔颖达解释说:
昏礼所以不用乐者,幽深也。姑使其妇深思阴静之义,以修妇道。乐,阳气也者。阳是动散,若其用乐,则令妇人志意动散,故不用乐也。《礼记·曾子问》载:“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孔颖达疏:“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己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孔颖达对两处记载的解释似乎有所差异,皆因依文而解之故。《礼记·郊特牲》强调的是使新婚之妇要静心以修妇德,故而不能用乐。《礼记·曾子问》则注重新婚夫妇即将从舅姑手中主持家务之权,希望其顾念舅姑之德,努力持家,故而是沉重之事,不宜举乐。其实两者本质上都是希望新婚之妇静心修德,不受外界干扰,因此婚礼不用乐,婚礼不贺。
其二,以吕思勉为代表,认为先秦婚礼不用乐是古代劫掠婚①劫掠婚,指的是男子未得女子及其父母等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式强迫女子为妻。参看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8页;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的遗迹:
外昏之初,始于劫掠,说已见前。其后鉴于争夺之不可为常,则稍变为买卖。女权昌盛之地,女子不乐往嫁者,亦以服务昏代之。逮社会益演进,财权皆操于男子之手,乃复为买卖。而生计益裕,嫁女者不复计人力之损失而求偿,而礼亦益文,则又变为聘娶,故所谓六礼也。亲迎之必以昏,昏礼之不用乐,皆劫掠之遗迹。①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古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开始拥有私有财产。与此同时,男性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逐渐提升,父系氏族出现;母系社会瓦解,女子的社会地位下降,并慢慢沦为私人财产,成为劫掠的对象之一。既为劫掠婚姻,婚礼自然需要悄悄进行,而不会大肆举乐宣扬。
然而,劫掠婚姻大多存在于游猎时代,而周代已经进入了早期农业时代,用劫掠婚姻来解释“婚礼不用乐”似有不妥。另一方面,《礼记·郊特牲》和《礼记·曾子问》所载是周代的士婚礼,劫掠婚这种野蛮且落后的习俗,必然是与周礼格格不入的。即使存在劫掠婚姻的遗迹,亦应该存在于少数民族和中原以外的蛮夷之地。
其三,以彭林为代表,认为先秦婚礼异姓联姻,只是延续宗族,自然不需要大张旗鼓:
由《士昏礼》可知,先秦婚礼相当简朴,不仅夫妇的菜肴仅有数品,而且没有庆贺和举乐的仪节。婚姻是异性之间的联姻,目的是繁衍宗族,家家皆有,人人必经,因此无喜可贺,无乐可举。②彭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40~141页。
《国语·郑语》云:“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亦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因此,周代实行同姓不婚,异姓联姻的原则。然而,在先秦人看来,婚姻乃人生大事。《礼记》《仪礼》等文献对婚礼的各个环节规定十分详尽,足见周人对婚礼之事的重视。彭林用婚姻乃“延续宗族,平常之事”来解释“婚礼不用乐”,未免有些牵强。
以上三种观点虽然对婚礼不用乐的解释各异,但都认同先秦婚礼不用乐之说。然而先秦婚礼是否真的不用乐呢?对比《诗经》《史记》等文献记载,可见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大多学者都持“先秦婚礼不用乐”的观点,也有少数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有两个反对意见:(1)先秦婚礼用乐在平民阶层中存在;(2)先秦时期,中原以外地区存在婚礼用乐的习俗。
《礼记》所记载的仅是士阶层以上的婚礼仪节,因此,在平民阶层中存在婚礼用乐的习俗,这一点在《诗经》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印证。例如《诗经·周南·关雎》:“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关于《关雎》是否为婚嫁诗,历来争议颇多。《毛诗正义序》曰:“《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方玉润《诗经原始》亦说:“此诗盖周邑之咏初昏者,故以为房中乐,用之乡人,用之邦国,而无不宜焉。”①方玉润:《诗经原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1页。《毛诗序》和方玉润皆认同这是婚嫁之诗,而《毛诗》相对其他文献在年代上更近《诗经》,故而更为可信。因此,《关雎》可以认为是婚嫁之诗,其中“琴瑟友之”“钟鼓乐之”两句,则体现了先秦婚礼上用乐的情形。
