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探讨

2017-01-27 08:19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案例

傅 熙

(410208 湖南省医药技工学校 湖南 长沙)

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探讨

傅 熙

(410208 湖南省医药技工学校 湖南 长沙)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导向作用。为打造一支政治、业务、作风都过硬的政法队伍,国家拟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本文主要基于此背景,重点探讨了大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思路,以供参考。

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学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取得律师资格的必经途径。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公正、公平的科学考试方法,来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但司法考试制度在发挥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影响到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学习重点,也影响到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这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要创新教学理念和方式,通过平衡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来尽可能减少司考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冲击,提高教育教学有效性。

一、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我国早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不仅规范了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也使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我国司法公正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从实践来看,司法考试制度与我国法治发展尚存在某些不洽性,对考生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考查较少,切存在引导法学教育向“应试教育”模式转变的趋势,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和法学教育质量提升。当前,不少高校法学专业都以司法考试的相关标准来检验教学质量及学生能力,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也一味地迎合着司考的需求,应届本科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成为教学评价体系中的一个因素。而从学生角度来看,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在学习中,司考中分值占据比例较大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就会成为学生学习重点强调的科目,而分值较少的科目则容易被忽视。“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法学本科教育为现代法治国家输送公正执法、公正审判的人才,却在教育之初被赋予了其功利性的特点,这一冲击自然是法学教育所不能承受的。此外,司法考试是纯粹职业技能测试性质的,它会使学生越来越侧重于法条的识记背诵,形成对规则的崇拜和对理论探研的轻视。法学教育应试化将隐藏于法条后的法律观念、法律精神简化甚至忽略,强调迎合司考的法条理解和简单案例的解题思路,导致法学教育的体系化精髓被抽空,法学本科教育演变为简单化的教学。

二、基于司法考试改革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思路

(1)回归法学教育本质。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法律职业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问题解决能力。司法考试虽然能检验考生的法律知识掌握,也能通过加大案例分析题的比例考查其处理问题的能力,但隐藏在其中的法律素养是无法通过一场考试而检验出来的,法学教育更是不能摒弃这根本。“只有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既要从法律学问,也需要从法治理念、宪法精神、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等法律素养着手全面培养法学人才。一是扎实法律基础知识。为了保障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质量,法学本科专业仍然需要按照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开设法学学科的16门核心课程,这不仅仅是提升法学学问的基础,也是参加法律职业考试的必备知识;二是增加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学习。法律职业素养需要长时间的培养和积累,因此应当在法学本科课程中增加该类课程,并辅以专题讲座,强化相关主题。

(2)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治实践一直存在脱节问题。虽然法学教育不能围绕司考进行,但为了增加学生就业资本,法学院校显然也不能完全忽视司考的指导。为了更好地促进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法治实践相衔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教育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也可以适当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每周安排1—2节案例教学课以及进行适当的模拟法庭练习,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分析运用能力。将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结合,既能摆脱学生被动机械式地接受知识的状态,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

(3)完善司法考试内容。我国的司法考试分为四部分,前三部分为客观题,只有卷四是主观题。这种命题方式不能全面考查考生诸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也会将考生引入“只要对法条一般性掌握即可应付大多数客观题”的误区。因此,司法考试侧重点的转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人才的质量。可取的做法是:删除部分客观题,增加主观题的比例。首先,刑法试题质量较之其他学科要高,这给完善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方向。其次,考试科目过于繁杂,案例题目相对较少,而案例题最能反映考生法律思维及分析能力,所以应逐渐增加案例题比例。最后,历次考试中对于法律文书的考查自2005年以后就基本为零,文书制作是法律人应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地位非常重要,应作为考试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有着内在的契合点,法学本科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司法考试再从中为国家选拔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但司法考试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可以适当地对司法考试的备考予以引导,但不能被其左右,丧失其本质。在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高校只有正确认识司考在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才能将法学本科教育拉回教育的正轨,促进二者良性互动,为我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培养更多高素质优秀法律人才。

[1]王娟.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探索[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06:24-26.

[2]葛先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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