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娣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不足及完善
张 娣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正式实施,该法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首次做出了规定,体现了道德法律化,发挥了法的引导价值。但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界定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对该条款的完善方式有准确界定该条款的内容、正确面对该条款的诉讼、及时落实该条款的执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足;完善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条款虽然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并不完善。通过对该条款的理论研究,提出该条款存在的不足,不仅达到完善立法的目的,还可以满足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要求,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作了相应的规定,是对我国“空巢老人”现象的回应,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从而使得它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界定难
该条款中最重要的就是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和内容不明确,只有具备一定的标准,我们才能以此为据去履行我们的义务。该条款是一个“应然”性质的条款,它没有明确的标准,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说是履行了精神赡养的义务,我们不得而知。此外,我们所称的“精神赡养”没有具体标准,其内容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很难把握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度。
(二)诉讼难
父母不轻易把子女诉至于公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中国人现在骨子里仍然是传统的,我们受儒家思想,伦理道德影响深远;第二,“常回家看看”的取证难,谁能证明其子女很长时间不回家呢,是自己其他的兄弟姐妹,是父母自己,还是左邻右舍,如果是父母自己,他们本身就是权益无法受到保障的受害者,再让他们拿出证据来状告自己的子女,无疑是给他们一个沉重的打击。
(三)执行难
该条款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便是:时间、金钱。就时间而言,大多数人一年到头都被繁忙的工作所缠身,假期少,即使有休息的时间,也因要照顾自己的孩子或参加培训班或想趁机休息一下而无法回到千里之外的家乡。就金钱而言,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子女,一年到头辛辛苦苦才赚来微薄的收入。他们大多来自于他乡,如果回一趟家,光是路费就让他们少收入不少。
面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不足,我们必须着重从司法上来寻求其完善的方法,这样该条款才具有可执行性,才能真正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
(一)量化精神赡养
对该条款中“看望或问候”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比如,我们可以和父母进行视频聊天,经常打电话问候父母;可以给父母安排一次旅行。该法律条文只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现的形式,其实施方式却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可以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以家庭养老为主,充分利用社区的优势,并以国家相关机构为保障,从而构建相对完善的赡养老人制度。
(二)正确面对该条款的诉讼
老年人在精神赡养诉讼中本就是受害者,如果让他们找出证据来状告子女,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我认为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不履行精神赡养的子女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精神赡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会对彼此之间的关系产生恶劣影响。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为亲子关系,就算最后是老年人胜诉,但是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如果老年人因精神赡养问题想要状告自己的子女,法院的工作人员应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多次调解未果,再进行法庭审判,这样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
(三)及时落实该条款的执行
我国最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规定子女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我认为需要在立法上完善该条款,补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仿照探望权的相关规定制定该条款的补充性条款,即规定违反该义务的赡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训诫、罚款、拘留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指导案例对各基层法院法官判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只是个“应然”性质的条款,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大范围的统一标准,法官和法官之间的判决结果可能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可以以成功的案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来审理案件,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官乱判案。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应把老年人精神赡养案件记录下来,这样方便对法官审理类似案件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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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娣(1991-),女,汉族,河南邓州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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