《诗经·周南·关雎》是否为婚嫁诗尚且存在争议,但《诗经·小雅·车舝》则可以确定为婚嫁之诗。《车舝》之诗中亦有关于婚礼用乐的记载:
虽无旨酒,式饮庶几。虽无嘉肴,式食庶几。虽无德于女,式歌且舞。
陟彼高冈,析其柞薪。析其柞薪,其叶湑兮。鲜我觏尔,我心写兮。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四牡,六辔如琴。觏尔新婚,以我慰心。
朱熹《诗集传》云:“此燕乐其新婚之诗。”②朱熹:《诗集传》,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62页。因此,诗中“虽无德于女,式歌且舞”“四牡,六辔如琴”,无不是展现了新婚之时,新郎亲
迎新娘,载歌载舞、钟鼓齐鸣的欢乐且壮观的场面。
《诗经》中还有一类用琴瑟等乐器来比喻婚嫁之时夫妇和谐的场景,如《诗经·郑风·女曰鸡鸣》中“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又《诗经·小雅·常棣》中“妻子好合,如鼓琴瑟”,等等。此类诗虽然没有直接表现婚嫁用乐的情况,至少也能说明婚嫁与燕乐相关。
《史记·孔子世家》云:“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①《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36页。《诗经》中的诗歌大多与乐器相配而歌。《诗经》之诗又大多采自民间,反映平民阶层的生活习俗。因此,《诗经》中的婚嫁诗所描写的婚嫁之时用乐的场景,足可为先秦平民阶层存在用乐风俗之证。
另一方面,周代礼乐所化并未遍及蛮夷戎狄之地,在中原以外的地区受影响极小。因此,在婚嫁习俗上并不一定与中原相同,婚礼上用乐也就不必奇怪,楚国即是这一方面的代表。王勇认为:
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婚礼一般不用乐,亲朋也不致贺,新郎迎娶新娘后,只设一家宴而已……而楚人性格活泼,感情浓烈,经常用歌抒发胸怀,楚国婚姻也充满了欢快和别致的情调。歌在楚人的婚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②王勇:《楚文化与秦汉社会》,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264页。
虽然此观点中并未提到楚国人婚嫁用乐情形,但以楚人好歌的风俗,歌唱必然以乐器相配,故而楚国人在婚礼上用乐,很大程度上是可能存在的。
不仅楚地如此,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山国也存在婚礼用乐的情况。如《史记·货殖列传》载:
中山地薄人众,犹有沙丘纣淫地余民。民俗懁急,仰机利而食。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起则相随椎剽,休则掘作奸治,多美物,为倡优。女子则鼓鸣瑟,踮屣,游媚富贵,入后宫,遍诸侯。①《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263页。
中山国有殷商遗民,尚且保留了殷商时期的游走婚姻习俗。从“女子则鼓鸣瑟”可见,中山地区婚嫁存在婚礼用乐的习俗。
《礼记·郊特牲》载:“昏礼不贺,人之序也。”郑玄注解说:“序,代也。”其意在表明,男子结婚之后将代替父亲主持家中大事,而新妇则替代舅姑操持家务,代序之间的轮替,使得人们不能无所感伤。因此,婚礼也就没必要大肆庆贺。《礼记·曾子问》也与《郊特牲》所说大致相同,《曾子问》引孔子之语,云:“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孔颖达疏:“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己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
