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巧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取得时效的制度价值及其发展前景
刘 巧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对于占有他人之物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标准而取得对于该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可以使我国民法的时效制度更加完备,所有权归属上更加完善,弥补财产立法领域方面的不足,有助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符合国际立法的现状,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时效制度得以发挥其作用,促进交易安全,社会和谐。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发展前景
(一)价值平衡作用
制度所对应的制度价值多元,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冲突,在维护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上与私人财产之间中的价值选择。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社会的多元导致了利益需求的多元,法律作为一个规范体系,需要在秩序,正义,效率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在基本价值维护的前提之下,必然要对其它各种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进行协调。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确实是会损及原权利人的利益,但此时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取得时效制度从长远考虑是有益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社会整体范围内达到最大化,优化社会的整体利益。
取得时效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在任何一种权利的界定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都会出现不符合时代的情况,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这些制度遗漏的完善制度,他能够使权利转移到最有能力发挥其作用的利用者手中,以便最大可能的发挥其作用。当物权制度中难以对所有权作出合理的分配时,占有人可以通过时效取得方式取得所有权也避免遭受道德上的不利评价。
(二)价值选择作用
时效制度符合价值选择原则,符合现代的道德要求,在现代价值观念影响之下,不顽固坚持绝对的所有权观念,对名义上控制社会财产而不能创造社会财富的情况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角度来讲,在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平衡之下,明确所有权归属,增加社会的稳定因素。
(三)完善民法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平衡消灭失效与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冲突,达成立法技术上的完备。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在物权法领域发挥作用,其为一种时效制度,通过占有以及时间经过等要件以及是否符合民事基本原则等,完善财产归属的秩序并且能够在遗失物埋藏物等领域发挥其作用,除我国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之外,取得时效制度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价值在于弥补权利制度的缺陷,使得权利主体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维护经济关系的安全与稳定。虽然目前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仍处于否定的地位,但其制度价值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完善我国的时效制度。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以及各国立法经验,在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有很大的设立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对取得时效制度应作规定。取得时效针对财产权而设,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而诉讼时效则针对债权而设。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是补财产立法领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足的高效方式。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并且这样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弥补了先占、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上许多的不足。
最后,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有益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法律需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在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当长时间的占有对所有权引发一种社会性的不认可时,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种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作用得以发挥,对原先模糊的不明确的财产关系予以新的界定,符合基本构成要件基本原则的占有人则可以取得所有权,充分利用占有物之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国际立法的现状。取得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为后来各个国家民事立法所承袭。各国在具体适用范围方面虽然有所区别,但其制度价值就整个国际环境而言是趋同的。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全球一体化、对外交往日趋频繁的环境下,财产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取得时效制度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明确权利归属,维护社会稳定。
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和巩固社会关系,促使所有权人更加积极行使权利,最大可能地使得物尽其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因为时间过长导致的一些所有权问题,更利于公民财产清晰明确。对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应当是充分考虑国情与各项利弊得失而予以适用,最大程度的是社会财富更高效的流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上层建筑作用,取得时效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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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汉族,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常规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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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29-01