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学视角浅析艾绪强案

2017-01-27 04:10王若薇张启鹏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仇富法律硕士犯罪学

王若薇 袁 杉 赵 琪 张启鹏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00;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从犯罪学视角浅析艾绪强案

王若薇1袁 杉1赵 琪2张启鹏2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00;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随着我国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农民工犯罪问题愈发严重。本文将以艾绪强案为例,从犯罪学的角度探究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社会转型期中的“仇富”心理。

犯罪学;犯罪心理;农民工;仇富。

一、案例简述

2005年9月11日10时许,艾绪强骗乘某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并杀害了该出租车司机而劫取了出租车。之后艾绪强驾驶该车沿王府井大街急速冲入步行人群,先后将9名行人撞倒,其中2人被撞死亡,6人受伤。据介绍,艾绪强来自河南农村,兄弟姐妹共有6人,初中文化水平,他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离婚后到北京和哥哥一起打工谋生。

二、犯罪学的定义

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犯罪学》①中对犯罪学的界定一直被奉为经典,他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3个主要部分:①法律社会学;②犯罪原因论;③刑罚学(包括非刑罚手段的犯罪控制措施)。犯罪学对犯罪的考察是全景式的和动态的,它不仅关注现实的犯罪状况,而且考察过去的犯罪现象并力求对未来的犯罪趋势作出预测。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个别的犯罪行为,而是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的犯罪。

对于犯罪学的定义,王牧②有如下解释:犯罪学要从社会现实出发,通过对社会上犯罪事实的实际调查,即实证的方法,研究群体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确定多方面的、有效的犯罪对策。概括地说,犯罪学就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及其对策的社会科学。

三、从犯罪学视角进行案例分析

艾绪强与公诉人的对话:“你为什么要开车撞人?”艾绪强:“因为我要报复社会,报复富人。”首先,从艾绪强的犯罪心理来看,艾绪强是因为想要报复社会,报复富人,认为城里人都是“黑心的”才有此犯罪行为,他所要报复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的个体,而是泛化到“城里人”与“富人”,属于报复社会型的犯罪。其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人生挫折引发攻击性情感,这一成因也符合多拉尔德、梅尔、米勒等人提出的挫折-攻击理论。通常,当一个人感到愤怒或者沮丧时,他会对使他感到不快的事物表现出攻击性。当这一目的没办法实现,或者没有办法接触到使他感到不快的源头时,他就会转向另一个目标。当这个目标转移到社会中不确定的群体中时,就变成了报复社会型犯罪。艾绪强没有致富技能,无法在社会生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了严重的挫折。这些挫折和压抑并没有可发泄的直接对象,他也无法向让他下岗的工厂发泄。因此而将目标转移到与他不同的社会中的“富人群体”,使他萌生了与他心目中富人的聚集之地——王府井同归于尽的想法。

从社会因素中的经济因素来分析此案件,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会影响社会生活,所有社会现象都可以在与其相关的经济生活中找到。艾绪强作为一个农民,只身来到大都市,参与激烈的城市竞争。虽然也曾当过沙厂的铲车工人,能体面地赚钱,但在沙厂因为环境污染倒闭之后,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因自身的竞争力不足而再也没找到新的工作,沙厂拖欠他的工资也没能追回,一直处于贫困的状态。贫困的状态会使人的物质生活甚至基本生存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就必然会引起人们精神的紧张状态,当这种煎熬和折磨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便会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增加了一些底层的人们的不平衡和劣势感,如果加上一些不公平的待遇,他们的长期低迷情绪很可能因为一件小事或者突发事件,最终由于“个人仇恨”而“报复社会”。

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者是9名行人和一位出租车司机。公诉人问艾绪强是否认为出租车司机也是富人时,艾绪强沉默了,这意味着在艾绪强的心目中,出租车司机并不算是富人。出租车司机属于偶发性被害人,他并不是因为自身的性格、素质或行为的某些特点或倾向而受害,纯粹因为偶然的事件而被害。而艾绪强本来的目标是富人群体,可以认为艾绪强有一定的“仇富心理”。艾绪强之所以有这么强烈的“仇富”心理,是因为他曾受过“太多的不公平待遇”。被拖欠工资的事情,他找过劳动局、记者等,只解决了很少的一部分。而且从他的供述中了解到,他认为作为河南人,也在社会中受到了很多歧视,他没能在城市中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现在,贫富差距逐渐加大这一现实使得人们很容易产生利益被剥夺以及社会不公平的感觉,产生这一犯罪的原因也与上文中的经济因素联系起来。这类人一边仇视富人,一边却又渴望成为富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仇富”带给这类人的必定是扭曲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 注 释 ]

①See Edwin H.Sutherland,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4th.ed.,J.B.Philadelphia:Lippincoss,1947.1.

②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J].中国法学,2004(01).

[1]许薇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对比[J].法制博览,2016(11).

[2]靳高风.论犯罪学的基本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See Edwin H.Sutherland,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4th.ed.,J.B.Philadelphia:Lippincoss,1947.1.

[4]张远煌.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J].中国法学,2004(01).

王若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袁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律硕士;赵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张启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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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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