自郑玄、孔颖达立此说以来,后代学者基本沿袭其观点而少有变更。例如明代学者王夫之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序,世次也。将来者进则成功者退,人子之所忧惧也。”②王夫之:《船山全书》第四册《礼记章句》,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660页。清代学者孙希旦说:“昏礼,舅姑授妇以室,子有传重之端,则亲有代谢之势,人子之所不忍言也。故不贺。”③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11页。此外,清代学者朱彬引宋代方性夫之言,也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儿子替代父亲,新妇替代舅姑接管家庭事务,在于新旧势力的轮替。婚姻只是作为这种交替的过程或者方式,因此并没有值得庆贺之处。④朱彬:《礼记训纂》,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0页。近代也鲜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直至现代学者涂石对这一问题稍有不同的看法,并作了一些考证。
他认为虽然婚姻对于女子而言并非幸事,因为女子婚后失去了在娘家时的相对自由,而成为夫家的劳动力和生育工具;但对于男方来说确是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因为男方借此可以延续自己宗族,且为家族得到了一个新的劳动力。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婚礼的庆贺自然习以为常。①涂石:《“古代婚礼不贺、不用乐”辨》,《学术论坛》1986年第1期,第29页。虽然涂石的观点缺少客观的材料支持,但无疑为先秦婚礼是否庆贺这一问题的研究开拓了一个崭新的视角。
《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大多学者据此认为,儒家所倡导的婚礼并不以当事男女的幸福为出发点,而是一方面为了密切两个家族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在新旧交替的新陈代谢过程中,作为子女则不能不为老一代的谢幕而感伤,所以婚礼也就没有庆贺的理由。然而,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思量这句话的含义。婚礼的达成可以密切两个宗族的关系,并且为宗族的存续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君子来说是人生中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既然婚礼在先秦时期被人们当做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又怎会没有相应的庆贺仪式。这一点在《礼记·曲礼上》中有所体现:“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贫者不以财货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郑玄在解释此句经文时说:“谓(贺婚者)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于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孔颖达为郑玄之语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认为:
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奉淳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
郑玄意在解释经文,而孔颖达遵循疏不破注的原则,二者都认为先秦婚礼虽然婚礼上有宾客前往庆贺,但并不直接对婚主(新郎)说祝贺新婚之类的贺辞,送的贺礼也并不直言为庆贺新婚而送的礼物。于是新婚贺辞就变成了“闻子有客”,贺礼就成了赞婚之“羞”。郑玄和孔颖达的解释看似与《郊特牲》所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并行不悖,然而仔细辨别可以发现,先秦婚礼上,亲朋宾客都参与其中,并且还有壶酒、束脩等礼物用来赞婚。虽无贺婚之辞,然则有庆贺之实。此说在《礼记集解》中也可稍作印证:
吕氏大临曰:“贺者,以物遗人而有所庆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虽曰不贺,然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则闻遗不可废也。故其辞不曰‘昏礼’,而曰‘有客’,则所以羞者,佐其供具之费,以待乡党僚友而已,非贺也。言贺,因俗之名。”①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7~48页。
由此可以看出,先秦婚礼虽无庆贺之辞,无贺礼之名,然而举办婚礼的主人依然会设宴款待宾客,宾客也会以“闻子有客”、借“羞”之名来对主人的新婚表示祝贺。此外,吕大临在此段话中还提到“言贺,因俗之名”,此所谓“因俗”,即是沿袭民间庆贺习俗之名。“昏礼不贺”作为士礼,是官方规定的一项礼制,但所谓“不贺”,仅仅只是不说庆贺之辞,具体的庆贺活动还是真实存在的。
自《礼记·郊特牲》及《礼记·曾子问》载先秦“昏礼不用乐”之礼,秦汉至隋朝的文献关于婚礼用乐情况的记载,皆与《礼记》相差无几。②陈戍国:《诗经刍议》,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105~108页。《续汉书·五行志一》注引《风俗通》云:“灵帝时,京师宾昏嘉会,皆作《魁櫑》,酒酣之后,续以挽歌。”《魁櫑》是丧家之乐,固不可用于婚礼之上。灵帝时期,已近东汉末年,礼崩乐坏,所以此时虽记载婚礼用乐,然而并不符合礼制。《晋书·礼志》也记载了婚礼上出现乐器,但仅仅是作为摆设而备:
升平八年,台符问:“迎皇后大驾应作鼓吹不?”博士胡讷议:“临轩《仪注》阙,无施安鼓吹处所,又无举麾鸣钟之条。”太常王彪之云:“婚礼不乐,鼓吹亦乐之总名。《仪注》所无者,依婚礼。今宜设而不作。”此事发生在东晋孝武帝司马曜迎娶王皇后之时。当时婚礼程序大致也遵循“六礼”进行,但是在亲迎阶段是否用乐的问题上则有所不同。博士胡讷和太常王彪认为,虽然前代在婚礼上有钟鼓等乐器,但还是应该遵照周代“昏礼不举乐”的原则,不能鸣钟敲鼓。
关于“婚礼用乐”之礼,最早见于《新唐书·礼乐志八》:
初昏,尚食设洗于东阶,东西当东溜,南北以堂深。后洗于东房,近北。设馔于东房西墉下,笾、豆各二十四,簋、簠各二,登各三,俎三。尊于室内北牖下,玄酒在西。又尊于房户外之东,无玄酒。坫在南,加四爵,合卺。器皆乌漆,卺以匏。皇后入大门,鸣钟鼓。
这是唐代关于皇帝迎娶皇后时所规定的礼节。在亲迎阶段,皇后入大门,两边钟鼓齐鸣奏乐。此外,《唐会要》卷八十二也有类似记载:“乃广奏音乐。多集徒侣。遮拥道路。留滞淹时。邀致财物。动逾万计。遂使障车礼贶。过于聘财。歌舞喧哗。殊非助感。”①(宋)王溥:《唐会要》卷8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57页。由此可以看出,隋朝以前,婚礼上并未出现用乐之礼;“昏礼用乐”是在唐代才正式成为官方认可的合乎礼法的行为。
“昏礼不贺”,无贺之名,有贺之实。在汉代以前,婚礼庆贺在名义上并未得到官方的认可,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存在。这种状态在汉代以后有所变化,婚礼庆贺逐渐由民间习俗上升为官方礼制。
《汉书·田蚡传》说:“蚡(田蚡)取燕王女为夫人,太后诏召列侯宗室皆往贺。”又《汉书·王莽传》云:“莽兄永有子光,年小于莽子宇,莽使同日内妇,宾客满堂。”两则材料都反映了在西汉时期,“婚礼不贺”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官方也不再限制婚礼庆贺的行为。直至汉宣帝时期,婚礼庆贺成为官方的正式礼节。《汉书·宣帝纪》载:
五凤二年,诏曰:“夫昏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
汉宣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婚礼庆贺的合法性,使得婚礼庆贺之礼或俗名副其实。
周代礼制对于“昏礼不用乐”“昏礼不贺”的规定,是对士以上阶层所制定的行为规范。然则“礼不下庶人”,士以下的平民阶层,他们并不一定会遵循礼制,因此民间存在“昏礼用乐”“昏礼庆贺”的习俗也不足为怪。此外,周礼未曾化及的蛮夷之地,其上层人士也不一定会遵从礼制。例如楚国尚且自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①《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692页。,又怎会按照周礼所规定的婚礼不能举乐、不能庆贺的细枝末节之礼来行事。另一方面,在“昏礼不贺”上,周代礼制并未禁止婚礼庆贺,只是在婚礼上不言庆贺之辞,但有庆贺之实。
春秋以后,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周代所创立的礼法逐渐被破坏。“昏礼不用乐”“昏礼不贺”的礼法亦被废置。所谓“礼失求诸野”,在婚礼用乐与否、庆贺与否的问题上,则是“礼失求诸俗”。因此,作为“昏礼用乐”“昏礼庆贺”的民间习俗逐渐被推广,并最终得到官方认可,成为正式的礼节。这其中体现了一个“礼俗相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